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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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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o3 `% }% g, R5 X0 ], `, X5 I$ n
/ C* q! ]! x& x  d- ~0 U' n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b! z0 o6 \% R& e6 E
5 K. R" d% B8 Y& }4 x7 E& f9 M% |) l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u+ c# E! b* S5 N- |8 V, p
: R  Z7 e* A* M1 g' E' F' m1 C
谢谢大家。' Q3 q0 M) Z5 n' G$ p. o

$ E' g! L4 S" W[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 S/ V2 S& {# E9 `/ h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C6 m- q% V$ a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E4 M/ q) {9 u( M" H! b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I: F* l% ^- t- B" J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4 x4 @$ ~0 O" Z( e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a0 Q5 G# G  r% \  r+ c4 o同意小美猪的
6 K- A9 b+ N3 F! i6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p$ i, E9 c: \" G" q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7 N2 k+ i0 P5 b- _, X9 J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5 Z5 v- g8 S& _: i6 y9 ]; v5 f: v. z' n& m- |7 z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 m" d" ^. W( x/ z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Q% K8 w  Z- r1 |. n9 B9 w
6 R/ B, @  O* s+ s/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6 ^4 f7 T# x& J# F( J9 |0 o6 h, P$ X) g" x% w+ P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N  u' g' C; c) k( g* A. ~
0 s( a/ W0 }. D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9 K1 D8 T- N" P$ e1 \, c6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9 F; F- P/ a; P4 C) ^' j3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B0 L1 [$ k) k$ {: V. h# F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z! X# d( Q: ^% S; I6 G( a8 T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S: F' {. x- A: B- i# K' c1 C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 r( U* t( B+ c2 C
% ^5 O% j2 J: v" N4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h9 k# `- h9 \9 L" B: `2 t+ q: M3 K9 Q*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O. K$ _# ?/ |6 f6 b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S* Y7 {# G: t' j( e% z3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p; ^8 u9 {4 M) n3 v5 i# d$ h. f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6 B! A, i$ E9 e2 }- ]' F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 h6 O  B! Y" J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C& ~: b. u! B$ D/ m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5 x: \( }* L* H: S$ D! d
8 `# Q3 o5 J7 z1 }* k2 R% O1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4 U% m* z2 P, i% M* M
$ O& u& z6 Y3 N2 u! n0 l0 V% f[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 A$ z* q9 N) o6 C: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e0 h2 ?' ^3 _, y
$ H0 L+ M% Q5 J) T+ M#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J3 s. l. d% ^- q6 o- G1 Z6 x, j$ k8 b4 U7 m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H( A# F. p+ L( I6 ]
...

9 `- t. u: f# U$ J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d+ w- O3 U, ]
) V: |1 w- A" V- b* b. |2 C' j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I* H% n' o+ ~( `( P: ^
& r$ P  p( {5 M2 I& W# ]; _*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F' r" j4 n+ @4 w" R# s% m

1 R8 a# Y5 N2 P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E$ h. y2 \8 p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O1 O% S/ s$ e5 t- p/ p+ n0 Z: ~5 a
0 j2 A1 Y' D5 `  F3 E: ?4 n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n* x1 d" a  T( c; `; b: ^8 M$ t& A/ H1 i1 s4 E+ k2 g" R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Y  t5 a( Y( c4 ]: Z) f/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 |, ^0 R2 w/ C! O" W: x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M& f8 s( q* ?& z3 e+ [! t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O- o/ L, r2 g! R# `+ ?; N$ D1 V

6 W; E4 }9 J; N# i0 f0 I不 能 同 意
+ \2 S( Q* ^* P8 X' j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S) o  P. W8 z8 x! e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7 Z0 U! M- w' F7 ^9 A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9 [7 O. L1 Q; m, `. _! e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T6 V; |& a8 Z4 a'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J) ^; m5 G/ M9 R$ r. S3 I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c$ f7 c) y1 Y
% X8 _) `( v1 e# c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2 d, p- F2 X' u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Z) W& N) j! I3 Z

5 w2 E% J' c( c' W; L' t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9 h8 {. t$ M3 d. p9 o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8 m+ R. h9 w! C% Y! q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4 m1 H( _  s8 O: \
希 望 别 介 意  
( K( E! z5 I0 w9 R( t# q0 ]7 T& ~% Q只 是 打 个 比 方3 T+ G% Z4 b" s8 l% R) A. w' u
2 p3 J! E  {' S2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 i5 ]7 Y- w! s& C# k/ A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k  J- E1 z2 \
5 d/ z2 D2 n" w) d! g+ b) G!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w% v1 ]. o3 t% M# d! X) G  t" K

- D3 ]  \+ o3 E5 H3 B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6 B+ k0 ?& o( z  G$ Q
...
/ R% F2 n% Z; P8 J% n# q

9 s& {2 [" Y7 r  O6 u
; _. p1 \6 V; C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t1 E& R+ }9 n+ |
$ F4 a6 w5 t- C! C& y5 u3 T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1 c7 h0 j% B/ X% c' L  F4 M  h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s6 O5 C! i5 l  h: o
9 p) L9 ~8 [( u1 {. R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Z4 L/ N# l% l, t; G  h" O
6 j( ~$ e( J! I8 l! l- z支 持 .0 `; w; M6 H: A/ h8 s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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