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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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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8 N/ v2 R7 P- I# u8 ?3 ?! K! _2 @& [9 K& n# j/ @/ e) S3 ^- ^% p, N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 y: Q  q6 ^* ]! q& \6 v& l, p1 v4 p' ]! f  W* W6 V3 f: a& V; t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3 k: }, N" K# J% u* @7 U

9 w6 G/ x  C0 z1 \3 {; o4 \8 x. s谢谢大家。* [0 @) }6 w1 h/ ?$ b$ p8 D3 N

: j. X9 d* ]2 p% f[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3 |' r: |4 C2 j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N' E" M' p" s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e1 J. F# \2 x/ _  Y7 i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C/ i8 G1 L3 k1 ^1 y% d8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b1 J4 z6 p! k  L  m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N9 O0 v3 E7 ?+ @* V; W同意小美猪的$ f2 ?% ^( ~  G% @, G6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8 s: M+ l+ g* A$ S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_) U  z$ N9 |5 r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d  k% j: e' M1 Z& ~. e+ u. Q
& c" ]  ^' b* o; a) x*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v7 ?/ |4 a9 j1 o# K1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q& P3 u: o4 T0 h
2 \, E+ I  H) R  W8 d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E2 Z( W  M+ H* v0 ~  A
5 d" n) o: V4 M0 q3 v' t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A  n, c, O" ?; \  b

: g& k. s: @8 [) a% U4 v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W: {7 @# C: Y# Z8 i( _# k"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E  A" X& K# q/ Q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3 i( h4 m3 {2 L& y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s! _" y9 D  T( i& u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e3 a) n( X& f! U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m+ }3 o+ G: {8 X& o& _; q) {3 U4 \* N5 W& m5 {2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Q4 w8 p$ S9 A' r( {

% V: |# `1 c! C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J  Q- |& ?% e' i+ _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P( G2 K$ W0 E% A4 V0 M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 I; |; m: I0 S+ G& U3 B)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X9 \; F/ d4 J7 J7 a$ b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N9 Z5 c; Q3 p8 y; |+ G' t7 g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V3 g) B! `/ t' p# @3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j, Y+ H0 b& h- A3 i* {

7 Z# k( C9 q2 w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1 l2 L5 s5 b4 a. J* e; l

" ^6 @) j$ S6 V1 q  R- L[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R5 F" p  A9 j5 k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i" j3 \3 G/ P9 c! ]' e* a" v
8 t; c. |+ V5 H2 Z$ A) U  F6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Z# a- }& U% N4 Z3 j8 }* L& r+ w

% r2 y, m/ N& @: u3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4 a) P0 z* k. H( p( [& Z6 Z, y
...
/ g: y" F6 C* K, p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E9 q/ O9 m1 V2 v7 h, t7 B  `6 c6 [/ I

0 O" z# `$ Q- E+ h3 r+ e( Y(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k1 s- y! H/ U

8 b3 i: [% ~) \$ ~# v' u5 A9 u! s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o$ K: |4 F  K

, Q: ^; x# A+ n. f8 R5 N6 p. s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z( j- y9 C" k  ]; E1 o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4 ]9 A" u8 m. p: Q, C/ X2 ]5 ^5 U+ ?  [
7 y4 r; V$ s- ~7 E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2 A8 A/ O( B$ r, Y" Z, _: ]4 R+ x% P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G  ?7 C" c* t9 q! e+ f9 H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 _  C3 c  x2 g!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M7 d; g8 T5 @& h$ l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 p$ ~3 ~7 ?
" ?* F" R$ i- N, U) d不 能 同 意
9 m3 D. T$ E$ V# O9 _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U$ ^' i' }9 d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5 G7 v) W. _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W2 P6 P+ @! t+ {2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B+ c  V! |- [+ i7 F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Q, ~% b' r; L( }$ S- z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5 {1 p& T. [4 T7 K. s1 V

' g  |, \% s: J' v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Q# M5 ]7 d$ _1 {; N  P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Z- l. ~8 j$ P- r# F
0 D$ P7 k% a! N# Y% a: ?*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i" O' S! v* i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8 B  H5 n/ f' Z8 Q) P5 G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H4 f  \5 z) V/ C希 望 别 介 意  
  h/ Y1 }! [7 A只 是 打 个 比 方- g' ~2 p9 e5 |9 q: F6 `

  P3 P% ~6 M2 ~9 t6 V. c7 h1 h[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V" y! Z" C" B8 p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N0 z* V& W7 q, ?) Z5 `

4 T3 T; V$ U# g# p8 ?+ H+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4 b" `" m& H5 W: P

: ?9 V' Z# U6 \/ Q  r9 e# M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d) s1 M/ A9 B$ i, o) |' h) ? ...

. f: @3 a3 _- R3 J0 v3 a$ h1 j: U- X5 M* y# {3 e1 `
9 S& f3 F* }- C3 @6 A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C  G# a; U- h) ]5 P; x

$ j$ L+ v# L; W1 i3 @  U& f& s/ Z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H8 P2 [' [) ]4 E8 n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t6 i" N1 i0 z
9 T" {4 k7 r( z% D#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u% D, K, M  ~. E$ k
( G8 |' T  U" a4 F4 o# s
支 持 .5 B' p% N- ~- j5 I* c" U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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