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c! a0 \% k% a: p0 K! e+ s来自中国的移民范惠英(音译,Hui Ying Fan)2005年9月24日抵埠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并在2010年6月6日申请公民入籍。 9 j. z8 i X' @* [$ M
' r5 [* [* x5 b她在申请表上宣称过去四年仅离境249天,符合送件资格,但公民法官重新计算发现她的离境天数应为273天,虽然在境内居住达1187天,高于入籍所需的1095天,但要求她在30天内补送居住证明文件,例如2006年至今的健保缴费单、中国到加拿大的搬家证明、2005年9月以后往返美国的出入境纪录、两名小孩在本地的就学纪录及租约证明等。 " L n! H8 Y. d: X2 `- m, W 6 _- u# p9 q) u但因范惠英无法提供所有文件,且其健保纪录显示仅在2007年11月15日前有几次就医纪录,且小孩的学校成绩单只到2008年6月,无法证明2009年到2010年间他们确实住在加拿大,公民法官拒绝其入籍申请。 ( |1 Q1 X a- h. p8 Y( b( h& ? * A% |0 Y9 b X6 ]0 X P; n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民法官未给予足够时间准备文件,且她已三度要求展期,但公民法官完全没有考量她所呈送的部分证明文件,就以文件不足直接拒绝,有违程序正义,影响她的权益。 + }0 |& c4 J2 k. t* {5 y+ Z, t B 4 p2 H/ _ f' w ~7 s. ]) k联邦法官认为,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且公民法官在裁决书上提到,原本想在居住事实方面给予申请人特殊考量,但权衡手中已取得的证明文件后决定拒绝其入籍申请,因此范惠英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司法覆核申请。 $ E2 E6 G" R w9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