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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N9 T  F; ?5 j; X/ r2 Q4 q2 Q( c8 ]  {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9 B2 H" X7 `1 l

6 ]8 W3 C' T7 V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h$ P2 o' h, l  v. u. M' ~9 f( o# c: M. O/ [# O- q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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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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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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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3 E9 S: s8 T9 }3 o! H7 h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B, S3 q/ S$ _/ F
* X! K" r, ^+ h1 z; B3 D! p9 v" j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B9 p7 ^3 q' p& v2 z+ }$ E

0 f- V) E, p- F  J! C7 M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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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K. P7 c7 I0 l8 V) g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9 G  o* M; \* U- z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E9 s$ s9 Y: j0 I0 m  G- H# s$ n+ P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B& S7 U8 f, g2 e) s5 q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d$ j& a" z4 B1 E9 z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7 j$ x' F/ B6 k6 i# Y. R' z& O' P# n; w0 o  s; L  l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h0 o1 R* k: o0 ]# q1 D  f; W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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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4 k/ `/ F' @7 K/ v) _4 r. w" O$ k
; o7 [5 }# ^& V9 V+ c8 i0 h7 _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z# u8 F) @; a

+ k  b  B- K/ W% N& m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T2 H6 j- A4 K- c
3 n9 L0 V* D. I! f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R. Z( a/ k3 K( x5 q

8 t5 R0 H2 r* a- G  {3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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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p# t" w5 D: n' f5 H2 f6 ^# h
+ |! ?( Z6 s, |: E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I0 r7 }; P) Q3 D: f$ Z
1 m; `2 F2 ?& e3 |  E& P1 g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y7 i6 Y6 b7 K# c

' v1 v3 k* t! O) Y) V  j% k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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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y* c' {* j; f4 a: l  o
" T6 O/ j; h* q  g# {4 ?/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i* `+ Z! D/ }. I# Z0 h' ]% }# t( O5 D5 q% L; p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3 S" @- f) u+ i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G# c) J8 Q: q# Q! a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j0 H5 V7 a5 u4 O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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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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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一半9 u! e2 M6 V9 R3 v/ K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8 W+ ]  j" i9 d7 ]3 T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S) g& B" M. b4 l5 p; S7 [+ B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2 u$ n" y5 s9 w9 e& m. D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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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0 m$ F+ X! H3 ]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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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 q/ ~1 o, c% W. a' \* A0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4 _* G# ~$ n* R. v- f, L- ^
2 U9 P! b. N2 l" F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6 T1 \. \; C! R: o: Q% a* G/ y
7 a% q% ]4 ]& V5 c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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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8 V5 I9 t4 A7 A, [2 f) U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x8 G/ g4 |5 l* Y. C' f7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q( ?- ^( x9 c3 c7 f$ n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B9 p; o; R; x9 R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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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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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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