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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E) B2 s7 @, h2 u5 L5 t
4 @8 w: i# c. j$ P1 \$ ^, m( k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h% A% H* Y1 E( _$ n

, x* x( @/ p( I& O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0 P. A. C, B% O7 }
, u: M8 g, u( z# ?% X3 o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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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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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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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 T* ^7 x( W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8 t7 Y) U5 e6 Q& h

$ `5 |9 ~/ Q) p8 ~  H+ b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G' J6 M' f& \/ j
3 h6 H& j. u8 w5 |; o- C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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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t: t5 Q1 u6 B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 a6 m* j( J! p'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z- X# i0 R$ z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6 b2 s. }  y+ C! n( M8 V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6 K6 O5 X6 d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P: e6 x. M& [% y% u" c' t
$ s. n* f0 _5 @6 W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f" T6 V8 ], o$ C7 z9 _+ y0 {
顺祝周末愉快!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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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8 d  S% Y" Y" y, j' F. B1 G' d$ e9 k- C, g) j/ s7 H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i! f4 i/ P5 h" X9 S& W! p
' K* G9 {$ ~' s/ O) R. I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R9 ]4 d- P. d7 I& G
4 {# O* I/ i  Z. D' p( H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M0 V6 j; k* d0 U4 M6 Q
- j4 c& B7 N9 Z1 u% l3 l. X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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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Z  c' L& C- d) k- m/ L0 V

1 h1 ^# U% @# K( N5 y0 U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i( [0 U7 A% @* o( z' j
  e! u& F' W" _" @& q& u. F9 [+ D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5 U' i3 f3 v1 ]" L: \- ?, B* N( x" H2 g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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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2 k, y  l5 a' T: Q9 O$ Q
. S% }: T! H1 X1 a8 C( R- r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8 {( k) T  y9 R: l$ G; ?9 h1 z& c/ e8 f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9 C3 W9 w/ ?8 G$ I0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C) }6 U7 T2 d, Y$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R' g+ `: M. y  ^# w/ P$ C! j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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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d9 h7 a1 z$ W7 a- }+ u) H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r' H* d1 x  K2 p5 I, G, }/ h3 B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V8 b* f  ^' Z& r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7 n9 r% W/ h+ |! M6 r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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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B$ W1 s' O' b0 g/ c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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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Z6 d9 q7 G; L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i" E/ T& Z& w$ e$ g% V9 w) J$ _
9 h7 k$ m8 t5 @2 F9 Q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1 t6 d3 G2 H$ |6 P  i
* M' `8 ]1 j$ P) W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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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8 e8 E8 s" ?. F2 f% e1 l0 `0 M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9 ^; ~5 A4 O2 _" @9 o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L0 [, |6 q# n" J# D- a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N: ]0 s2 n4 o3 S8 ]' B* J! L. p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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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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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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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1 T4 ~) _. P/ `2 U  h3 D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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