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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北京的规定
办理出生登记 0 U; N* Y! d( 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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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t7 B9 i8 v+ i" A5 p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 {0 z* \2 |6 f3 j; H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 r; W9 v) E% W1 a: o0 k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1 @0 ]- w3 p3 o1 c6 x4 m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0 q. W, `& `9 v9 Y0 V- e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 R! M V- Q& L% c' E9 e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f6 L9 a6 d$ h; C# n: \: U* [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 ]$ f, v+ d& {) ~" F% t7 [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9 B' j# _4 Y+ {8 ^3 x- b8 @! a9 S
1.入户申请;
! o. M, t( q$ D# H w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 R% Q; C8 r* K6 w+ q! V3 z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 G0 G. c5 l, H, s, f/ P1 B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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