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真是越看越糊涂了,那54号文件上除了中国居民,也包括外籍人士的,对外籍人士的规定中也没说自用的东西带过去又带回来的不算在2000元之内,具体可以看这个: $ d4 b* f' N1 ]" G2 T % r- s5 \" z4 u5 e7 a4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 ...; `2 l) p$ }( J5 d
qiz264 发表于 2010-11-16 20:53
# F' t S- O/ B( Q) b( T按我个人的理解,这些都是建立在主动报关或者被抽查的基础之上,如果不是中国居民就总有离境的时候,像化妆品营养品之类的东西哪怕真的是要买来送人,只要你说是自用并且海关相信而且不超过2000块,那就可以送人或用掉,离境的时候不用带出来。像手表电脑首饰之类的,如果说是自用离境时候带出来就行,离境的时候不见带出来就可以按规定纳税。如果不报关又没被抽查那上面的都不成立...不知道我理解得对不对,其实我也迷糊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