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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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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s: e" a$ _0 b% u5 T' j8 P3 L* ?- S9 B- `, _4 k; V7 q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8 t7 B$ Q. E4 m1 a  ?' s
; F1 A/ d: R1 x0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F" S; h: I, t2 d+ q9 k" ]' r

+ p9 G1 l2 S1 |: _; _$ z7 {谢谢大家。* g+ ~9 R, |, G" v
/ M  m% s4 ^" L3 c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0 P8 j- Z* _- J' W5 g1 o" A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B; P, A# r, x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v; [+ O! F( b3 _' ?7 U% Z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P% Y; C! J& x#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N' Z. ~9 @1 L6 A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4 ~$ ?- u) P4 c0 c5 E1 e7 U$ Q
同意小美猪的
/ p- K) @/ I9 N) o  Y# f4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2 @4 C; E7 t4 }; M4 b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X- @, K, e" U2 b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1 V$ c2 M7 D2 R

' H* ?5 j+ g#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Z4 l+ U+ a& L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N4 ^8 `# f5 I" X0 {
9 j: z0 I+ Y3 _" t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c! {) o0 W4 p* n
" i0 `9 ]% L0 l5 E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T5 R9 `$ O: ^4 p5 I2 s
* ]+ U2 Z9 E% @/ _/ s2 l2 ?&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g% t  X  S7 E, n5 ~9 W; X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1 F1 v1 _5 ?/ Z7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b$ ~+ u  E2 g*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k1 N7 e* i( @- A2 V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3 ?& O9 d$ E6 m* E% c* |8 y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大型搬家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U1 R0 @' a& l0 Q
( m; F0 T6 s" C0 Q& H  F7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I0 W, O1 m0 z4 ]  y! f/ [
! }0 y6 d; D1 E* J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e' E( x5 G1 l4 Q; _! z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r9 x$ B- G8 h6 Q3 f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f% W' v. @0 P4 l' q) ~' Q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1 s* l, p7 c. y$ E: a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x& c# @8 o( }) b; p%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4 A! p, a' |$ E' D! y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Z& @$ U& T3 k0 X

* j/ N1 j+ |, W$ \2 w+ ]: E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4 h% u7 ?3 V( j5 G7 K8 u
3 b% K4 U5 r8 }% w  |: v[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 n9 U1 s( w$ F,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G; {; C% Q6 b( j

" O/ y# W+ p% W( t; }1 V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k2 b; L- ~4 b+ k3 A: u
, t! W" c8 e! T/ L6 Z" l,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V0 _5 m3 B' D* B8 N- s0 P) d ...
: h+ U; F6 a5 ?( B3 v; {" e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K- \* o& r: U% T0 Z5 }$ J; r: a
9 t$ I( Y; Z4 y' @7 _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8 }7 v. b/ ?4 @9 M! r
! r) N6 h7 K; U8 T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8 Q; n) n* j6 s' \1 ]( ~, k/ c- v# f% X5 h1 J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I- S# m% b( n8 ^! y$ L- T0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D5 J$ @5 U" c* A7 p
" n! R5 i6 U! u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7 b& j1 x1 [1 |7 p5 V+ Z  W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n' u# n- I0 u- R2 w*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H, V5 H; U% D/ E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9 b8 ~0 V% r! p; d- M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q  y- N% @" @0 |, q
" X) W/ q% u: P! @
不 能 同 意
3 Y+ S2 f* Q) c8 u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T* D- t& X3 F# Q! |! F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 p) U- \6 g* p0 S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 v* B+ f! S- v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j- ~. P# D# K6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 ~  R* g!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P" D6 @( W3 u0 j7 e+ A! c
! ]( L& e! J7 x( Z- j: b8 C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4 b6 y9 D8 A4 G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c" Z9 u! Q% v7 n  B8 q
! x# v# B, ]: {* b: W. c$ k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5 h  c1 z# v( [( M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6 @9 r9 P9 }& a3 I. x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p+ x1 _- V4 [# E$ I' q8 p
希 望 别 介 意  $ `4 {& y. E! P! i+ j4 o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1 y4 v; |% j& m+ G2 W; n' i
0 \7 @0 v5 P0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G# W" b/ y; I6 H/ Z4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 M0 ?# M# f5 d

% R, _* e6 R* t7 L* Q/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4 Z+ p+ C+ U$ O, c9 b1 {; z9 E

8 B$ r5 m9 I& `. V/ h  q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4 V- a" C8 {- ~" J ...

8 l3 s- J8 X7 X. ]9 `) R4 o
1 j! L: H& j  y. M7 a: e# `/ O. Y* e0 {' F3 B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Y$ F; i1 H! Q# a
' Q0 u4 F) N' S+ K0 f) b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m+ j, Z" e/ E5 X! e* B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_- a' J1 c4 f" k$ O4 Y3 |6 t$ i
0 W- e2 b, f, b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6 z: v$ R1 w/ M$ D5 a
- k! ]( @# S6 T8 R/ U9 n
支 持 .
: h; A( P9 \5 R" t6 W# K) l. r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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