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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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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1 i1 \- C4 J) L6 w9 T

  d: b  |+ N4 P& T)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6 B0 O+ {' D$ y% g# Y& }7 _' G0 D: ^: R" A6 l' s* m% a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8 X" Q' R: n( c* E- f, Z# U4 y* |9 A$ s( K
谢谢大家。) }3 m# t6 Z# s" b

" g9 X8 \3 u! `% b0 a[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c. ~0 {9 m- P* Q- p# r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r* v# g, h4 X7 F. D9 D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0 W2 w3 a9 {5 R1 n# m8 A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B/ U$ r" X9 s0 h# j4 k5 A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6 |4 S* o% C( i. X' |!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9 f9 s, [& J' }% D/ y# _0 U. A
同意小美猪的" ]7 A: W2 R  k: X9 i5 U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X! B5 ~4 P  g9 o5 C6 I6 d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l% K. u; C+ }# j; m% u$ R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i- W: K! {+ Y& K  K0 \4 k; b! F3 f1 i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4 t! S0 i; s. D: n, E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b* z* d) @; e$ v& s; `  y
. ]+ P; e* v2 z6 L7 A) T- S4 M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6 s- E6 \& [) q2 e: _& m  v0 p! v' n1 K1 W# z8 e* n! }
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5 C  V! Y7 n. a  m; }$ d

1 N5 ?" f, P. e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7 z  n" z: @( G- e( d' n3 U# y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M. p+ }- v9 y2 A- d%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9 _6 F! N! V- B- E. \1 z/ y% N% w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m  p( Z( K0 g4 k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4 Q0 d! ^% |% G! m. J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S9 `% S3 n& C& a8 |1 P0 [

6 B& R  m- N$ f( P6 C; r; V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r; o4 G0 i3 t, O" e2 l
; G0 d9 U. V' g'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w. M- }. h8 G# p3 w6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P3 B# g% B7 i%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n5 d; _: F; N9 p.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7 C! S$ K4 Q" P* x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5 h/ p2 @9 q$ q; C2 q)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o7 @; T- G* X: ?2 s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4 ]/ X& r3 |* W) E4 q7 [% R9 S
, i2 k) a2 X9 }( g7 H- K, K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W' T! i2 T9 `  B) Y+ ]0 I

6 p( X* U4 G/ H[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I/ q7 m8 n) u1 q8 N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K+ p" @7 a

- M4 A( Z9 V4 T# m4 Y# b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c. W3 J, y& w' R+ ~1 C: i( v2 e- g- ~* ]$ n5 v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0 O4 R# t% z  W, Z1 W* }' E ...
5 Z" t( _& M* I3 f* K% w3 v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d3 T! [( g$ K, U( S
' K- s  B, l8 E+ ]" f" I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c2 L7 I$ T8 `0 Z2 h0 U( B, K& a/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G" o0 J! H2 c/ ~" {
7 `8 O3 l; s7 t; J; Y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v- b$ P9 M! k* B5 v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i! s4 ?4 C9 R& \$ y& f; O, s$ R
+ ]. ]& m: Z6 L2 K4 @; z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t! E+ m% e, }- [* m
# ~. ^9 l3 i" P# V' |: L.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S3 _' E9 d3 J8 c4 d/ r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 ]% [; h2 Y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6 r: k! S! A2 @0 G: T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m+ p2 F" y2 W" H" W1 w, I4 C* Z% A. e2 d# ]& w
不 能 同 意
& {4 z  k. C$ U. C2 W- u6 s* I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T  @: J9 l  E+ B/ s7 g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W" m+ ?2 ^0 r5 L) A. A7 g9 R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P$ y: R0 @( ]/ M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z4 d" s$ a1 q- N/ Q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8 G+ c1 g) @/ E6 s. m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d6 R  u  |' B- h1 l
9 k* ~  q- t* p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5 s( K2 _5 w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6 Z+ i2 y$ P" F8 M6 \
6 @' ]" Y8 ~/ |5 c! v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z# T( c9 r0 v/ u  p& Q( V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N2 {5 F( b, n. ~  {6 g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4 n, _7 ~/ G, r0 W1 f  a希 望 别 介 意  * g' f0 R% z  {- a" {: t  I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E0 m0 `' a6 K2 Z
$ U, L8 c# r3 I) l! z& N* B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v. w, z2 u: g5 t& `0 p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r! P4 [5 _5 W( q: U" S  X( K3 \! `+ n7 d$ J" v: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J: A% ^8 r6 S1 G% y& J

8 h! Q7 A3 i5 S' ]2 T" S* }3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K9 \8 k" t6 z9 s: ~8 h ...
: n/ ]( Q; G; D0 E2 q4 {  ?

& [* \" h4 E! ~, P
8 k, W; a$ Y( H$ ]+ B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0 ~8 w: \2 V" |% ]0 ^+ R6 H1 a0 c) G: G. G2 f0 X9 E5 q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3 v, m1 F* H& L- M5 q4 n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0 N2 m4 L; j7 w- p
/ |3 W1 d1 v: ~/ L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6 V% N; Z" _1 A" X" `0 w3 q

+ h/ {4 {- t: G支 持 ., k/ e6 H( m+ a! v)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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