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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阮耀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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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3 f* @9 K+ m技术移民积案申请人不满移民部延迟审理,提起诉讼,联邦法庭 14 日裁定移民部败诉,并颁布强制令(order of mandamus),要求移民部在120天的限期内将原告案件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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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2 u. y# E0 K5 y# P/ |) F联邦技术移民申请人梁东(译音,Dong Liang)在 2007 年 10 月以资讯专案经理(IT project manager)名义送件申请,但苦候多年没有下文,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与多位技术移民申请人共同委托律师李希状告移民部,连同后续加入者共 902 人,要求移民部立即审理他们的移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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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 g. {9 _6 X* D联邦法庭法官任尼(Donald J. Rennie)14 日做出裁决,指移民部藉由「部长指示」(Ministerial Instructions)不合理拖延原告的移民申请案,于是颁布强制令,要求在120天内将梁东的案件审理完毕。但法官同时表示,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因此不能一视同仁的颁布「强制令」,诉讼案内的其他申请人若要比照梁东,须个别举证其申请案的延宕,不能归咎于自己,而是移民部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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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接受本报访问时对裁定表示兴奋,唯一的遗憾是其他 2008 年 2 月 27 日前送件的申请人,其命运仍可能受 C-38 法案牵制。他说法官拒绝认证(Certify)移民部代表律师所提出的两个问题,意味著此案已定谳,不得上诉。而 C-38 法案若在近期通过,他的数百名当事人案件被作废,可能的风险是他们虽赢了官司,却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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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乐观的表示,法官在判决书内已清楚指出,法庭有权将裁决的「生效日回溯」(nunc pro tunc),由于他们的诉讼案早在去年 10 月 28 日就提出,当时撤销积案的立法尚未提出,因此要求将「生效日回溯」于法有据。就算到时候移民部将积案作废,他们的申请案仍会复活,移民部有责任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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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众所皆知技术移民审理延宕是移民部的错,与申请人无关,若移民部要逐一辩论,他乐意奉陪,只是移民部将冒著支付大笔诉讼费的风险,且一旦败诉,就要比照梁东的案例,在 120 天将案件审理完毕,否则将是藐视法庭。 + w. H: x2 p# A% {, B( s! t
! O C7 [' G* n" x& e! x$ a李希表示,这项裁决无疑是对移民部长康尼的羞辱,证明他不能为所欲为。他说康尼一再重申移民部的做法经得起任何法律挑战,但法官的判决清楚显示,移民部长有权透过「部长指示」设定审理的优先次序,但无权将案件作废或不审理。 % M, f* }. L8 V( \0 R
: A1 |! t" o8 R7 g ?7 h当被问到此裁决对其他未加入诉讼的积案申请人有何影响时,李希表示,法官对此案的有利裁决势必被将来进行的集体诉讼引为判例,对申请人有利,但因这些诉讼都是在撤销积案的立法宣布后才提出,不符「生效日回溯」的原则,届时能否复活仍有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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