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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1-25 20: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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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今后执法一致性,拟对一般处罚条款作出修改:/ R2 B( a9 I% w- {. J7 o* c
原文:“第一次受罚封3天;第二次受罚封两周;第三次受罚永久封。马甲统封。提案生效前的违规按照旧的办法处理,违规记录不带入新处罚条款计算。如果违规是发生在前一次处罚生效前,第二次违规处罚程度和前一次处罚相同,两个相同的处罚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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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为:2 ?1 A2 W' L4 Q8 R/ `( J- O- X$ ^
1、 第一次处罚:处罚生效时间是最早导致有效处罚(没有被推翻的处罚)的裁决时间。任何一个被投诉内容发生在此时间之前的投诉一旦成立,均按照第一次处罚处理,封相应ID3天。多个成立的投诉将累计执行处罚;. `; u) R5 t3 }6 Q6 m7 f9 X, V& X
2、 第二次处罚:处罚生效时间是最早导致第二次有效处罚的裁决时间。任何一个被投诉内容发生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处罚生效时间之间的投诉一旦成立,均按照第二次处罚处理,封相应ID2周。多个成立的投诉将累计执行处罚;5 _' M% y8 N, ^9 y
3、 第三次处罚:任何一个被投诉内容发生在第二次处罚生效时间之后的投诉一旦成立,均按照第三次处罚处理,相应ID将被封永久。- B; t0 t4 L9 l8 m% g1 u! ?
4、 每一次处罚都将执行马甲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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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原拟通过解释消除理解上的分歧,后考虑直接修改更有利于将来新执法版主更快更好地理解规则接手工作,因此提出这个修改案请大家表决,如果有不同意见和建议,欢迎跟贴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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