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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移民王先生:我就是要向雇主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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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来源:大中报4 S2 i0 [; J4 p#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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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来信说,他曾与前任雇主商定,他的工资为$9.5元/小时,而他只从雇主手里拿$7.5元/小时,剩下的钱由雇主替他交税。一年下来,王先生每周平均工作了60小时,却发现雇主只为其支付了40小时以内的税款,而不准备为剩下的20小时付税。! \$ M3 q' V" B  R* F2 @( X8 ^

$ i4 ~- S1 T1 R; u7 m- w与雇主争执未果后,王先生决定向劳工部有关人员咨询。聪明的王先生将其所有的工作小时记录下来。当劳工部着手调查时,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工作小时,劳工部告诉他,在其工作的每周44小时之外,要付给他额外加班费。另外,由于王先生一整年没有休假,雇主还欠他双倍的假期工资。劳工部最后计算说,雇主欠王先生$6,000多元工资。劳工部建议王先生自己先找雇主追回这笔工资,如果不成功,建议王先生再上诉劳工部。: B' |! f4 i+ D/ }1 A( J- x;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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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劳工部而遭解雇! |4 m' g6 e5 f  x7 W0 \

2 x( s: `! T" `1 K4 i4 `% O5 Q王先生说,雇主得知他联系劳工部后非常不满。几天后就通知他被LAY OFF。其实,王先生的雇主这种做法是违背了劳工法(Employment Standard Act)的。劳工部资深劳工法专家Ms. Heather Macnab曾告诉我,雇主因雇员追讨工资欠款而联系劳工部而后遭雇主解雇的例子,就是雇主违反劳工法的最佳证明。雇主的这种行为构成报复。此时雇员上告劳工部后,会得到劳工部的调查,一旦发现情况属实,劳工部会勒令雇主恢复雇员的职位。. d# R2 y1 j7 l$ S% d( J0 n1 H

+ b5 W  {$ p  C+ b+ r  P4 Q6 h不懂劳工法的王先生,看到雇主又雇佣了新人,认为自己已经无法挽回这一事实,就默默接受了自己被无理解雇的决定。1 P* D$ M0 J6 O& b) l

# k* ^3 J+ a1 C; _' q: f缺席调解,第一次申请失效, r% b$ G7 o' 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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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虽然未向劳工部报告自己因告状而被解雇的现实,却未放弃那笔达$6,000元欠款。$6,000多元听起来很多,但劳工部判定其中$3,000多元王先生要交税(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加拿大人不愿意加班的理由。加班除了让自己的生活品质下降外,大部分加班费实际是给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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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U4 @  F6 f6 ?; n' B1 L% X7 O王先生仔细研究了劳工部的计算过程,发现这一计算有错。因为其中一部分工资是按王先生$7.5元/小时计算的,如果按这一工资标准,王先生是不应交税的,因为雇主答应给他的$9.5元/小时工资是包括了雇主交给政府的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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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x2 w, Q  D% ~  q  l王先生再次将这一问题提交劳工部。劳工部有关人员承认计算的确有误,但由于经办人不可以自己更改计算结果,他们建议王先生上诉。王先生立即根据劳工部的建议上诉了多伦多的劳工部。# O5 W+ ~7 B8 D  f8 ~6 Q3 z

2 ]3 w* u; s6 j$ t  @3 Z9 e, \此时,王先生已告别雇主,到另一个城市忙于自己购买的一份生意。由于远离多伦多,他未能及时接到劳工部有关举行调解会议的通知,而由于他的缺席,调解会决定王先生的申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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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Z0 K6 ]' r) l缺席听证会,上诉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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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了解了会议决定后,又多次与劳工部联系,争取重新审理。劳工部告知他,由于调解过程结束,王先生的唯一选择只有听证会。并告知他听证会举行的日期。. {% x1 B; f7 g8 D%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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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得到这一消息后,立即联系了多伦多一家华人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他处理次案。他向律师表示,希望能向雇主讨回由于不正当解雇造成的经济损失。初步了解情况后,律师告诉他应能向雇主讨回$5,000到$6,000千元的损失。律师还告诉他,王先生本人不必参加听证会,律师可全权代理。为此,王先生给了律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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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的决定又使王先生大吃一惊。他失望地了解到,由于他本人未能参加听证会,会议决定王先生的听证申请被无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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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m; _& v* l% E. C此时的王先生感到自己被愚弄了。明明是律师告诉他本人不需到会,怎么会得到这样的结果?本来花钱请律师是为了得到相应的服务,从而能拿会自己应得的血汗钱,也为那些与自己有相同经历的同事们伸张正义。没想到却得到一个陪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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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 p6 J9 w, n8 F" |$ f看了王先生的投诉后,我立即致电给劳工部的劳资关系委员会(Labor Relations Board)。负责安排王先生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告诉我,王先生的这个案例本身是很大胜算的,这也是为什么劳资关系委员会在其调解会缺席的情况下又一次为其安排听证会。可惜听证会他又没有到场,而到场律师却未能收集到所有听证会所需信息。在不能向听证会提供足够证据情况下,听证会只能作出其申请失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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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7 U! s1 A# E7 _委员会有关人员进一步指出,委员会不可能再为王先生安排下一次听证。因为你是不能上诉“上诉”的决定的(APPEAL TO APPEAL)。原告未能出席听证会,而其代表却不能回答听证会所有问题,这在委员会组织的听证会上出现的并非少数。因为原告是最了解情况的人,也是掌握第一手材料的人,任何代表都不可能象原告了解那末多情况。如果原告认为自己有语言障碍,他/她永远都可请求翻译的帮助。如果因为生病或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而不能到场,委员会都能替原告重新安排。即使原告因某些原因那天不能到场而提前告知委员会,也是可以为其重新安排听证时间的。听证通知很早就发出了,有足够的时间让原告作出时间上的安排。虽然王的律师在会上提出延期,因为雇主一方已到场,会上再提出延期已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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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王先生认为自己无辜受冤,他应投诉其律师。王先生的律师在接受我的采访时诚恳地告诉我,律师在王先生的听证会上的确未能为王先生讨回这笔他应得的欠款。为此他决定退给王先生他所预付的相当一部分律师费($650元)。另外,如果王先生决定投诉律师,他可得到律师保险基金的赔款,当然明年律师就要承担上涨的保费。  n- \8 w& N# p" h' q0 V# J2 z1 f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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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上告小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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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6 F) i+ b$ L+ D' r0 M王先生说,劳工部的两次投诉都以其未能出席而作出对他的上诉不予受理的决定。但这并不等于说雇主不欠王先生的款。王先生非常执着地告诉我说,他决定将雇主告上小额法庭。王先生说,他现在经营的生意非常稳定,这笔欠款对他来说不是一笔大数目。; B3 w7 \  r; t4 K0 B8 F

, O  }" O  I& T/ f- @“这是原则和权利的问题!”王先生说,为了其他同胞的平等权益,我就是要向雇主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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