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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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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Y% g( B4 F9 f- d
4 _: Y5 b3 l7 M: }3 i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Z% ^0 U& z0 I: w6 G. w# a1 {
6 W) F1 T0 Z8 M1 y% C4 A8 O  x6 w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V7 [# i9 _8 I
% C* A0 }# a1 b1 }谢谢大家。
; o4 q) n; L& E1 N+ c7 }6 Z% j. I9 ^0 B3 d/ U2 H; L1 _- a. @3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1 H7 A& p, s1 i# o9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K) d  c1 M3 |3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5 v9 g. S1 X7 \/ ^5 N. r- P" A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j' Q' r# `- [. R, O7 ^" X. n+ u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O' ^7 l6 \$ }( ]* t& k1 X, n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w4 w8 l8 M- ^6 X5 Q% J/ L同意小美猪的
& V  J  q! C3 p4 p: `; a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r: q. a# F5 k& P3 w) H1 B-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w) w9 e" ^3 v9 a1 J, h# ~1 E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2 S# R3 o, Z) y
) c, n0 D1 ^& H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I# h: e, t4 C: h2 z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E4 Q5 k1 B3 ?+ ], G* i. y3 }2 x7 c1 K9 q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b/ U9 v7 E* b- P/ p
6 J8 U0 o5 L  ^. S( l6 }, k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2 e+ Z$ R3 \" {/ G: B5 f- \

5 h4 ?# N  z: P6 l1 q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k/ Q" a7 c' S+ Y0 N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D5 ^. K: C,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4 u5 }( n& c2 W$ O0 J+ |, w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U4 c2 P: J% F8 A8 M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9 t  @' J# y; x, e" Y5 v% b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J2 a# Z/ g' y/ Y. Z: L" o
* A1 i, {1 O( w" }'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8 @/ D2 o0 ~! r! Q
* W3 m7 d4 P. V9 T( b'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V) v5 s0 k# O  f4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K4 T0 R7 S4 |: T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6 s' _2 k9 N/ A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X1 _  I" o$ [0 N- m$ s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l$ Z6 E) j' Y) N: ]% v" ~& W% X0 `/ B+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x( h$ s4 x% K8 X9 k  g7 k  c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3 K$ X( Z- A* Z7 S7 L) v. S# l, i+ l& z  [9 v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3 }" _6 }# ~6 g5 w! M8 H; `# J6 j5 w, m# d) U1 F" y; J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a1 N* T! E/ R, K0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1 r& o0 a+ v- Y8 B, ~6 q' q9 r  s& y4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8 u, R7 u% I

! x( k$ a) K+ ?2 M+ o8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 X' s* q8 q& l
...
! h$ C8 E+ Y! l6 s* t3 Q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1 j' r1 e* w3 s. ~+ \/ t% {( r' `" L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E8 ~, g8 g* e1 C$ A( M2 D# g
! }7 d+ r+ X2 f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z) N2 w, N* e* F% m
1 P: m8 q7 i* h; j1 j2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K" l2 V8 H0 T4 O2 x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3 j/ k' c9 M& T1 K, z+ c9 @; h# h8 N8 L- g- S  d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s" z+ ~- T6 x4 v6 z: V9 G# n
% |) ]# i3 c$ }/ S% r7 V. K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n" S* P! M4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_! b% F2 @' g& T( _" r5 i) f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2 d7 [& S9 D" n% L1 _5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C$ {, {' f; {0 B& r" [( M9 j4 F. g9 [
不 能 同 意, T3 _3 L: S# Z7 f*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7 d) o! l: ~6 l, X: C  A7 w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 j; T, T1 k$ {# D  R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8 e2 R( L" K; A2 [)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 X& `- [/ c3 g/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K7 v6 y: U' n$ x%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4 n7 Q/ y' P9 `& w4 x

! X; G1 s( B/ `  E- P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p3 z& d; G" p& r, w0 d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C) {5 E/ K. w/ X) Q8 |" b
3 s( J; X. m3 V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4 s. A1 a2 F0 l, B" @# W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7 u9 x: Y* m& D$ S9 P0 D: s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2 q5 k2 ^6 P& y7 C" y9 `5 d% z* S- K
希 望 别 介 意  $ [. l- W/ @4 r/ h* `6 V1 u3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D" r( p8 j' L$ N) {2 l0 r3 n1 s( x6 @; m* I* K4 x6 k. b" G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o" f: L9 H, t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A7 @7 X( P6 R( ?, D; ^: W( [* g5 T1 H: |$ S  k  g7 W4 ?0 T' E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X* }6 Q% l- @( `( D$ s" T# _

1 ~4 i$ @5 y* |, b0 Z' Y2 K7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w) j: N7 O0 v: D
...
* O. u3 @/ l! l5 H: {9 o' `
) b9 L2 `& n2 l, i' n2 B3 T; I( s5 n

" V. ^, U9 Z$ ?! n. ?4 I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4 ]' W5 b2 m: y
  m: ~% S+ h" _9 W! H6 `1 Y8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6 i* A4 s) K- H: Q5 |  z+ f3 C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2 y# P9 T! r. N6 A

& e2 q7 S! `, V0 R7 i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7 q9 _- w6 [1 |/ i6 a% E+ c0 C3 Q9 q6 g8 X+ V: _
支 持 .
: g1 O, W4 T%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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