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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商- {$ G* m% W) _5 W# {
4 { a( b6 k' A, `- X0 [本文的目的是要说明华人应意识到“族群歧视”的存在,并应了解一些有关的法律知识;以致一方面我们自己不会族群歧视别人,而另一方面,当自已受到别人族群歧视时知道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 a+ D0 y9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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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歧视,人们常常会想到的是种族歧视,但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即宪法的第一部分)第十五条严禁的歧视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族群歧视(ethnic origin)。族群是指来源于同一地域的共有同一文化社会背景的群体。在同一人种(race)中,可以有很多族群(ethnic groups),如华人可分为大陆人,台湾人,和香港人等, 而大陆人又可分为北京人,上海人,湖北人等。按照这一概念,华社有许多做法,如一些招工,房屋招租,招商等广告公然标明:不要某某地的人,都属于族群歧视。 8 e2 x9 d* t' p+ T0 n0 h! [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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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 d( I1 L% m' B. W! [0 Z在有关歧视方面,我们应该知道的是法律规则对受害人十分有利,不论是哪类歧视。一般人认为,受害人要证明对方是歧视,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一般不敢指控别人歧视。然而,在歧视方面的法律规则是,举证责任不完全是在受害人一方。法律对受害人的要求不高,只要求受害人用事实表明自己感受到被歧视的经历就可以了(即只从自己的角度)。如果受害人能做到这一点,法律就要求对方证明他的行为不是歧视。如果对方不能证明不是歧视,那么歧视的指控就能成立。 0 l+ l9 J3 ~- Q* i# h
Z+ ?. S# k9 v; e* h3 V4 V( q法律对受害人有利的另一方面是,法律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不论是公开的还是隐藏间接的歧视。所谓隐藏间接的歧视是指歧视方制定一个规则表明上是适用于任何人,看上去是中立的公平的,但实际上是针对某个群体的或适用起来对某个群体特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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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G0 M0 E% f E* l U7 B不过,受害人要采取法律行动应注意一定的程序问题。加拿大反歧视的立法主要是两类。一是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即Charter)。二是一般立法程序通过的人权立法,如安省人权法(Human Rights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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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m% a# f' j; |4 i+ K( i* {宪章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行为及法规,而人权立法既可以适用于政府与百姓的关系也可以适用于百姓之间的关系,如百姓租房子,找工作,买卖东西等受到另一百姓的歧视。所以,如果我们受到歧视,而歧视方不是政府机构或法规,而是一般的公司、团体或个人,作为采取反歧视的第一步是告到人权法庭(Human Rights Tribunal)。受害人只有在人权法庭输了以后才能上诉到正式的法院系统。如果歧视的一方是政府部门或者法规,那么受害人就可以宪章为依据直接告到正式的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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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2 y. j, z+ N总之,我们应该面对加拿大社会存在歧视的现实,尽可能了解有关法律规则,并用法律精神指导自己的思维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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