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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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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g6 r1 H8 n3 }/ U; }! [9 \
% o. ~; @7 B( y2 S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q' S# n) d0 X6 s# t/ b3 C
; J6 Q2 F3 E1 B& ^! p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9 }( y+ l6 E6 j6 ^; Y

5 w* B. ?! Q) h谢谢大家。2 a0 l/ U( l% u9 `5 V$ L
* f0 j7 r/ C9 i4 k* q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q' T. p- D3 W0 I' h9 k' U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h# K8 }. l; k6 H) Y2 z/ V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t0 ]7 d" F) K* V7 z& P' m6 D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y- }) l  G( B" L0 c  J  Y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m7 @: p1 M+ t. j7 K: b* A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8 b4 V! x- f5 G0 ]( t8 b
同意小美猪的# k( [: O/ ]0 E*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i+ _( j8 u: y% S1 l/ q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1 |, D9 f" _8 F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6 I) I# _: U. K7 A
* v4 p* D; w4 |" Z) m. ?"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f/ I6 |; Q( C' R" T3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A2 j- u8 f" Z; H4 S7 d5 F/ d8 u  H; A# @) q) i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4 ~. Z8 h3 v; E/ W3 W: d2 A% I

& Y( I: B- H: v, d! v0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8 |* b" [; u7 p6 o1 }+ L
$ G. p9 M: x  I* d+ U7 `' M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a+ M. r" t: x: h) x+ n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c; J9 b+ l  E: T0 y,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b8 }& z5 S! x1 o0 r5 t# m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n/ E" {# A4 e" u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8 L  Y& K6 X6 h# r2 c7 ~8 O- m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j: }+ e6 V' n- E/ a

2 E1 w% v" {7 w(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M+ G0 }% o( Q$ o5 q, n. ?

4 X+ t7 O- E# J2 m2 x0 u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G. n1 z7 b9 q' A% h$ Y" L/ u1 d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O) _' m/ j1 k) \) v- n$ y1 P6 E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r7 @) Y! a# N1 f1 ?+ a& k* c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x8 m/ |# f) N& o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6 K4 C/ h3 I; F! p' n. E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7 q- f* K0 [! A& _" D# c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  u% a/ ]6 h9 _4 {' M9 ]- O" g* R7 `1 L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H0 A  @) h3 k9 \4 ?
: k' b1 J5 i5 b- p)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i0 L. d) G) D$ C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C: d6 B5 [8 N; C$ B

6 U! N+ P- G8 y; i# j: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a, |! p" x  D, \. x5 l* T7 Z/ }

1 I: U# |+ O+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o2 E: J8 d! ^! }0 Y/ B( t5 a
...
7 V* E( E" @0 S+ G3 N4 k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0 s2 A  g9 F/ ?& F/ p" g1 h) G6 M# `& Q! X)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a; `0 a: l; T) g/ I- t4 M1 b
3 a0 [- u2 F5 Q4 A/ r8 ~7 s. i8 ~"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h* Z' P5 I" v# S. H7 r' m7 U+ r$ E
- z4 v% C" ~8 I+ d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J3 a6 I& o* L1 {2 Z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d* p7 D# Q0 M, V* R

5 i+ l  j* X9 q( x! y9 [  T9 i% Z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J$ q6 ?/ p$ A' J

1 t* e. I: {5 u* _' u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1 R0 t' }$ o7 ~6 i; C: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B$ Z( i  [# P- o, C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H  l5 ?% J  a$ c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M+ R" g' A/ o
9 ~; d. c1 ^, T6 e; K. h" e不 能 同 意
& K* x* f4 R! T9 u1 z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M& y0 ?5 t& S$ O1 h1 e4 L6 |( o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T% U# J" h3 w" C6 D4 q& A4 |. c: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 d. C# V' h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p% X# {# W+ `3 t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V  O7 a/ H6 S! l  \! J5 f+ i% U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4 X; f6 f4 p& g& A) b4 {  R" r  c2 B8 b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w) g* ~6 }1 K. ^9 [5 z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F& [! i& y% |2 ~
/ G9 O* g4 b, T7 l' u5 e# E/ C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C- c) f) I) @! B8 d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Q; d! Y& ?$ g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P6 p# x8 U4 Q' {4 ^5 H* n
希 望 别 介 意  
; s  Q" l! l- {5 K$ l+ C% V8 p%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e+ [. `9 z1 U% O$ h* a: u

' m  [& t/ h& `+ H: a2 m[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6 a/ X% X2 U" C* v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e0 l/ Y: h$ t1 `) @# O7 ~( i) k+ g" E2 R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m5 I; g' D, p( q
2 p, ^- ^* w3 g8 }' _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z* e; E* R; X ...

8 i1 m6 E- N# O9 I% [4 p, ~' P+ o+ y; x, u% A) I2 f

9 b4 B9 s9 ?8 |% W& z2 u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4 q1 I# ]' e, k; W/ M; k

: I# s; |/ {% w4 p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7 s  j) V# g6 E$ o( ^+ n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7 c8 w: }  h5 L: G, n  W- N: T+ V: s
5 l" ~& k, J- l9 \4 r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6 S8 i( p+ W
$ `+ R& y+ N+ Y- f5 z) h/ R. g支 持 .
% \& g6 t( [5 T3 l8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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