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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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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8 y* L1 u% `" d0 C6 G/ f! D
& ~& r9 j9 A: n  _9 H6 {& C. d4 E3 v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5 r/ X1 O: u9 V% g+ V5 b4 P6 L1 {2 D

% p% {! R2 N6 V. x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y* }2 V, v- q
: a1 _6 M2 r$ Y( \) l5 A% L# g谢谢大家。) C" K, E3 M& L+ D! ?9 V7 d2 x

8 g, `# W, d5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k; q& B; `: ]' E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V' \  b) L3 K$ W$ k9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h, g  Y% l( J, T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c; E( ^  ~9 H( r- B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2 k2 O+ R" a% Q8 w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g! z. D/ H( P: c' N* |同意小美猪的7 Z7 c: B- n2 o) a  L' ^, ~! T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6 M. c- d, M. F; S7 V1 F- n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G+ a  S4 G9 P+ v4 H4 b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n7 y$ Y5 K/ \6 s  V( a8 D; N4 `4 g3 K7 b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w* I$ @' t2 c( E2 Y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2 T* X( l: M9 e- |- J. a% j: Y+ T
; H# |7 i3 z+ ~* U2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4 d+ L9 B, f
  D* @; S1 Z. }+ f% N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 O) r- P# Q# p* i) r4 ^; o2 J) T# \4 R2 Q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8 Z, r/ X8 Y- ?) I- n, I: H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j7 Z! j" {$ [1 p3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q/ n) H' t6 n1 A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6 Q& k8 E; V& ]; Z6 u6 ^* u( B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6 D5 m# p( g1 \8 W+ b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U6 U# ]- M$ Y7 [

8 {/ s0 t$ f, f# ?7 E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H, Q8 M' @- y& k8 ?& k' {: y* C: V5 Y! Z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V" N  k; v3 I& X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 O9 D6 t* ~+ y0 n# ]* a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_& p  w7 Z2 }% R, U: E% c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c) ?, l9 i. \4 j# e8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4 t; Y5 a* G% H( ~- P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7 y" ?% x" Q9 l: m" N/ e8 x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U8 ]6 c3 k: r) O; Q& i2 l$ j) X8 `( V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h. U1 }8 F" P$ ~# e$ C5 o& ?# R

9 z4 l  G' T6 F2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l& M5 J* [1 j: ~# r' _9 p! _5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S# t+ K8 S3 m) K: i
6 g& S) W0 i+ }0 t( y9 d)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E8 l  b2 T  _3 B% r. Z8 t5 i1 P+ Y+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 _6 i* u
...

( d; p1 h# M4 F' F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6 P1 V  C1 P) a4 J. `& p4 r  H3 g' H5 Q4 t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x5 F) [% b) ]/ ^) D; F
& C$ E. R. `8 q8 U" H" E$ f- B$ v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B6 d# }  ~/ E) n, L
: P- Y6 K% N# I  H$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t. b, C6 S6 Q- o+ K0 D4 V0 G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U+ _2 V4 \# }" z7 w
7 k2 t1 x; M9 C7 T  W$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N1 V) ?: R5 A4 ]& n4 k
# k/ p- g* y3 B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g+ i% H8 A+ B) S1 b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 O+ y9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e) |/ w3 D* c0 i0 W$ M0 J* S! _! C-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s  X( o. L0 C( ^4 V
% {* a& b9 n0 H* G) a# h8 \; d
不 能 同 意
+ A3 V% l( S- Y. D8 X$ O4 _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E# B7 B" `) G1 k4 ?1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c( G- t$ Q0 `- x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 T9 S3 _( c; Q9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k+ A' U$ Y) F7 Q4 b9 v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j, I9 e: b& L; |3 ^* z, s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_. O0 W! x* S" u. }7 y  i& i( x. I& t7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l0 @- w9 i- f  J/ m: o! V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5 v! \% P/ P/ o  i, s- Q' o8 y/ J" s9 ^% Y4 t5 X7 S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 A! j& |7 F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2 A- x0 j8 _+ z$ h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7 U4 @% e% e. y* R- m希 望 别 介 意  0 m; I/ S8 U6 A$ ]2 R5 O'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9 w9 I3 {- ~6 P2 ~1 i4 `6 f6 Q0 x2 F$ ]( j# \5 {* u: f5 I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0 H: E4 P- Q& p!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e8 |8 Q. m7 ~* y" I
0 ]4 [+ U! D, o0 x$ q" G, q5 {!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X  N# \: x- i& d* }" p- f3 C( B5 H8 n" l5 g9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P8 W: y; A6 D ...

- T( Q9 N6 A8 ]" D9 U$ S' {0 f/ p  P
1 H4 d5 p/ d- }$ i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8 U+ `( r9 N3 w0 v7 q% g. X4 b
' T. w6 _- r6 U9 C4 j2 [-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 C( Z! p. S: j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5 @/ ^6 A# i, [& a$ P- R% f
% f! ^2 w' c$ l! R" b9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2 }, K' \! v; V/ F* b1 Z. I6 K& B' C
支 持 .
( w" K0 |4 X/ h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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