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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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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d5 R0 E; K9 T- g* M+ j. N

+ w" Z! C6 S& H, A' D8 ]2 L& G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u* G/ J  ^. f2 `# o9 b7 G, U9 B$ L# B8 F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G, M5 w. @2 y6 S4 [4 P3 U" Y
! k% ?9 u0 u# o- n1 f谢谢大家。9 r# w7 L; G. }, b
" U! g( y, S( x4 Y/ ?+ s/ G; c9 t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9 I* ~) y* z7 ]  U3 N: v7 r% p( P6 U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e5 L* G, u, M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r. G# A8 J  l7 E- d8 ^7 F6 e2 L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g5 L" R1 z+ s$ w9 O- V; o7 c+ m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a+ R" C' u4 D( D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1 V3 @) N4 r( i8 C% G, D同意小美猪的- o2 s7 I: N% M. M, s2 B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O" r/ }; ^6 t8 `$ R* H'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q, h. m! d  L9 r+ M  q- o  N& D: z6 e8 E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w; ]3 q7 r' K1 @' Q& b3 d

% E9 s: F/ b) z+ E  v; t& W6 _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e1 v3 M8 P( s6 I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4 G% s3 w  E/ j# f, t4 p6 f% s3 a# }* V: Z) X% e( f: t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U- g0 f$ [9 @& Y, A1 P
2 {8 Z5 a: t' q7 S/ T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z2 R/ i- P* q. O. C+ X' Q0 m
0 _& v* E6 K4 a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 Q: X1 o' J( P1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V5 e: c1 [3 M5 i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S3 q; s; O! Y) d# a6 _5 v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i2 F+ S1 t  i) {/ `* u, D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 z+ f1 C  f" A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_4 z3 i9 c2 d6 `
$ O8 H: J8 M8 g/ _* d(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e; @+ i, g2 m$ `
! H$ ?5 ]8 F: I8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j7 v5 W- ?2 H2 o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k. t$ @& X6 o' [, v0 ^) a1 h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h5 g6 h0 J8 U0 v. ]6 E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9 K. @2 Z- ?+ B$ v: D% {9 W; w' g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5 |: f+ P! p1 p+ u3 O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F  x! p: a: T7 g5 X# x* v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2 d3 X1 J/ I" W9 ?; A
9 n2 b" I$ |# [  Z( ]2 J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q9 V: Q: y6 b. P" B. u7 x" n& K- O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N; L' E; s$ C% ]+ S( Y$ r! Y) i& S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e' F$ N; }* u4 J4 H% O
) E. E  E' b% ^9 ?!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G* E0 S1 [+ m" X
& u0 ~: R' ]9 J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e# G5 T$ q" R+ i$ e
...
& ~$ J, F% E: L0 g3 R) A, t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0 Z/ q. g( e( {0 y1 l

9 Y$ {' i. \$ N6 d* @, k2 D8 f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r9 B. J. i& I7 l. b
- ?% e# q: L3 D* G+ T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m' b8 I' w6 }

  q7 m9 k, L( G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X6 E# r; ~1 h) @9 M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X2 Q- R6 f+ a; v& I/ i

. N5 c9 A. h' c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5 s1 ^9 x$ C& o* @. B
5 n8 L' l! G0 L2 C* l$ V- s+ X5 L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N2 L2 |# m& P/ U. I1 C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 J: A' D* |, n" ~: j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R2 k" S: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s8 b+ E& J& [' g; O; ]

, }- w- Z2 Q" ~不 能 同 意  E3 U, ]4 z+ b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o) S* I% ^* t) s( c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6 x  V! \) n6 _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0 j& f# a8 L7 P4 Q0 p4 N  ^2 J- {8 A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s0 D  l) n7 `5 p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e9 ^0 O8 I( \2 V4 B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9 n4 [3 q5 E/ K7 L6 ], w6 p$ K" B2 t0 B& V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L9 r. j6 v& `4 S2 Q! @. Q  H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q3 F! |5 q8 k+ v3 ~4 N  @3 @4 u& Y2 J+ `5 l+ F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C5 B1 J( z6 X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s/ \& \  a& _1 g/ T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Y& E8 r% d0 F) N! v7 l9 H希 望 别 介 意  ! I  S" j+ @% Q0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B2 _9 ]; \1 O2 t8 n. Y, E; B
0 I# e( e; b9 F1 F5 b' v# T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4 A0 E4 r8 x6 E% t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S9 u* O5 d: e# Y0 M
% C% ?% C! K$ l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 R' w3 s, E1 i" P
/ w  n/ }. O+ H9 k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e$ G  S& t! i( [( L2 r5 `
...
) j7 |0 K# V3 Z' o8 u+ }1 P

! Z# K. H2 d5 Y  I5 @) I1 C+ l' q( h* B9 Y. x# ~)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S7 @& s9 p9 _& G' j$ r' Q2 n4 [
( W! {# I# E4 i0 \0 p5 F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8 D# L: h3 `1 b3 g9 D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v' s8 M' U7 ^7 K: ~% J. e% T$ Z: q/ y! g* y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O& v0 O: e) Y0 M" C1 b4 C( x$ F. O5 X1 G
支 持 .2 Q6 q, v, b8 M3 L$ H2 e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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