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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 j% `8 j' L( I- l8 H- M, s- h  ^$ q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9 [- e8 R& b- A+ G# D- m

6 v' E" G# S  X6 V7 \; W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2 v- N  b" `  _+ H) H4 [5 `

- B  J& L0 b; H1 s8 {* Y[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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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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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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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2 M1 b/ x1 g% t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c  Z& m5 _# }* d& g" {5 [8 ^* \4 U% X1 S- z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z; ?! }# [+ H6 \+ u1 y6 `0 u, I. f% J4 E+ X. l: Y) v) k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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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m+ ], [4 C9 z9 q# f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8 {  v- @7 z4 Y7 P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1 R0 J4 G: ^7 s5 N* ?9 S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3 P! t0 Y9 R0 j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i. v+ k' Q1 F8 P: N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c- _2 v1 N4 g3 y1 n

! j; q& O' g* I' f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j: B0 O4 ]! J, [  V6 d& P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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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S- V- `/ V+ O# u. L. ]' ^4 F+ `5 k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m" K. S8 i* X( a, W: I
+ c$ _# p& n8 w4 s5 Z9 C, H" m  u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 d' y9 w- J8 `: K% T$ x( a) t7 g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g1 N3 A6 k$ D

0 B1 r" f8 ^1 o  m: w1 a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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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Z! x' l% b6 ?& Z0 o8 B

0 o% P- r5 D' _; O) r( b- r) E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7 }; ~! f; Q' C' n: y) O$ K; Q" C

! H; Y* z; C# r$ L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5 _( @3 N& r6 y7 h/ i" t
6 \1 `$ r2 B" n% v# r& k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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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B( g" {$ U( E

# J3 \0 m; I1 k4 e* c- s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x6 b& `1 o/ H8 F, s- `# R
9 ~% L1 }+ U/ |; X$ _/ u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p& A  Q% K  m! X) I' v# F& d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u0 I0 h" K$ L7 l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G$ {1 O8 [/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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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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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一半3 a  Y+ J7 k& |( ~4 P! |$ ?* c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8 U* W7 K4 |: }0 ?' B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_, z  J; n) D' \4 Y5 t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6 ^! V9 r" s, {8 a' O4 N* x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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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6 T5 t' T& w& |9 R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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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_) X- T* @9 x" H- r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0 C7 v5 H, x; G% ]( o
, g" Z# g+ Q' p8 `0 Y# g9 h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W# Z+ |- f$ A& d; X* l$ i3 B. Q- t

$ w2 {) u  p7 F' r) K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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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1 P& U9 b2 b  b# e9 K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3 w3 j" D! r7 e. a& j$ c2 |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5 q. b1 U* C; b( i9 m$ G& R- K% t6 s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d& b0 t  a6 E) }0 X/ U  K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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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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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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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s* t' W0 ?( F/ }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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