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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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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S: o8 L0 g4 O2 ?8 g% e; |
$ t# \. b4 z7 @  z* O3 S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0 V, |# O- f3 x% ^7 _6 O2 N8 J6 t* F6 V: h3 U: z, z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9 S, U+ ^3 E" t% P/ H5 Q* m5 C8 B3 v$ O
谢谢大家。  y- n% J9 j2 S

6 k8 h  Q. G5 N1 T[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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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V0 \; Y3 }8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T2 F+ a, R- t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9 P8 h; E. f" C% [1 L9 m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1 B1 @" V5 T4 ]6 A8 j- a" l# O  X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C  p$ H/ d: f) u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V5 g" s4 F; t9 U- T6 e% y同意小美猪的
; _+ D' n+ [+ g0 A$ J8 ~-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f, e; p  o) m0 x*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u' Q# j. K1 u/ x% T' {0 U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8 l* T! k, m8 y: Y3 Y7 `5 X* d$ b) W3 |8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I$ @- e+ W6 n-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q  C. q& d: E, u6 U5 s
/ B" B+ G: E6 D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6 f" s4 s4 `6 w- q5 Q% y. l9 E+ [: @. z  l& J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1 y9 u, E2 N- y; n# |$ |, L8 y1 {2 ]. x1 C& i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R8 ^9 }" a8 E+ y; G* Y# N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7 g5 d) E0 C  ^7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2 U' t7 V/ }% i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2 h, L; C- q6 q1 a+ G( n0 x  },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6 O& n( k* ^, J1 l6 g- N3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e9 w4 ^; ?6 h9 ?1 X9 N( m' v

0 E# u, C7 z  E1 e2 m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x3 [/ ?& ?+ Y
3 m  w* s( Q# R4 K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 w; A7 Z/ ]/ Z+ x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6 O8 w5 o9 Z: Q$ t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5 V& i. ~0 i" j) h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6 H9 }2 [9 R" [%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2 E; B! x1 x+ s0 W' g# F9 W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k: m* S: c! n* t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a- N$ U2 y9 ^3 t2 ~7 h
% _% U2 v5 _+ G9 G" L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D% J9 m4 \4 d8 l$ ^& z7 ^0 k6 m/ A" i8 z; k0 E$ D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S: K# D1 b7 w1 v" u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z: i4 l; C- U9 A6 N
" f: H; {4 A. f2 E& l# ~5 p0 w/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 L0 K& I0 h2 {7 a- x9 H& U  I6 b& x) O! @3 A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 S& u. A; _ ...

) C% r4 S! \8 s3 d1 q- j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3 J1 k; k3 r* W0 M+ c( t8 l& s( ^

" b# A; G1 W/ Z" g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8 w2 k- r7 J  G( L5 E
- P- T( o% \; v/ W1 t  n2 B0 G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L( R4 e% ^0 g9 B4 H; F3 U
. |; g- F4 v- i( f0 q3 Q$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I0 @* q* N; F4 R4 x*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5 v0 o7 i+ h! w6 w9 W  q

3 N3 [8 o! }1 f4 M1 e! z( p5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8 }) n" t6 e. t$ y) y+ H7 w! h

1 r) H( \: ^# _3 q+ f5 t9 @1 S" P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S1 B. ]- k( \: z$ f' K;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Y" G  S) _$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2 h* B3 |0 i' o2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f/ c1 E/ B2 G0 x2 W' Y
$ F5 c; Q6 [* N  B- x不 能 同 意
% T; R, Q& Y0 z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7 _) f; o8 y4 h9 @, \( T) r$ A/ P8 I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u3 D  F0 y/ \2 A: N) Q( N8 s7 j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 v0 B: J# c: y+ \& C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E! i& O3 k* U6 [( x& O2 m& t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X1 c1 a1 J$ t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4 z3 x3 g/ B9 h$ ^
& q3 ?+ }. K" _8 p! s! O5 d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1 c/ c& [. d/ w/ u- W7 l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D4 _0 g" k2 @

3 S0 |0 A$ C) i' @; r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b0 h/ C1 j0 r1 u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6 ]. h1 P! k* g6 y' z) z0 C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T7 t3 P$ C( d希 望 别 介 意  
+ s: r! n  m  M; W' [  K/ v+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H4 _: J5 p; r
9 u  H3 f: q3 f. G; g9 T3 Z; b. u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 f7 s& W6 w9 s6 I' h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F- _& A8 f* Y9 i& P2 p7 b# W  l* ^# l9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6 e; U3 W1 G- `5 h

! I7 y% f' N' z; o  _/ O% J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1 E/ a+ f# ]9 G6 G
...
; Q9 j- X2 J! s; n0 V, m
1 k$ [: E+ v  `$ r) Q/ X

) Z( @+ b. F  G9 d: _5 j0 d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9 H$ W$ e5 ?* Q( M
- L5 O" |" R8 N4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T6 \8 C: _- j6 n9 P5 ~3 w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f: j( R# ?( B9 H" X  e' ~9 J
# {6 m3 C) E$ @, k& g/ I* \4 r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0 L# q0 x' Q( n$ E1 b2 a1 W1 b7 Z8 m8 Y: e
支 持 .2 `, w/ d7 d4 S% z+ I" g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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