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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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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X; `1 d7 G/ a' A% i
+ G" ^6 k# [+ k' P2 o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V' u  S  H+ {8 ]

* g* k2 ~$ \. U: E3 ^0 j- v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2 r' O3 `5 l, N/ @# v

# U2 A: H* |1 H5 p* H# A谢谢大家。
, l; U" U9 U6 ]' H7 m( x3 W' S" D# L5 s4 P0 |# }$ G0 ]/ l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R, V2 ^* B* k" O7 d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g% e1 U2 G% W;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u) t2 q. m/ ^4 j' R: W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5 l! n' p7 r" g: u+ G" i( J" ]. I1 D- g/ w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E2 u- H, S: u+ [" R0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z" ?6 |8 R4 o同意小美猪的
8 `" \6 v8 m" R7 B)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u. r; Q# G) Q; m/ T% G$ g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5 J$ T4 {( }0 x; e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e8 I# L/ K# I- G/ z  M% u; |2 n. A& a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9 A9 R% y6 Z" q# h! X8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E$ Z* L' R: G! K3 F, ?
$ s# ^7 f8 X0 P) X$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w2 C( K' b5 d+ }3 Z+ y
/ O% x- l4 O5 A' b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4 g. A0 ~9 x' C) |
% n/ u! f; ~6 w+ w' G- B- T& ]! D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N; |+ v6 M: X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N% J  d6 t  e& U2 W$ \2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8 g& }. S% D0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V2 [, a8 K/ L* v( V6 J4 S  ~# K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C' P& s/ U9 v+ [. s5 d$ y6 Y,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K8 e2 O( h+ R6 X& `. D( t4 C7 U9 J0 O0 c4 k) j( q9 t# \+ Y- c3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4 Y! [2 @+ n
& a' T( J; y"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H- O: r: K) p. h( D4 j5 E" E/ d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A( b  p1 U, }: v% c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f9 i2 k+ A$ v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r6 N% D+ j, y4 r& H( i# n! B: E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4 ?; ^) k% }3 W3 o' i6 f! S8 I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1 O* q$ a) {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4 ]: q; t  l4 X3 k
, v' c% g' q3 K( u" c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k+ ^6 a/ C! d7 C2 r
/ O6 m8 p4 u) d  n" ]. f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b5 O7 D' M) {6 k9 C2 M/ g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7 f8 C/ k) ^* L% r+ H! @/ _' j; b7 b, Q&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7 |6 ]3 E3 [% \$ P/ _& c- T
1 ^2 a4 P" o- z& k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0 ]- N: h0 ]& Y$ f% @& B7 C$ @ ...

8 S$ k! o$ `0 w' E' ~9 o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R7 R0 x+ X& b. u9 Z: i3 P4 O  @6 f$ Y6 T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h) s9 e4 ~! V4 K2 `

/ J3 ~; k& r: W8 ^. O. `5 Z6 j& |. z, C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n% f' Q) I) \+ ?# i+ i* `4 k5 ?' ~$ }; `& r; i! B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3 x; l. K) J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1 @, v7 z5 m- O) h! a( d# ]' \

  |; T, B0 M' e6 A4 w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X. l9 }' {: z% R& |$ @# u
$ \. Q1 j  ]8 @8 z' B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7 I0 F( \' d& h# n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9 f* B6 d; @6 V% p2 x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F4 e  u9 C% b5 \- ]6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A& r3 ]- t' q# j* G/ i. K& }7 |2 ^+ X
不 能 同 意9 Z/ U5 p- s2 O, Z3 {) G9 R4 f* N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W- {% u$ O0 W2 L, T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a' r& X+ J2 J3 h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H4 k5 `- g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P4 q7 F3 e" g) S7 V%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_4 j. Z, F1 N3 z) k5 L( n% Z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0 K- j; e  T9 J1 ~- I7 x& a9 t. L" y4 C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u( {, n/ O5 k- v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m' C; j6 @% h+ A& a
8 I! V$ X) F" `# b& ?+ q& a! t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o0 Y: s' @# C/ F  u/ B2 Z' d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7 @; N! H6 _, e# k5 C- M%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8 ]9 }( O2 P
希 望 别 介 意  
' Z) g7 ]4 R& }% e* q7 x! l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S" _0 \4 {1 L4 F4 j. `
% w) h; }0 y* _. c4 F8 K/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u3 i  f4 ^/ c: v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m7 ]/ q2 ]9 c$ h" V% m+ a, F$ V4 X7 ]+ Y'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4 k+ L: [: H: i, {* U
$ x3 K; Y( N& N6 f.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6 V# B; J- K6 k8 @. m7 Y7 B" M' {5 W
...
8 z9 _9 V0 e4 c. b& p
+ L! z+ m( L/ Z5 _

: y! t) Z2 r/ X. Y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Y5 o" s3 Z3 P! s* s4 U
' k& A0 t4 S. ?& V/ t& Z" S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o* R7 v) A* d4 j) e4 S5 `& q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y5 K( G/ R# B! [; f+ K! Q' y5 }0 e& p/ T: z( e; n' H! p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p1 W0 T& g5 q1 h% K' I3 E4 o+ q$ O- D
支 持 .
, m* E9 [: u6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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