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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达能“河南案”、“辽宁案”的败诉还没多久,江苏高院再次为达能带来了令其沮丧的消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的上诉请求被江苏高院驳回。这也标志着达能在与娃哈哈的法律纠纷中已经第38次败下阵来。
4 V: _% j" b# j! e- g一次败诉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但长期的失败必然是在根源上存在错误。梳理毕马威案件始末,所有的一切都是围绕着达能欲占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目的而展开。但同其它诉讼不同的是,这一次达能选择了毕马威作为挡箭牌,某种程度上是一场掩耳盗铃的闹剧。最为搞笑的,眼见败诉,为了脱身,达能和毕马威上演一出金蝉脱壳的好戏,相互推诿自己并非原告。& Q* W- v& } F
这得从头从达娃之争的BVI案说起。5 }4 b4 E! V# N8 D( K K; @
毕马威本是一家网络遍布全球的专业服务机构,专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服务。作为第三方本不应介入达娃纠纷,但是,在达能唆使下,伸长手捞过界,卷入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的诉讼。
- Q3 d. M4 t9 l+ E; W# \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申请法院裁定由其指定的毕马威作为外方股东资产的接管人。之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就着手在中国境内行使接管权,向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审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发送接管人函件。不久,这种接管行为便受到了来自国内的众多质疑。* o' h, D5 _3 O0 O l
质疑一:申诉权利为何被否?据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判决令记载,该案最初于2007年11月9日、13日2次开庭,出席的仅有原告(达能集团4家子公司)及达能指定的作为接管人的毕马威会计事务所,而被告娃哈哈BVI公司却被剥夺了依法到庭辩护的权力。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否有权利对案件做出裁决?+ v4 c4 s( Z+ z7 }
质疑二:BVI法院为何自我否定?2008年,宿迁娃哈哈饮料公司将毕马威告上法庭,指控其发函行为违法,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同年12月30日,BVI法院判决书声明,达能秦鹏及律师当时提供的部分证词,明显存在欺骗和误导法官的行为,因此收回第一次裁决,重新判定达能请求不合法,并撤销毕马威之前的接管令。为何BVI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及时发现,而是在中国宿迁法院下达裁决后改变了判令?
: j, E& @! Z7 I& s1 R质疑三:达能与案件无关?2009年2月25日,达能不服BVI法院判令,上诉江苏高院,称毕马威作为接管人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法院指定的,只对法院负责,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毕马威也表示,法院裁定接管人黄珍妮是个人行为,而非毕马威职务行为。达能在BVI法院第一次诉讼中明明是原告,为何在江苏案中变成了“没有关系”?这一点是最好笑的,“金主”达能看到风头不对,赶紧抛弃毕马威,妄想脱身。毕马威也急了,没吃到肉还沾了一身腥。赶紧声明,来个金蝉脱壳。6 C. l( ?7 P" a8 Y/ ]
类似以上的质疑还有很多,但这些质疑都反映出同样的特点,即达能联合毕马威起诉娃哈哈的行为既违背了商业道德,也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6 \& R2 e0 @5 y, @0 v* Q( y
达能与娃哈哈海外的非合资公司没有任何契约关系,却以证人身份提供了大量针对娃哈哈的不实证词,并极力推荐毕马威作为接管人。借助于毕马威,达能有可能毫不费力的占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份,从而获得本不属己的巨大商业利润--这是不义。: }2 O0 b, {) l8 N
明知BIV的裁决违反了中国的司法规定,仍“奋不顾身”地对工商等部门提出非法要求,从另一侧面体现出达能与毕马威对中国法律的蔑视和对占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迫切心情,主要目的还是希望通过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权的接管,要求公司及国内其他相关机构、单位向其披露商业机密,为达能在境外仲裁和诉讼获取证据--这是不公。! k% _" }0 |1 w; D+ s* E* @
毕马威案的最终宣判,为达娃的系列纠纷又画上了一个句号。这个句号将使达能的国际形象进一步受到破坏,商业的、法律的、道德的无一幸免。达娃纷争结束在望,为了妄想的胜利,达能付出了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一旦失败,对达能是毁灭性打击。
; u- c o5 x2 E而毕马威卷入达娃之争,不得不让外界质疑毕马威的商业道德水准,号称独立的会计事务所,为何沦为达能的一杆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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