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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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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J# l: p: Z0 N) \2 C( ^. e

: [/ ]; a* J3 b$ w' j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h' f) \2 w, D- t

8 i, T/ k3 s9 }0 K2 n+ G9 O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8 \" N3 x$ B" G: e# m; n7 S, h- n3 K
谢谢大家。
% T* z* Y/ k) C
" R' ^! Y; L4 [4 x: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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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T1 ?0 D: u: S( a9 Z+ A$ Y8 d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l. H8 R% P) l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9 R$ R5 L, p+ U, [' k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1 A8 [1 }% t1 z3 X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j+ O2 R$ @/ c  |- T! W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X9 Q: f0 q4 ^- a
同意小美猪的" T& q. d% T( X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g( J# @5 H$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 |, J, {7 I+ J4 Z6 v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9 R4 M  T, l9 z2 V4 e
3 \0 H- d& ?4 b: Z4 _  g; H3 y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_0 K& |) P! L, j: A! _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z- k1 }# }8 f5 h' z. n3 h, m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j1 f! ?0 a: @; B% `* ?$ G6 {/ E* U8 z6 |2 V5 f' h# ?% G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p) M9 p8 @& J+ D7 m' v$ Q% _( n$ R& ?, n! d( _- f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B; `& C" o; h- `- v# q7 T6 E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 P. y: n  f/ S8 I!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K0 ~; w: p  M4 x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X- F. I! @" E, k8 v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P# X$ `3 D0 q( K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H8 f- @* I( U
# t* @  C' p& T" b' M!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E1 I9 @& w' h% `' M6 [. g

- b: x6 ?3 |- y+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P8 C# a" C! z3 \5 y! c1 e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Q6 z* d" s9 y; K+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z) U' `) N$ Q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I  N9 w6 k" k5 N- a" i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5 K2 n. S4 R' Y9 Y" \! P' h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I' `0 T7 a$ w/ |0 E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8 g- D4 @& p# f: k2 C; ]- l
3 J# l+ r7 a' t  w9 L- \$ X1 p0 q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A4 ^6 L0 L0 i4 |: [$ q: ]$ j1 ]. R# Y$ T& W7 L# |2 g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m6 |  m3 O+ {- e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O( \9 U. {& d/ K2 X' H
% e% r( P: H. f4 T. y.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M4 n- c# G; X
+ ^( s9 _0 R8 {* ?, z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0 p- Z  m; t: ?6 `# T, M. d
...
- d2 Q5 {" h( o* n7 h3 g: n)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V/ O' g4 F5 v. o
# c6 {) G$ b& e& b9 X  F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A" x0 f% r# `6 x1 b

/ S+ j4 T3 Q  ~3 [7 {4 {* u7 j0 Y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t, B0 u4 z0 ]7 Q! ?
* ~/ F2 Y0 v) L$ h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3 x1 s; N* D& r6 L$ r* ^$ U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G. I: z) M9 l2 N6 v: I$ E0 }. h% v7 d+ P. g2 P7 D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1 b% k0 n6 Z  q* G1 h& Z4 r, T) u4 o0 J
9 r$ g: }3 [" w1 ]. d- u. n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8 C' g" v6 B( X* H*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9 |7 w4 U5 P8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2 r  f4 N! R2 P( j3 S- a*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M" \( E6 {- l% V: a* g; @$ ~; T
) r& ^3 U1 h0 R2 l% d8 Z9 H
不 能 同 意
& V. x% d& f7 l4 V+ I7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6 D7 X2 B% d, e7 |% S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h6 j, L5 T! W1 l. C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Q! X+ M- J+ ~0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H) I/ q" l! x0 U0 I$ h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K' B% x; w* K& N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5 h' Q  ]: l& r$ W
: J/ }1 M9 n6 w( Q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t( H) i& {  Q; b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E8 `8 z0 ^5 Q& L( O
! D; i0 S5 v8 o7 B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7 s$ s6 D4 l5 Q, B8 G/ Z& m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e' X3 a" w" D% \! Z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6 J  @9 e- }: `2 j& G
希 望 别 介 意  1 d3 p' l! y' \' C$ w7 S" l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b6 W: I' }8 W7 n
+ b4 P# P3 @. W[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n1 y0 G6 e' p. L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P, b" A7 \0 z9 u) l/ ?1 ?( d  R6 x: d% f2 S: x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2 A7 W# e7 \0 S% A4 L

. m3 ^/ `$ ?% t1 v& g3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z- Y& _# {. Z. S1 b! R ...

$ \9 K1 A( a& F
% l) i9 j; f# k2 j9 c; p
% y$ D; N, }5 |/ {( u  w  E- h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Q4 ~- }. x0 O: [7 A$ p4 F
! D' n3 G- S& W  L8 i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L* E& x1 }; [/ Z8 g) G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5 Q* [% ]7 |, X: T4 r) @; t0 w, v, ?! H9 S+ d, y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P9 L, ]5 G6 y2 P5 Y5 U" R* Q, k
" b& a, d# m; E支 持 .! b. N5 ?5 U  [7 _6 y$ j$ _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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