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35)  鸡蛋( 0)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7 ]1 q+ g1 J, s# A
$ }% ]; `, X }! n( y
8 J' O" p- f( ~' t2003-4-2/ A& P, _6 q: S. N
* j& c' b1 i; ]/ i
9 ^* p8 T, Y" q' [0 b6 ?9 O0 @ T, ]% V6 B+ e7 _
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 s0 |, l7 Y3 x+ `% E5 `/ h! L 第一条 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 L) z- c5 d; ]# w g9 f, } p, v4 D( v( Y$ q6 r r
第二条 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 a+ L+ ~1 ^/ A% B- s0 b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1 g% k: [" |+ c/ V, l+ N! w
第三条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 C S+ l, r7 s/ F1 b
第四条 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局,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0 t" `9 ~! @% F 第五条 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
v2 h4 k8 ]9 X" Y$ ]; ^ ~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 y" ]; j8 C6 F& \% ^0 s/ ^ S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 (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6 Y: [/ C: Q Q# _' F* t( ] 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9 C- U! u' K# U% I% z# ` 第六条 出境定居的待遇和旅费:
& h9 V, L3 u3 q4 y3 i8 R: K. a: ~ (一)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 D! U& O+ c& a; c; w- L$ e 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 U7 b; d$ j0 n9 m0 v 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 a0 k! h) R% s J" b1 S
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
' U# `3 I0 u! S& y, L( \4 S: K 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 n; ^) A* i# C( z' t/ q# X (二)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出境定居的待遇,按照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 C) c' V/ |5 U (三)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
) U# ?: k! p' N7 K 第七条 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准恢复工作的职工,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还;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
. C5 m# Z$ U: \8 |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出境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2 i8 I5 d, K e! I7 o( Y. s
第九条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 ! n, R% }" O- |( G7 A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