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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加拿大税局来信谈报税数额?不要惊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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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作者:Emma 3 Q5 v% q2 [  s" w/ T2 n3 L

; c6 |2 M0 g5 d, e& D+ G加拿大税务局最近推出一个新的项目,称之为“教育计划”(education program),税局会向他们认为有超出申报、抵税范围的纳税人发信,其内容摘录如下“就你近期的所得税和福利,或是其他多个特定的申请,加拿大税务局(CRA)向你发送了这封信。如果你发现自己过去的纳税申报中有一些项目出现了错误,现在你有机会对申报的内容进行调整。” 5 N- B6 ]) W: [: f  {. P
什么人容易被调查? / ~4 a9 b$ A0 ~. B) e5 k# 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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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的报告自己在自雇、租赁或是经营中发生亏损的人会比较容易收到类似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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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税法,如果你报告经营亏损,你可以因为这些亏损而节省一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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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F, |% y% M3 X. K这本来是税法给予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帮助。不过,CRA认为,经营的目的不是用亏损来节税,而是盈利。有些人滥用、滥报亏损,从而少缴税款,甚至借此来抵扣其他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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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税务调查人员对大约33,000个纳税人发放了“教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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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1 \# B9 [  |: ~) b# `4 n但是,并不是所有收到税局的信的人,都是“借亏损来逃税”。 7 N. |/ G7 t- G2 n;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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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从事合法经营、专业或租赁活动的确可能会产生亏损——特别是在最初几年,你还在建立你的公司,也许你需要贴进去一些钱来维持经营、扩展客户群体。  / p4 M& r7 `8 B5 j/ n
法院对亏损的看法 4 N" R; x* P5 @1 Z* B* d, t& C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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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收到了一份这样的“教育信”,先不要惊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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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裁决“Stewart v. Canada(2002 SCC 46)”案中,法院承认,我们的税法允许亏损的存在。法院确定,如果一项活动是商业性质的,没有个人的元素,那么它就是个收入来源。产生利润实际上不是经营的必然结果。 . u# O# o. s8 j: ~1 \5 C" Q

, y( A, c; k7 y; z- j所以,如果你碰巧是个不称职的经营者,不断的进行年年都赔钱的合法商业活动,CRA不能以此为由去猜测你的商业判断力,然后对你出现抵税和损失进行无端的否认。额也就是说,说只要你的活动是商业性质的,CRA不能因为你的经营行为没有合理的预期利润而处罚你。
1 O/ ~0 Q- U9 j6 H9 c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经营行为和努力方式可能会被归为个人性质,或是具有个人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该活动必须是具有充分的商业性质,并能构成一个收入来源,这样法官才能接受亏损和抵税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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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为了开展生意,你不得不购买一些设备、请客吃饭或是送出礼物,这部分的花销是商业性质的,而不是为了你个人的人情来往或是用于生活支出。虽然这些商业支出导致你没有盈利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但是,这是为将来的盈利所做的准备,那么CRA以及法院是能够接受的。 , G0 _! {0 M/ b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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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
+ v9 B% T- s. O+ C0 G鉴于CRA正在开展的“教育项目”,你最好能马上做好应对的准备。你的自雇、租赁或是经营必须是真实的商业性质。- I2 B- ?5 B! \! G9 j

# \5 Y! @8 Y2 h% X税局的官员会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过去几年的盈利、亏损的经验、你正在接受的训练和你是否正在努力的获得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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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U4 B3 R+ n2 K9 Z: ?其次,准备好收据和文件,虽然税法并没有就法律上可以追溯多长期限的税务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在极端例子的情况下,税务官员可以抽调8年前的档案。 " m- v. ]2 |. b1 D4 E, f7 g
我们需要让法院和CRA了解这些损失的合理性,同时让自己做好准备,和税务局进行一个理智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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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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