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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在加拿大试用期新人也不是“想炒就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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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作者:Jessie % x2 R! Y7 t2 N% l- S& X7 Y

( G" e' N% L* h: [" S3 `4 r& G经历了毕业季的兴奋和不舍,很多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职场新人就要迎来试用期终结的欢乐日子,如果你已经签署了长期的雇佣合同,如果你已经拿到了那张代表着正式员工工资的支票,恭喜你!如果你的试用期并不是一番风顺,你心里可能在嘀咕,老板是不是可以随意拍板,毫不费力就把试用期员工炒了鱿鱼?4 ^- N' X6 K% Z) `/ S1 D
加拿大的法庭可不这么认为。虽然解雇试用期员工的标准要低于正式员工,案例法还是持续的释放这样的信号:试用期员工应获得公正的对待,应有足够机会向雇主展示自己的能力。如果雇主要在试用期解雇,依然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不能无缘无故将新人扫地出门。
* x/ f9 R9 b: \/ s3 {定义“试用期员工”
) f- l2 H$ j9 \( k: }在讨论解雇的问题之前,咱们得搞清楚一个定义,究竟什么是”试用期员工“?搜索安省的劳工法规[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O. 2000, c. 41],并未见到对试用期的定义。但是试用期为什么一般都是3个月呢?这和第54条的规定有关:员工一旦在雇主公司连续工作超过3个月,雇主在解雇员工前,必须给出足够时间的提前通知。
/ ^3 s6 l3 r2 a4 m! ~, `  `0 `9 v2 W/ K; j' q: p3 H; r& {$ J
接下来,我们需要从案例法,也就是法庭的判决中寻找答案。 依据案例法,雇主必须在书面或口头的合同中把试用期 (Probation Period)定义得明明白白,并经过雇佣双方的一致同意才算生效。来看看2001年一个小额法庭案例对这个问题的诠释:  
* E* ?! P4 U9 S! j4 r& I4 F. i原告伊斯顿女士状告被告非法解雇,并获得3个月的工资补偿,而她仅在新雇主的公司做了2个礼拜就被炒了鱿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根源就是一份语焉不详的雇佣合同。 % G" z! Q6 }6 ]% b. n. @
见案例Easton & Wilmslow Properties Corp. [2001] O.J. No. 447 (S.C.) ; S' D' h' ^2 s( r5 |/ Z9 j0 o/ r8 O
伊斯顿女士本是CIBC小生意部门的客服代表,在银行工作将近10年。被告公司的老板是伊斯顿女士的客户兼熟人。当被告公司发出招聘出纳的工作启事后,伊斯顿女士很感兴趣,因为被告公司表示,一旦过了试用期,年薪可达到4.5万,比银行客服的薪水高了6000多。在招聘初始,被告公司和伊斯顿女士都信心十足,认为凭借伊斯顿在银行的工作经验,她完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谁知,工作内容和伊斯顿的期待出入很大,她学习记账软件非常吃力,老出纳花30分钟就搞定的事情,她足足用了5个小时。被告无奈,只好在两周后就通知伊斯顿打包走人。 2 `. W2 y3 d* ^# m8 D, v( L% w; S8 T
当伊斯顿将被告公司以“非法解雇”告上法庭后,当初的雇佣合同条款成了断案的关键之一,合同中写道: 9 h( a& j# H8 m1 {
年薪:3.2万 1 o- O# }5 w0 X/ V; I" V3 o) o8 k$ U6 _
试用期:90天 1 y; G6 w0 V6 n# ^- W; C
工作内容:令人满意地完成所有的会计和办公室管理职能 6 j. U3 I% }8 S3 I+ F
试用期后:在成功完成所有工作职能并经管理层审核后,年薪将调整为4.5万。如果未能令人满意地完成工作职责,则要从新协商薪金。 % V6 I9 n8 I, F4 `! C
法庭认为, 8 V1 C3 Y! ?, f* E
一桩雇佣关系是否存在“试用期”,这得就事论事,每个案例具体对待。不是雇佣关系一成立,就自然附加了试用期的条款。如果雇主想试试新人的能力,能干则录用,不能干则走人,就必须在雇佣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显然,上面的合同中并没有说,如果伊斯顿女士不能让人满意地完成任务,将面临解雇,而只是说,3个月后,干得好则涨工资,干不好呢,工资得重新商量。 7 {4 A0 U; r, X9 \. I0 x
所以法庭认为,无论是看原告被告当初的意向,还是看合同条款,都没有“90天内干不好就解雇”的条款,合同字面上的“试用期”语焉不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试用期。被告应被看作是“永久雇员”。要解雇永久雇员,应给出时间充足的“提前通告”,考虑到伊斯顿女士的前一份工作相当稳定,法庭认为,伊女士应享有3个月的通告期,在没有通告的情况下,雇主则应给予伊女士3个月的薪水补偿。
! M( P3 @$ N8 e5 d4 X  P* @雇主对新人的能力判断不准确,在雇佣合同上又草率行事,只好为这种草率买单。  * f" H  s. j9 K- v/ y  Q/ U
合法解雇试用期员工需要什么理由 4 [& f0 v/ a5 f' k7 E9 D
先来说说合法 解雇永久雇员(permanent employee),应满足两种情形之一:
2 U+ I/ r5 i( P- `! L一.雇主有充足理由(Just cause);4 @$ F/ V7 n6 m+ E( `
二.雇主给予员工合理的提前通知,以便让他们有足够时间寻找新职位;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给予员工相应时间的薪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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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 G* L8 f& X合法解雇试用期员工的标准和永久雇员有所不同,1980年的案例Kirby v. Motor Coach所确认的原则今日依然生效:
( e3 j8 v$ M) K) P1 D
  • 即使解雇试用期的员工,雇主也需要给出合理正当的理由;
    4 h6 m3 Z8 y$ G6 p5 B
    * l+ X, U1 I5 x4 p' h9 t
  • 正当的理由可以是:雇主认为雇员不适合该职位;“不适合suitability”可包括:性格如何,是否合群,是否能满足雇主所期待的工作标准;+ U$ a$ {8 ?* {0 S0 Y% P) h

    9 \1 V, M" C* V0 d# P7 L& C
6 m8 R# o' I1 O) A
  • 雇主依据上述理由解雇员工,必须出于“诚信Good Faith”的基点,而不是其他歧视性或恶意的原因。 # D& j1 p/ ?2 o6 z

      z  ]5 b; u& N+ Z1 l  E; O$ h& `" \- _% `* h$ N3 k7 `3 O
在Dang v. North American Tea, Coffee & Herbs Trading Co. 一案中,原告通过职业中介到被告公司担任生产顾问,中介向雇主承诺,如果6个月内对新人不满意而辞退,中介费原封退回。被告公司自以为可以钻空子,就在给原告的Offer中非常模糊地写道:6个月复审,而且就连这用词模糊的Offer上,也并没有原告的签字认可。 -
+ x3 D( n/ I; ~9 Z5 ?+ [: b, V6个月期间,原告和同事上司相处愉快,凭其出色的表现提升了公司的生产效率,还得到了公司的利润分成。6个月快要结束的两周前,总经理从天而降在原告面前,告诉他:你被解雇了。原告提起上诉后,甚至被告公司的会计也成了原告的证人,在证词中承认,被告为了节省经费特意利用了中介公司的“不满意退钱”条款。可惜,想要占便宜的被告没有做足功课。结果法庭判决,被告需提供给原告3个月的预先通告。或者,想要原告立马走人,就补给人家3个月的工资。
) ~* ^: z" b7 O4 I7 R本案中被告明显违反了“Good Faith”诚信原则。 * c3 ]& P  k: X, q# q' X
雇主的责任:评估和反馈 * Q! o! E3 H# O3 a& b
既然试用期的目的是评估员工是否适合职位,案例法又规定,雇主有责任在试用期间对员工进行评估,并给予及时的反馈。
$ Q0 J2 y& j1 }! q* G; [7 e4 V在上述的案例中,被告公司不但违反了”诚信”原则,也把“反馈”这个程序抛到了脑后。原告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来自管理层的负面评价,反而获得了同事们积极的肯定,这让原告觉得,工作一切顺利,自己会在公司长久任职。 ) G' T% G' K" ~
与此相反,咱们再来看一个雇主成功开除差劲新人的案例:Caissie v. Family and Children’s Services of Yarmouth County. 本案中的被告严格遵循了考核新人的程序,分别在3个月和6个月时对原告做出了书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原告进行了讨论。在评估中,雇主写道,原告对儿童和家庭服务法规缺乏了解,保持记录的能力差,还花很多时间和同事们聊闲天。在6个月的评估过后,雇主告诉原告,再给两个月机会,如果工作依然没有明显改善,一句话,开除。两个月过去了,没看到原告有任何改观,雇主下了最后通牒,并在解雇信中详细阐述了解雇的理由。法庭认为,被告已经给予原告足够的机会证明其能力,最终的解雇合情合理。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C* i# e6 i. o& R( |
本案给雇主的启示:要想在试用期内合理解雇新人,需要提供证据,证实新人不适合职位;同时,还要有证据表明,雇主一旦发现新人的弱点,则要在试用期内对新人提出,并给予其改善的机会。若没有这样的证据,则有风险面临非法解雇的诉讼案。 1 k3 x6 B: ~; M, e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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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0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遇上这种情况,不要恋栈。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现在流氓公司太多了,没必要纠缠,抬脚就走,连招呼都不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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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 他们有时对试用员工不但想炒就炒,还连试用工资都不付,最后我也看不下去就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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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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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扭的瓜不甜!!!何必为了一个不喜欢自己的老板工作呢,长期下去很没意思的,遇到这种情况,走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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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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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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