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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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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thread.php?tid=275412&extra=page%3D1  20 楼. A: r& h. U3 l" |& _6 M
5 e6 e/ D; O$ @4 h; ]
嘴里说了一句“XXXXX”
1 K2 F, O+ _% _4 w  i; T5 Z. o
$ w. `+ h, Q/ T2 M
从上下文中完全可以看出,这话是对本大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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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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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D/ \3 d6 ~' b
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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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2 11:29 编辑
* Y7 _; E7 l4 z( m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 ^. h2 D0 k, `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N# R" j+ U, n* c
扁舟 发表于 2010-3-12 10:41

8 t. v9 |  G4 ~. Z' [  a. U我想我已经给你解释过了,在禁言期间是可以投诉、辩护和上诉的,因此是否对大头熊及时解禁,和是否对你延长禁言,对投诉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另外解释一下有效期限,这是以在本网站发出的时间为准的。5 t2 x" E1 \" _6 u1 |- L$ R
+ N1 x4 g. _, G! d
不过无论理由是否成立,你希望我回避的要求可以接受。我现在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短信通知。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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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移交给亦非台版主,如有想法可以和他短信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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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亦非台 于 2010-3-15 12:20 编辑 $ V. Z3 a5 V5 R  X" h4 I

! o9 F$ m, g: }. }6 q: E% `. h调解失败。裁判如下:
" \: z; H) L' I4 U+ Q6 B20楼的引文:
8 w% X) H$ {) q$ r   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XXXXX!”9 ], O  z; ]9 y" F: O1 k* s+ i; p, \
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
) `& x/ C$ ~3 J2 o4 M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违反了《网友言行规范4.0》 / w+ A# K2 Y9 {2 N
2.5 不得有针对网友的攻击语言,包括人身攻击、谩骂、诅咒、诽谤、威胁。被投诉人属第二次违规,
7 g$ t( e/ ]3 x- \; D依据《一般处罚条款》的规定,决定禁言2周。禁言期间请不要在非相关帖子发言。
( f1 w3 j2 q6 H! X) w" K) w如不服本判决,请跟帖上诉,上诉期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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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02:45 编辑
4 [+ N. s4 h2 Y
5 h; D8 O3 D/ V8 q9 J, _两点上诉:- g& u" d' u+ \

7 ?, c$ t+ O/ O) }2 w
: v3 u2 x) M) u* T' B. ^+ y7 m* }/ H1、请法官注意以下明显事实:
. e9 ^! }8 Y9 _$ y1 F2 |6 @7 ~那句话,是作者对当时发生的整个事件,包括那个帖子、自己对基督徒说的过头话,以及争论,表达的一种“让它过去吧!”的情绪,并不针对大头熊本人。因此“网友会重新解读并理解为人身攻击”属于误解,或故意曲解,不应由发帖者负责。
8 k8 N$ b6 n( `- ?3 o9 z; T
0 m0 m* J2 e& @5 E9 ]2、整个帖子是在回忆过去发生的事情,算是一个回忆录,不是在与大头熊对话,这与平时上网发帖骂人是截然不同的。回忆过去的事,对不知情者来说,虽然是第一次看到,“重新解读”改变不了言论发生在过去这个事实,早已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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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11:23 编辑
9 r' \# x! i' \$ ~- B* M5 X( x2 W
1 V/ ^$ O" z) r; t7 U" K4 ?6 o法官已经认定,“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
$ K  C9 x$ A/ e: o& R+ z那么后面的“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是否可以否定上面的定性?" v2 s+ T" Y5 ^1 G5 v  P$ g
“重新解读”是个什么概念呢?如果阅读者的理解与法官定性不一致,是否应该以法官定性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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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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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4 19:26 编辑 : Y9 Y/ E: W7 y0 ]/ @3 y
3 B! b0 Y4 K. T+ V- O
裁决:
  Y4 ?8 [8 v* @" U  j, D1、关于投诉有效期限,以在网站发言(发帖)时间为准。现实中的发言不受网站规则约束,无论是否在72小时之内均如此。而在网站的违规发言则不会因为在前面冠以“72小时前说过”之类的字样而免责,因为如果有违规,如果有对其他网友的伤害,这个伤害是由你在本网站的发言产生的,伤害被感受到也是自你在本网站发言开始。
5 k) Q' t8 p9 @7 y5 A
; i  _/ A3 ]) O4 o2、被投诉言论“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去你妈的吧!”中“去你妈的吧!”表达一种厌恶感情,属于谩骂性质的攻击语言,攻击对象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发帖人大头熊;二是攻击被删除帖子本身。原文中整个句子是在叙述一个删帖事件,因此我认为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可能性更大。由于不能确定攻击对象为本网网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我认为该言论没有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5条规定。
5 v$ s% L2 E8 A: t/ W3 R
# K- v/ F1 O7 H6 l( r+ U" M9 F3、该言论还具有另外一种违规可能性,即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6条“不得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污言秽语,包括色情的、粗俗的语言。”“去你妈的吧!”属于谩骂性质的粗话,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和“tmd”类似,都被称为国骂。如何处理国骂,网站从前有一个解释(见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amp;extra=page%3D25)。这个解释是对前一个版本规则的一个解释,产生于目前运行规则之前,但我认为这个解释仍然符合当前网站现状。因此,我愿意援用这个解释的基本精神,基于国骂的广泛使用甚至是习惯性使用的现状,对于不明确针对本网网友的国骂采取不处理的容忍做法。
& W, B0 v) J( X, ~+ w; I( O3 f0 ]
6 t8 x. `: a0 k' l综上所述,我认为被投诉言论是不妥当的,但还没有达到违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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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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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zsm2002执法裁决
% {- u4 g$ u% _/ L$ g' O7 r9 R建议此类言论裁决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主要依据。对经常必要发生的情况,应该有明确规定,例如:执法版主在执行公务时以调查纠纷事实为目的,向公众公布的过去言论的行为,不追究其客观伤害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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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回来,看到这个上诉。
3 P/ {) K3 [* @- W. n; y现实生活中的脏话不归网站管理。 引用在帖子里,则属于网站管理的范围。扁舟对于自己的话的引用,牵扯到其他网友,需要遵守本网规则。
: `$ I: l# P8 _$ f3 z6 f. b但是扁舟关于对此的辩护,其中表示被控言论是对事件的反应而不是对个人,我认为是一种成立的可能。国骂如果没有对象,是一个不雅的口头禅。
( b; A+ K4 S1 x5 j7 Q据此认为被投诉的内容不健康,但是不达到违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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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11# eagle2008
- E6 o% [; \- m: q6 s/ Z3 S
# l1 d/ ~* \; ]; L请执法版主把该帖中相应部分改成“文明用语”。! e7 i  f" j+ m
1 d+ D$ O" A0 m- e& _2 h: T
谢谢!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1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执法版主最终以2:1不支持投诉。此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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