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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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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 J4 n! n6 k; ?! J. _; k2 J1 i: v3 J; D6 P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9 G$ b8 _; @; P* |# V( q7 M
' p- L5 {* y6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8 h: X2 V9 N# C) l! j4 E

9 N2 j9 c# t+ a2 P谢谢大家。
4 x* W  v  h  Q7 }" @9 e+ C1 d: J1 u) R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X. G' B, V7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0 I& v- L, [$ r+ h* f6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f8 _: h1 b3 Q1 e3 G6 m; U; o! ~( D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h( X) M" |0 m9 x( k.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9 N, H$ p2 v8 I3 n! B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s8 Q# ^- R4 g
同意小美猪的* k$ @" s" c  |) d* N) O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j) s7 h* a; y& {1 \1 _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t5 \& q; w5 a; C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3 G+ @2 b, V- F8 r0 |8 E4 _

* W/ {" f; I, Z7 b" D+ |0 [$ k5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6 a. f' I. U) x& Z- e6 w0 V4 t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E  z5 ^5 _& T% j6 `: J
; t1 {( T7 E* @* Q* A5 q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6 q& E/ M6 }! R  r5 ?
( t$ w7 k! e5 X) `* [1 q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8 S* t: O8 R# D) x# }* g/ z
& ]( R7 f$ q  z( h$ q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O# m1 p! o6 Z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1 p1 t. b! E/ ^6 |/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j3 k* p5 M- N* |- y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 i$ @: v" Y/ @: e$ u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0 T+ g, T& n9 U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O( q9 X& A) E1 m; b# O  D

3 x; B# x$ ?) ^* f4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 d# S; m8 Z* }* @9 _5 B6 P. ]

& y  d+ z3 I. Z: I4 ^7 {, \9 j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Q  ^- U+ M# j) N& h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7 q. Z; n4 T. ^3 L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b, T  N, Q2 {9 Q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8 |+ e# _. c* V# A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7 @4 q: w8 N0 N( M! W) ~: a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1 y' n  j) C$ V3 G#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Y1 t' K. V% k

0 u3 u/ }$ Y% V& B5 W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d6 p0 z# B& Q
4 |8 h  Q) e- U0 j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K4 m# D+ X3 `/ e7 Y! q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W; z5 c$ l! W! g
3 N' F4 g( G& t" c% E0 p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Y7 W- @7 m. Y6 m3 \4 ]8 {

3 R4 K) h) }0 _; |5 Z& ~% \, E' p%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t' J. N! f$ s  \) g) Z: b ...

4 Y; w8 R2 x' |. x0 E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7 u4 g8 v6 N& Z9 a
' `8 |1 P$ e; ^9 W6 m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s3 a: D% ^( K

+ D6 }! p1 M: I. x- t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2 N" W* G# z  B8 r) |! s0 h5 L$ q% \/ Z$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h" I. ?: X  t" l& T(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 h+ Y  }. |4 ]- t( H# I

: x, N+ V/ N, J; Q+ t&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0 _5 |4 s

8 f1 ~' z% U; C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y% `# X( v" r! j  N& j' i5 @& q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x. x, q, P) a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j5 s0 N) j# q! C- d(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i) ]1 `  r/ w) g! ?9 `5 T% |7 `1 z$ p9 w- ?
不 能 同 意6 F9 g; P* v1 I+ s/ ]+ D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M0 |$ T, u" d' i2 r( |7 E0 C& ^0 x$ {! T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y+ `" J/ ?2 l* |) r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d+ D7 q) v% f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j/ ~, J5 r& r. n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t2 L+ |+ i" t# W3 b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u5 P% e3 s$ a1 V
$ s$ W6 ~; V8 {9 X* ?, m( f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t- L6 S. e* o! |8 {4 Y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c- c/ k8 J' g
+ O. v8 B" c' o0 b! m4 u9 q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K; i% S7 Y% d" }) s( w2 b4 f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9 n5 W, p6 d& u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Y! i: F; I* d" R6 j2 W3 \! f希 望 别 介 意  ( Y8 `" D, o  ^( P$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O/ I# D& p+ K4 X) \4 Z

$ w2 Z# }  x5 F( P) Y[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y( A, ^7 J3 n" ]0 x3 I%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o  W# F! g7 b# T3 v, Z3 u  K6 J+ A. p$ _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J( v! Y8 S! M% k% p: f

' [5 t4 |* B& J,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4 Y% Y: S3 m; Q
...
, A, K" L) W' H& M2 @0 W4 V

# B5 B5 T6 ^9 W2 }
3 c* R0 q+ T5 \4 ]1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6 I0 [) ?. Q+ @: d2 Q
4 _  l: U2 Q$ h( o# W8 d* e. b.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8 g" S$ L* q  s) M4 u$ k; S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C+ ]  R7 ?( t
* Q7 k! H' s1 k) I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g8 X2 m( x5 ?) H) C, M3 t8 Y. p
+ B$ F1 G. h8 g# r) X
支 持 .. M1 b6 H2 v5 p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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