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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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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g- k* W" d3 X2 k, I
% ]3 ~# I. n) j4 J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7 b/ J* o4 s0 F, {! Q/ u5 ]8 p/ j9 `: r+ ~- a8 Z) O4 L; D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C0 M% d& Q) R4 P2 c9 T& V
& b9 |9 O7 k4 J# u1 }6 P1 b5 N6 E( q
谢谢大家。* d5 M8 |, A0 ^4 b$ G& T0 p' Z
+ G4 s, M! V& ]8 h( e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i, @: k) S5 I+ j3 n+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D# s; J6 Y3 k* W4 Z# a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Q* ?9 h+ q5 ?* l9 m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Q* s# a7 J&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R# A! a2 y/ L& f2 U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1 H2 W: W& ~4 `. U9 V6 Y& s同意小美猪的
. i( {( G+ m8 Y  j* N) q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J% o! C4 B; W+ b9 A& U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2 z- w' u( N3 C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Q: c  F: T3 I2 [: m$ B( K% [

8 h8 f2 U6 F& H* g( R8 l% J  h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4 H; b: e( R  s. T  T/ S7 s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c  m6 V. ^7 p. {- G2 N; @
( w; Y$ S5 H! Y1 h8 P: X, p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4 G5 U9 g7 k, W7 D( K" {: F
8 h& K) `$ `2 j  g8 r8 K8 b" T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_4 l+ j2 _. S+ F: J7 G

# r; |. n  e7 O& j; Q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1 m" |$ i; C4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1 q; y/ D  x/ W$ s9 m* E* N, a,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4 y$ T0 Q( F, z2 g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3 O% K  ?4 P$ ]#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2 z5 L. z1 o8 T8 a; p  P-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t! O: Y' I# E$ A. p" _* \5 J4 g- ]: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t" k% n$ V# t. \4 N

7 R' w4 ?+ D5 h2 G$ {5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7 d$ A" D6 g+ m$ W(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1 p  ?+ Z% I) I0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6 R2 G& j8 r8 Q3 g$ C* R, H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P$ {& U: w" n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 F6 V  S9 ]; d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S; G* T3 a8 Q) ^. P3 r) Q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K$ f: f) r& a2 e9 }" V' c% q0 u" {( w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0 w) F- f* p( d& F$ \4 Z' }. x
/ Z( k8 f( `0 f2 j* {' W" Z" n[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Y5 o, s$ Q) ?0 m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P! S  a6 T0 h0 I# I& ?" g( @" J7 Q3 J' e7 f7 j  \/ ]  S* n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9 f5 C% X1 I8 ~5 l6 A* K" G: x7 p2 m1 e* \" i% H/ {.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n* D/ U) M4 Y: D& Q: s! H$ G- x
...

: J% l, i6 G" a* ^0 |! Y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3 {, a  M/ j/ m* c- a: }
- G0 M, f- Q( u  R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z3 Y4 S  z$ E: B; v0 }; O7 l6 @) x0 _* l' a$ }7 W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T3 y8 B  S# f6 r( T* l( O  x5 _% {% y  x) f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_8 `* x& v4 d! L- l8 [0 `' b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t: z0 `$ X( @& H
6 j# b4 B/ k1 T6 D( Q2 Q+ n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b  _% F4 D% a$ f2 _
, y/ G3 z( m  X7 u* g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q/ ~6 q5 ]& D/ N)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H$ i: _* P4 k- t. E% i  r; A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 y2 G/ j. U5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H7 I; U) e$ T" V8 P
# [# h: t+ q- `& p7 B: s# n不 能 同 意; Q( ^# C3 M  n7 v( V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H+ H# x! {- t0 E* X. k0 ^8 p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F( X) @" [0 W" K' L0 A0 |$ p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h; V' Q6 N4 H5 H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6 M3 e$ t- C/ p& P*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 n' n2 W$ e1 ]' w. F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m% g" f9 Z* i& ]7 Y4 d. P, E: }4 n1 b! m  K( R+ J7 [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4 G5 k! N3 S( }; a6 W+ a- O$ C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5 m' k! o/ V. f1 f5 R3 a. `$ x  I7 `" g0 a/ O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d, y/ d0 z$ {9 W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6 M1 H* m# ^- ?! Q,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0 W0 V5 M0 \. ~( ]1 i9 Q
希 望 别 介 意  
- R- n! M$ E* C* w只 是 打 个 比 方+ }0 ^. Y4 L1 r7 X

) U8 ?0 C* x* Y" U% b5 Y6 q* ?" g1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8 a5 ?+ Q) J' e6 C: U. P8 V4 t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D) D1 `, o) y. x0 \) E4 L4 }, _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Q1 G* c# q$ w3 |/ u, v5 d7 }' |7 L' h  V$ \.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n" n6 I, s1 k- Z; w  H
...
- a8 O9 o, E0 \5 m9 T3 g

2 _" \+ m* b( Z
9 b) W' Q4 \- e3 N1 s4 l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4 l6 _; h$ F+ M/ W/ E
' R  ?& o  ~7 f  p( V8 _!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V! `. N3 y. o" F" j$ y!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J( `, ]& @. I( |: g; O, V& s2 [

. p/ C  ]: _9 L$ c# x# O; w6 d. w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b, v2 X. w6 ~
  w% _, S6 z, i6 F: @& ~) |9 C
支 持 .9 @: E; A! x& B% S% Y( s! V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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