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43)   鸡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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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suvescape 于 2011-2-1 19:26 编辑 8 S, R6 ]  F  b. d* v8 l$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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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现实。这落入了一个用个人道德代替法律的圈套。. w8 {! b, \: C7 J7 s( V2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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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紫光提出的“正义永远比程序更重要”。 这就是一个温家宝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请问,什么是正义。谁定义了正义?谁代表了正义?- z; |. E! r( h5 R8 }/ q. Q3 d 
法官执法,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句话比紫光的“正义”更重要。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已经定义了法官的行为;除此行为之外,都不是法官应该考虑的。3 |- b6 x' K8 r. z 
 
" y1 G0 C) ?# V, Q要完善法律,可以出现的问题上,由网友提出逐步完善;法官执法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考虑该制度完善与否,这已经超出了法官的管理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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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2 k1 y; I8 N3 g; w$ e法律是有缺陷的,永远完善不了;正义是有感情色彩的,有群体色彩的,有国家色彩的;中国和日本打仗,中国说他正义,历数日本的不是;日本也说他正义,也可以历数中国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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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T) M2 N' \+ @! E法官并没有多大的权利,他们只能根据法律定案;即使法律有缺陷,法官也只能按照这个定案。而不是在想,哇,这个人楚楚可怜,不判最好;哇,过年了,让大家过个好年,缓期再判;现在出现了一些这样的苗头,非常危险,有动摇整个法律体系的危险。, X& p# l( J  \" _* L1 p( n! j" S 
 
% J* C" h0 S3 {如果法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加了这些因素,不论如何执法,群众都有意见;如果法官一切行为根据法律定案,即使法律有明显的缺陷,群众也不会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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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三个执法偏左,法律就偏左;明天三个执法偏右,法律就偏右;如果执法在讨论这个法律的问题的时候,都觉得加入个人敢情色彩比较好,这个法律的基石就彻底完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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