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854|回复: 0

禁止的罪

[复制链接]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9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禁止的罪3 h& K1 k* ]5 \1 H/ [& h2 y9 |5 H

7 q, s9 S7 N, k. p( P: p/ d/ T2 Z此处所禁止的杀人行为,既可认为指的是目标(或外部行为),也可以认为指的是内心的倾向。目标既可以是这个人自己,也可以是他的邻舍。
# C, Y5 ?$ O1 o5 Z+ H$ L6 \" ^8 u1 f& k+ L! k) {  K
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第一个大罪是自杀。此罪的程度有所不同。
8 l) [9 `. G1 e' h2 G  r3 N4 ]. z$ L& N! }' J
(1)若是一个人确实并且故意剥夺自己的生命,无论是上吊、溺水、使用利器、毒药,或者用其他任何方式,他就犯了自杀之罪。这样的人有邪恶倾向,焦躁易怒,既不能也不愿意忍受困苦。他们否认上帝、天堂和地狱,幻想他们一死就可以结束目前的痛苦状况。这是不敬虔之人的行为,相当于活着跳进地狱和永罚。
7 z1 B- \! Z7 Q% z/ y1 ?+ q
8 j9 [7 [8 I; R(2)自杀之罪还包括藉着放纵自己的情欲来浪费精力,毁坏健康。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疾病,而这些疾病则是上帝对这种罪的惩罚。还包括暴饮,暴食,酗酒,贪睡,剥夺身体所必需的食物和住处。
6 V2 |7 z  t: p1 }& _4 Q8 v' ~; @4 i% ~4 s3 Q# {* N
(3)爬山、跳水,出于好奇而过分接近敌人等,这些脱离常规,无谓的冒险之举也属于自杀之罪。
5 n* a/ [- z' k3 C% E, u  s) z" Z/ H! [
(4)自杀之罪包括接受别人故意的挑战而参与决斗,因为人知道,他或者被人杀死,或者杀死别人,或者同时杀死别人也被别人杀死。这样的人并不是真正英勇的人,而是卤莽的傻子,情绪不稳定,是自己情感的俘虏,受不得任何委屈。大卫和歌利亚的故事不能用来为此辩护,因为那发生在一个公开的战场上。大卫是凭着信心,靠耶和华的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歌利亚的亵渎之罪,而且大卫这样做也是奉了扫罗王的命令。3 v' z  q9 Q1 Q4 E+ W

- ?/ F2 M" Y6 r0 H3 m1 F- U(5)还有,自杀之罪包括当人不能再守卫一条船时,就让它爆炸。人这样做是为了不让敌人得到一条有用的船;然而,他确实杀死了自己。这就是不敬虔的扫罗所做的事。人这样行时,同时也杀死了所有在船上的人,这些人很可能不知道他的意图,也不会同意他的计划。然而,无论结果多么好,所采用的手段都是不义的。人不能行恶事以求善果。参孙的例子不能证明这样的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必须按照法规生活,而不是仿照例子生活。圣经中没有任何一处经文称赞参孙的例子。另外,情况也不同。如果人不能再保护自己,那么他就必须投降。只要能继续战斗,那么战斗就是勇敢之举;无法继续战斗,向征服者投降,也是明智之举。
( e7 K! u; B" j* h9 Z9 h+ f1 n- u# U* E/ [
(6)自杀之罪还包括因着忽视、弃绝、反对、不顺服蒙恩之道,甘愿沉浸在罪里,不计后果,从而杀害灵魂——因为罪的工价就是死。“犯罪的,他必死亡”(结18:4)。所有的这些都属于自杀之罪,必须小心避免这些罪。
! U" o0 p0 F8 ]3 [5 [; u4 F改革宗神学论第六条诫命
& g  U9 b; ^' E0 l, N6 R7 S2 [0 l0 }' R7 N1 L0 j6 p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51章, 王志勇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9-27 04:12 , Processed in 0.274688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