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232|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e6 X; m$ \/ T! z3 ~2 q( c3 t& \+ j: h. C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d. p1 S% h. l+ y) \- }( l' [5 P9 ^% E( C  d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n) ]: d5 o- ^1 U7 l0 e+ g
# ]# v" w) l0 k
谢谢大家。/ i2 R5 C5 q. o. `- ]5 y/ G5 p2 S
$ {$ _/ k0 h/ x8 q- b& D* l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a) s* X& G3 M% A1 g7 D5 E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6 }& Z5 {4 V& N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3 \, d8 A. d) @! L, h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x9 U+ y  w$ T% d/ L/ u& `9 x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V* T! Z* J5 `& j- Z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v( {6 ^2 C# \. A3 Q; u7 x1 \3 y同意小美猪的
8 I" r- \4 J  s4 |1 |. r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z7 P; U* Q' q9 T8 m0 C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Q1 S2 p0 D: _" p: u* S; l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t" ]3 N. c! n

+ h% d, h% v6 O) l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b0 k5 l# o2 ?4 I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9 P" G$ m6 q* {$ o$ [6 ]0 y

1 T% o# v! m3 k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g# \) |! _5 `* N* H

  @2 ^8 ?; E) K. l1 Z. B3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 L9 J. K/ E8 a; M. a8 }! `$ V3 [5 [  w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i. ~4 m# g7 K& a5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c( a$ `7 U  q6 G/ {* p(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n# K8 X. ~' ^+ K9 W0 X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7 |* L. B! f' Z$ f! w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3 e+ b; K( \; Y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j% u: f+ N7 `$ W1 r& k4 S8 T/ R6 T+ h: \9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g4 L4 d! @8 l7 ]
3 b4 _$ D/ \! `9 Q5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B1 ~- |8 O& p: d1 M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7 L6 V/ k- [0 P& u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b: Y' ^! r0 D. {8 }) t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G+ L! L' `! H% T7 m# n) F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0 ^$ x! e. ?' g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1 u/ Q( N  C3 m3 x# q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I) O: u( f+ s) J  |$ a
; g7 }, ]& Y2 ]" u4 E)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1 z- Q$ {0 G0 v! H: N
2 j% f5 ~0 R8 E. Z( k5 K*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6 {5 z3 t6 B( x3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T. z  S' a" P' `
( p+ W7 t  ]# j0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r1 ^6 U' V" Z( E* Q

0 x3 z/ d1 L+ b- p/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0 d* B2 \( h" s8 p. y. l  |
...
* d! a7 u( J4 T: \: P8 x/ |+ l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g% E: K8 d, d1 j& x1 ?- p3 `7 B2 ^  R. Z6 G- y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8 c  C1 M7 y3 h' {* e; y3 s7 V: z2 n; M- p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c2 T0 K5 ^) [+ U& C" t

# I6 G+ W1 o1 r2 H#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Z6 @$ m  w+ w0 J( G. T" V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8 V5 c( l. ]5 E8 m7 X5 J- Z1 Z
6 c- h% J2 D9 d1 d! k% l6 w# b,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F; ]& z, y% g/ H5 f5 O4 b2 t( \
) X6 E" b. Z/ K+ {6 C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O  N; |, R1 j  M& C& O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_7 W7 }% s- M( R& n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0 o- O6 i6 c7 m1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 g" G+ X* Y3 L4 d, w4 R) Z# g
不 能 同 意0 ?+ Z/ L9 p/ a$ D/ h$ Z) S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2 R# Q, q) A  U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8 t+ `4 A1 J3 j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0 o& e2 o1 ~! [5 F  M1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Q3 R( z. l5 u: J# P6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Y+ I3 {% i9 _4 U*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6 \! K" i9 b6 s3 F" r) O$ ^7 D

% l' i5 E* E5 }1 B: U4 r  [3 w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5 o% F4 l8 F. ~" R/ m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f7 H# W0 _& a) V+ n9 A& j. W# s* u$ J6 B& i. l4 ^5 i8 V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4 k& ?2 b# D9 F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8 E8 Z) s+ }# G5 O! @% [3 b$ f+ Z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4 q8 {+ c2 D# P/ j1 q
希 望 别 介 意    A( [( K. g# b! s: R! ?4 d7 ?; x1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N, E6 E$ C4 b$ J- f) i3 j
& u% r  N" _! p  n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A+ q* ?8 D$ d9 T' k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0 x+ W+ f5 Q7 r' c- [

0 S4 ?* z- R" _+ m0 f- q( w  Z% E$ D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I+ A1 F) Q. k# [

( m( u1 ^0 r* C' W' f8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d: n- ^) B! \( ^6 {* c$ Q9 Y
...

8 _6 q( d- y/ M0 A9 D# V) @% l6 |+ {, ~% J9 [* o! m) h
$ A# ]% _# s  V( {# I* c* |- P: W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5 x9 }- ~9 c& j( Q) H& {* l# p, r. }! ~( H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H7 v& ^' ?- z/ q# S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5 K+ m+ V2 W2 h9 I8 x. T
! c' ~6 x6 P, I1 r7 X" o0 K2 _3 g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N$ I- Y3 O- }: |5 K  [) e

! `" I9 s4 @" ]3 q  k- S支 持 .
0 B7 g9 L! i, P0 m6 T& c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5-15 04:58 , Processed in 0.178163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