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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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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3 _1 ]3 N$ [  @

; U' b. s3 K$ R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A0 ^4 E3 Z, n9 b7 ]* B, M* L3 @: m& h. I2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s0 `/ C2 P+ s; R. z6 e2 Q8 e
3 @& M. x$ C! T' @' P0 o6 C% d谢谢大家。
1 }5 ~/ z; ^# f/ z* B& ?! ]) _5 M8 F1 v5 ^+ u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 Q& W4 _) V1 m+ X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t/ B; I1 S' |'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r" [, W9 `2 K6 a& g5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B" D- g* e5 m. b% j) I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B5 R& S4 O+ d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T: {5 b7 B; }, J3 r! t& z: R3 L4 L
同意小美猪的6 ]  M4 O( A/ V+ r$ w) U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0 ?) t( }+ A/ \$ F: T;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W4 \9 T7 {9 h% X4 r& C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G8 n4 I' x# A+ [$ N( i9 v2 D# h1 V+ ]) U. K( E9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6 |% c* V. }  s/ M" q. o  H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o/ o- Y" |9 g
8 _4 C& j8 l/ r: F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D% U) B3 ~3 @2 D
3 ^. r4 U+ a, }8 J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t: H0 D0 S% S- a% `4 L. `; I$ [) {" Y$ l6 }6 o4 z$ X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大型搬家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 d0 l5 z% \/ o8 q0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Z$ C6 {+ ^# O2 C( |7 E! o*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h$ L$ t% q% e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o+ T9 X( L" f8 _9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p! `5 N( z* n$ u! z. u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f, L8 D% ]0 w2 w7 U

1 o9 n) m, j) D" q2 T* c0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s6 h' K# F, q+ C- P  `0 _  o
+ Q! N* W# d) a! V- I8 V+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o5 N! h% n# ^/ k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t: `4 t9 K6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V9 W8 p- a& d% _5 G* F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k/ E) M4 Z4 e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5 S- m  W/ b; q" d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s+ e. Y4 |( [* C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R" j$ L# U$ ~3 H

3 {1 `: p! |# O, t! u2 k9 {& U8 a4 Z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J  k9 @% J$ [" \$ i; Y3 h

* U8 w. k( l) k, ^9 C0 q% w.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 u4 x. `/ W  ]9 h* e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b+ ^2 }" J7 v. z+ d; f# T
$ L+ t9 g: O; d6 x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 F  x' I  O6 g+ b
  ~& {; R8 W0 o$ e7 g' v, c9 ]/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B+ \( u3 \' p9 h1 |
...

9 y, ?, g. @0 ]$ G9 ]' y. l' f( X-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_5 s6 V% x% X3 I" |* U0 q
8 g3 |8 Q8 u+ X, C1 X& m2 m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v. I. Z6 I, `% a/ P

0 y" Z% R! _* e' C9 j9 V1 v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4 v6 q- N7 }( c& v

8 }2 }  `# f: O+ @* X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7 M; T( M' H0 q0 E1 l; l& a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n( C" r" k% F) t+ y! ^" K8 T2 r6 O% D: r, c' V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g- L% W; H* b( L
/ g4 z! s+ ?4 ^+ x" f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C8 q! a0 d! C9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8 G( \* O4 ^- C" e$ j,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 E( U! k  `# J+ M0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h2 G! w3 _8 \7 }. B7 b7 D
+ z2 V+ u+ K7 O- g+ T不 能 同 意
- \7 N3 B4 M7 d- s' X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4 R! F$ }# G( `6 H+ R8 Z6 n, r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X' q% I# `" `' b4 o1 r# N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3 L9 p& J7 }+ A; U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8 ^$ ]. L. c) S; A3 ^3 ?4 h3 F; f% h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 y# O, n8 d/ Q1 [/ l4 g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P9 R$ h; y, u

' m  }- Y! z' l0 q  o' _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X3 N# h/ {# }: y) v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7 s+ `7 t& x1 v/ w; t# y5 }- s7 Z2 v* c' |, J; L% `: d5 g. M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_5 b+ Y0 N, ~" m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9 k0 w2 u& `& X9 U/ _+ U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4 n( j# j/ v4 i3 l$ a4 W7 V3 X  M希 望 别 介 意  
$ z2 k8 \1 F7 ~7 o只 是 打 个 比 方, c: y. X" O; M3 a; k
/ s  b& u. |/ {; n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B8 j3 ?/ M( I, b( k% g. w- d1 _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z1 n' s& N; u2 E

/ N% o, y: x/ e7 ]1 S;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b8 A, A8 J+ Q& [5 J; l  E2 u$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U( I8 q& |+ c ...
6 B4 d8 L3 ^7 f4 N4 f* O: i

  d3 j3 L) P- ]& B# f6 B. p3 b5 U5 v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6 B! e& f- {9 ^1 _: b

6 n; ~9 o, K- E; \+ F) e  s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i2 G0 g! {1 _: g& D- s: |) d4 g'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C# {/ O$ g( E' _' w! G: _. x' P, W3 U: c5 s- G% Y  R  Q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V+ _; o3 L; i1 C" W

! M9 y1 ]9 t0 H) G. M支 持 .0 o& d3 o) M& Q  ?3 t/ C- I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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