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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大陆留学生在毕业后申请加拿大工作签证,移民部认为该名学生在留学期间没有满足“连续且全职学习”(Continuously studied full time in Canada)的条件,因此拒绝其毕业后工作申请。当事人就移民部决定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于上月再被联邦法院驳回。! |4 l0 l: o: f% G5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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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取得的法庭文件显示,该中国留学生于2011年5月起在温莎大学注册学习,他注册了5月至8月及8月至12月两个学期,但出勤率仅得40%,亦没有合格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此后他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没有在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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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3年1月起他在圣劳伦斯学院(St. Lawrence College)重新注册学习。在2013年冬季及秋季在该学院首两个学期中,他各注册了6门课,但每学期都只完成了一门课程,并取消注册其他课程。在随后的三个学期中,他有三门课程未合格,但是完成了其他课程,取得了GPA1.72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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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非全职连续学业2 {) h4 I- A9 e( T
4 D/ e# W4 C6 b0 @0 A" ^随后他依加拿大“留学生毕业后工作签证计划”(Post-Graduation Work Permit Program,PGWPP)提出工作申请,移民官以其未能连续全职在加拿大学习为由拒绝,这是申请该项工作签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认为此决定不公平,且移民部没有给申请人以解释和申辩机会,因此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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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表示,在现行移民法和相关规定中,都没有明确定义“连续与全职”的标准。留学生必须连续且全职学习,才能在毕业后获取工签,这项规定本身是政策的产物,移民部是掌握和执行政策的机构,有权做出决定。移民部认定当事人没有达到这标准,亦是符合实际的看法和判断。法官注意到当事人连续两个学期内,取消6门注册课程中的5门,令人合理怀疑他并没有全职且连续地从事学业。2 _' Q) W" [# u+ 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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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由于移民法及规定并未明确定义何为“全职学习”,所以移民官有权对此做出解释和判断。当事人可以对其判断的合理性做出挑战,但是在本案的情况,就算换了其他移民官或是法官,也不会认同一名在同一学期内,取消了绝大部分注册课程的学生处于“全职学生”的状态。/ G; ~2 _6 b2 h! |. L3 ]" V* W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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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事实无争议毋须当面解释1 p$ X& _4 \* E6 c
0 b2 A, w B/ |9 d2 j. Z法官指注意到当事人所在St. Lawrence College在为当事人出的信件中,承认他是一名“全职学生”。但是即使如此,移民官有权根据事实做出自己的判断,在当事人的情况,断定他不是“全职学生”并非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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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Q: \* F4 X0 ~) w当事人辩解说他在2014年至2015年,注册了四个整学期的全职学习,相当于两年的专上学院课程,也达到了申请PGWPP工签所要求的留学课程至少8个月以上的要求。法官援引另一判例表示,课程至少8个月与全职连续学习,是取得PGWPP的两个不同的要求,不能以满足其中一个替代另外一个,而是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要求。本案中当事人注册的是两至三年的课程项目,在整个课程期间他没有做到保持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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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当事人指移民部没有给予他机会就这一问题做出解释,法官指本案双方对于当事人入学的时间等基本事实并不存在争议,只有在移民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事实不清,或是移民官对其真实性有所怀疑时,移民官才面见当事人做出进一步澄清。本案中移民官依事实做出判断,而事实清楚且并无争议,所以即使未面见当事人,亦不存在程序不公平的问题。" q! @, R. |+ Q,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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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yorkbb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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