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7)  鸡蛋( 0)
|

楼主 |
发表于 2017-11-15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终于进入了结案陈词的高潮阶段……陪审团,请再坚持一下,这最后一盆狗血倒完了就可以了事了……
* ^& i' m" u, l! g! H2 X- i' [3 `1 m3 N1 A* g4 _, J6 A
控方表示,我们用证据来讲话,尸检表明,刘冠华的手臂上有19处防御性伤口,表明凶手在行凶时她还活着,她头上还有31处重击伤,表明凶手时一个个头比她高,身体比她强壮,在力量上具有压倒性优势,而蒋母是一个身体状况欠佳的老年妇女,她是怎么能够杀死死者而自己毫发无伤的呢?- P& W/ q r& ~# K6 z7 Z4 h
. j+ W$ G7 c# G0 C$ ?3 W0 `
答案只有一个:凶手是被告蒋春祺而不是蒋母,他额头上的伤口很可能就是死者在挣扎反抗时造成的。
! N& e+ h) J2 N, ?/ X, y4 ~, g. B: W: M3 K6 j1 t: @
而且被告所说的案发过程同样不合常理:他看见死者倒在血泊中不动马上就想到她已经死了,他没有想到报警,也没有想到叫救护车,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如何分尸弃尸!他甚至都没有多问一句自己的母亲为什么要杀人!!这完全不符合正常人思维。: k* v6 \, ?4 k4 c$ Y
0 z4 c( o, e, }: F7 o! W
而且被告还将最能证明死者身份和死因的头部抛尸在最远的地方,这一点充分说明了被告是有预谋的,对抛尸的地点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
3 @) w, z* Q$ w+ [
5 X) W/ p* Z+ N4 Z 辩方律师Kathryn Wells却有不同意见,她认为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冒着被左右邻居看见的危险把死者带回自己家中作案,这一点就充分证明了被告对将要发生的一切没有预见性,不是有预谋的。9 g! P' F* x& Y- _4 F
) z7 U8 w, M& W' n3 o
之前控方所说的那一切不合理的地方,如果换个人来讲同样说得通,比如为什么蒋母没有叫救护车,为什么蒋母第一时间决定分尸抛尸,没有多问一句儿子为什么要杀人,这些个推理其实通通都站不住脚!1 [! U8 K# n) v9 E/ m5 {
6 X4 v+ @/ ?- `8 Q3 ?# i' s( X2 w 而且如果说是被告作案的话,以被告的体格劈砍死者的头部三十多下,早就已经把头颅完全砸碎了,根本不是现在这样一个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