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弹劾,理由有: 7 P b! K- u/ }# s2 n$ w 5 i a' C A$ q$ K第一:“7. 弹劾间隔期:是指针对同一个版主的两次弹劾之间必须间隔的时间,以发起弹劾要求的时间为准;弹劾间隔期为1个月”' a, j9 F9 q: |/ O' s/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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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我的理解是无论是第一次弹劾,还是第二次判断弹劾, ...' J" t9 `$ K+ h' v K
十字路口 发表于 2011-2-2 15:22
不支持把投票设为'其他人可看到你的投票项目'。我认为这 不但会影响投票结果,还会激化网友之间的对立,甚至从新进入派性斗争局面。原因在于,在我看来当事人紫光自己并没有坦荡地把这件事当成网站的事情来看,而考虑的更多的是为他自己而战斗。下面是他的原话:看到你们跳出来,我欣慰地笑了。6 Z& ~6 }% \! F% F' W
本来只是个别歹徒倒倒乱,在以前很容易就处理,控制局面了,为什么这次变得如此难看?我不认为因为歹徒更狡猾了是唯一的原因。
- E H; A# g ^; a理由:zsm2002,阳光沙滩和八千已经清楚的说明了,紫光完全不适合持法版主职位。他们的侧重点,都在于“持法”和“守法”,而不在于“版主”。 ! q8 Q" [6 i; ]4 x& u/ W7 b2 t- V& P. C& [; A% `7 p3 g C8 N
而反对弹劾紫光的人,绝大部分理由都是从站务讨论需要“版主”的角度,我试着总结下:5 X) w, R+ q' N% \0 n: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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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真乱,看的人头都大了。一个网站就这么乱,可以想象统治一个国家是多么不容易啊。, c. E0 z3 W/ N) [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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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这应该是法律能够有尊严的最直接表现。可法律又是有感情的,现实中的法律条文,量刑都会有一个上下限,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法中有情呢?在以前的中国农村社会中,有时或者是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事情。老婆被没有人性的老公虐待,最终难以忍受杀死自己的老公。对于这样的情况,往往左邻右舍全都会站出来集体要求赦免,有些甚至被害人自己的父母都会站出来为这个实际意义上上受害人陈情诉冤。可是政府会告诉大家,法不容情,可是会尽量的宽大处理,判死缓然后减刑,但不可饶恕。所以,法和情的关系,法字当先,情字在后。一旦情字在前,必将天下大乱,为什么?因为情为何物,看不见也摸不着。& Z3 b- ~; @% |9 v
1 q- {6 @! _7 f0 r& K有的时候,依法办事,会让小人恶人逃脱,让无数心地善良希望伸张正义的人痛心。怎么办,扁舟说过,宁肯放过一个小人,也不愿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是没有道理。可放过 小人,有等于变相的冤枉好人。怎么办,天底下实在是没有绝对的公平,因为法律是死的。但法律毕竟是可以完善的,如果情字当头,势必会乱。如果是正直正义善良的人执法还好,一旦被玩弄权术的执法,那如何是好。. O; X f' h. J4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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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现在的乱局,窃以为正是不能严肃执法所致。不严肃执法,就会争执,就会乱。所以,要实现公平正义最大化,就要严肃执法。而不能以情义尤其不能以义气作为执法的宗旨。由此乱自然想到台湾的议会,还有一个从前苏联脱离的国家(名字记不住了)议会的情景,那真是一个乱啊,大打出手。而且是常态。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制度是民主的可人心不是,法律是严肃的可人心不是。想到中国的民主进程,窃以为就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否则必乱,小小的一个个台湾已经如此,搞得红蓝割裂,放到大中国,万一出现分裂局面,万世之罪过。这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是要让民主渐入民心,难道严肃的法制建设不正是最佳渠道?否则,法律始终是个pi。敬爱的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失败了,是不是这个原因呢?酒肉可以穿肠过,但佛祖就是要心中坐。- d8 E6 I# C- f4 U, v(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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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难那,毕竟悠久的历史造就了法不责众,所以当无情的法律碰到无数心地善良向往公正的民意,法律也要低头。五千年的习性,要用五千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