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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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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9 {; C* m, \: {9 J4 d1 |

/ g& ~, y- N( A1 W5 X" K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G, P* S& p! T- ^) i( \' ^

$ N4 M+ I* }+ B' P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J& T# L" w  y1 o5 t
: p! x6 p# _& i$ o' o5 g谢谢大家。
$ _8 Y* i" f' g  e0 {$ B+ K$ i$ o6 x$ x* X% M8 b; O6 T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j" `) m5 m6 s3 w9 G. R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b  F" \6 M4 ^% f+ h' Y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5 A$ l8 I0 V6 C! ?: j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J- K, k! [1 T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w0 d, A3 W& N: M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9 @7 V2 N; F8 [1 @* ^8 A, S$ h% q
同意小美猪的
4 ^2 `% K6 X3 Q+ q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b( i: C# l8 }) L+ ^" _7 f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5 x* [. ?4 P. i$ |: }1 F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h% Y& W5 W9 c/ N  B( L4 k: w

- W9 f; N. t1 P! t+ W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_6 n9 y' r9 W  y2 `, L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6 B. B$ }1 b) }% q5 X
/ u3 F; b+ U2 O. h" V7 s& w' e+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4 T8 g( b+ D  ?7 `* m+ j
4 a" l; q* U/ Q( e" D% v/ f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4 W- z. _, a: f5 h* O

- _0 o4 ^' \& C3 b+ b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大型搬家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O. {* r9 M: k$ r: Z! E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x1 M% Y8 {  b% d% O3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g" m8 e+ Z, P3 B" v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W9 G9 D; u$ S6 b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k# k+ v! t( u+ N( A( g7 L+ P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大型搬家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Z6 _4 S5 D+ l- c+ \/ ?
9 S: O+ Y, b% m, \$ Y8 _+ l(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Q, \7 g4 S

' ], a  s/ r& {)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0 c' l2 d# r+ ?! I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M6 ?* b7 m% ^$ h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U) j: @, q% N. d1 H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g3 f! L$ p3 P7 M" V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_! q5 f6 s1 F+ R# ~6 V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Z- [4 t- d* l3 ^( ~% n8 h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1 z$ Z4 h# {$ g( l) P
) R4 @: o$ X+ y$ f, I! o4 R/ J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0 }" X6 B5 h  E6 h7 m4 \

/ ~  V1 x9 w) s2 s8 v! R[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n9 r& j, w: D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 V9 S  z1 V7 H
' T5 t) E( O; ]: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v) Z6 T; }* ?: y0 g8 ?1 b8 y% K. \
6 t( s: I2 y/ }. B3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a! \0 K* P( y# l$ b
...

8 Q/ L8 E- l# n+ I8 U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n3 r/ N7 i7 ?. S" A& k6 @
7 ]4 Z( P: i# q) q/ P2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Q  y& ]4 E. O. T1 K
8 |; s5 s1 ]. I7 N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H% S$ \- ~- K. D
, y2 \, b6 G0 @+ @: F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D) c* H! F, `! i1 v$ v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6 m! ?$ v1 o
# b% r0 R/ I2 I3 L( P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T, C7 S7 f8 j* F' D' c) H  ~, @9 h3 h% h" r# i! X7 z;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S* |6 W" n/ O4 P5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u) n! z8 w) ^/ B3 w-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z' o1 z! y# _. Z  r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v: n' ^( `& L. G" J0 F
7 A* w! _( [8 ?8 b& c不 能 同 意  h) _+ K8 y( h6 k) G0 i5 g$ c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4 D; x4 I, g3 f- d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0 O4 D& t/ b7 R  D" k* I0 |!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8 s5 q2 I$ l)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 t  b) H% g+ N% [0 C. k2 Q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T& `; N9 y, d/ f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1 L" E) c3 Z# E- d3 n8 a- }" X

2 l' Q0 y# u* o* E/ w/ V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V0 {4 P( R% P( f$ v9 O3 G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7 |# C( S% U5 r* `/ Y4 p$ X
1 ]- u% M7 U9 B9 i2 c: n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W" P9 O/ \! s3 x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6 `% P" I/ K#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k! e& o+ R4 i+ ^) N9 C
希 望 别 介 意  
$ z7 q9 c8 Z) H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o! a+ k* n9 _. I0 \2 ]8 ?, P/ F6 o9 Z. N: C! {# X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q4 C) j6 o9 T' N$ p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I) [) H, x8 N! {; g; E/ ?9 X
( x0 n; W# S2 X' I"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n, Z( s/ k& @8 |
: i4 u# X* S& d5 Q+ e! z; T+ W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 `6 m3 f7 r2 p  P. s* U- Z ...
) w/ b( g. O/ x6 ~" ]2 i* T: j) x
5 U7 m3 }  @# `; i
; k3 M1 X& \$ t. S/ F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y# }& Z2 D3 |

8 H) O; _& Q% Q" I: h7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7 R- i( @1 a4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m# I* }  q  B" Q

! p1 v: y* V5 K8 t& C/ D: H8 N+ a3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X6 {& p/ t' [4 F8 ~/ D! d+ v, \" D# H  B+ z* c7 l$ ?# M
支 持 .
4 g" z- R' a- o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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