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星岛日报消息,联邦《公民法》对1977年2月14日以后在海外出生加国公民,规定了28年的公民身分时限,如果他们在年满28岁前未向政府重新登记,将失去公民身分。 4 R/ ^: p. a. _8 g% C- O
1 f) D7 v$ l* O6 p [有些人不知道这规定,可能已在不知不觉间丧失身分。移民律师库兰(Richard Kurland)提醒那些在中港台出生的加国公民,勿错过重新登记时限。 0 K, P/ ], G5 U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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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星报》周四报道,《公民法》规定1977年2月14日以后在海外出生人士,如果父母一方是加国公民,被视为加国公民。如果他们在28岁之前,没有申请保留公民身分和登记为公民,就会失去公民身分。依照规定,到了2005年2月15日,就出现第一批受到切身影响的海外出生公民。没有重新登记的人,或许已经失去公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