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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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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v7 N5 w) ^/ J7 x

- K) L# K, R" E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9 Z0 W7 ^& z1 M' c6 _8 A+ d) [# j: E; d4 m9 J! j9 n' _, W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5 z" |3 m, [( R+ b' q  I) @* r* o. D
6 s; G. N+ h; p3 A9 {6 a4 K谢谢大家。
( s. H( _4 R/ B2 G
4 `$ ]: Q. j( o6 Z- ~# L* ?1 H! f& u' f[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Z+ T' s0 @6 N. }! @; E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G+ W9 I, i0 j" L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8 v. s0 G( f$ M, p& m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3 Q. ?0 F  t2 Y* V* h9 `" I7 `+ M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F. B6 _# o) G6 U- ~9 j9 Z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3 P5 |8 Z! n# o" w9 j5 ~/ h同意小美猪的+ d4 W; N+ f- A) |9 f2 s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b% v9 G( Z* }/ Y)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b5 H+ S: i" ~; p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I% [& E) n$ A+ N; C$ {7 K& r
1 Z4 A$ ~" u7 k& o: V& d7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K( e" R+ V# m5 W. i1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Q/ b! i4 }, O* ^5 o: [% D0 x! j# O) j) ^; z: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3 d4 x" R' E% N0 g

. x1 H- ^( R; b% S2 L7 F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5 r+ E9 i" v; L. G* z$ _$ l

8 `- f- q7 s, ~5 E, Z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z2 k! \- x. m%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J) k, K( a. I, m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5 C) Z' i4 @* H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H$ L) n: ~8 \+ v" R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3 n% g- d7 |4 h1 Q  V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r8 ]  h- I; t9 p

  Q* S( n* Q/ i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t  o/ r+ w9 L/ P+ G0 X' G0 G* n
3 E" o  }3 g% w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D1 w" ?1 d' F* L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n) s7 V  p/ j8 P& j4 r7 q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6 a$ k6 R* w$ n8 e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J8 D% a: E; e% C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x0 f7 q) g9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 E" ?7 p- F, d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7 D9 S7 A3 M* B8 A
$ r; o0 |9 b9 n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I( I5 z* c4 t  J7 H% I" X1 o! m3 C8 r. P% p/ c- k& H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y2 a1 Z0 W* Z; x1 u  }8 U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b9 C! j5 J2 L; A* c" C

) u8 C  Q* Q$ B' s/ m& `6 U8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U6 M$ x- }6 E9 y. k; f! ?& }.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X5 g# m+ `7 O) M ...
* a$ }8 R- }7 Q. J" V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9 p7 |* i2 s+ t) q" X  \7 |6 m' Q: V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Z8 y. w, [( W9 P  B/ y: j

; y2 H; y1 W$ u: e- _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W) _; J: w* s$ x6 Q* L* {: l
8 n6 ^0 g3 I" h3 I: `; g/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O4 Q7 I  N  F) H4 D,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q" Q3 B+ U; l# s% H3 Q# k' o1 ?5 y$ E9 i(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 n7 ]" I; ?7 E$ E1 G6 F7 o* X8 {7 j) U; C; s2 R: f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K! O# M1 J% ^& A0 D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i7 E: v# t  h. I: s6 }" C4 `7 y) H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z5 b) q  D# R/ i#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L/ h5 d2 M" ^2 F1 {( t
; a- Q7 T2 V3 ^3 w# I, ]1 m3 Y
不 能 同 意7 O/ _8 B/ K) _; U6 V  A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N6 b* g* G% x" g' K; k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H8 L. J/ a! [. d; s0 m& Q* u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r0 M# N+ C! I( Y# v. Q+ _+ V0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s6 h/ g! Z+ F5 R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5 R) c7 i& q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0 d+ u" S( Q8 {' Z
) `* |3 N# y3 r) S9 o( F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y) J. C& `- c$ u  b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u2 e) j, C. o" ]/ r5 |. Z: n7 B
+ r# r! V* }% K/ L+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w# |9 w6 g- q, P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8 s/ p; j1 m' l7 R; f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8 i/ N" {, ^( D3 o/ s* @希 望 别 介 意  
& l3 I/ w2 f# [3 z$ e2 Y) O; S只 是 打 个 比 方
1 d! W- \( z. p2 ]/ g6 u" ?7 J0 ^0 b& U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 h' ?# R/ V% m  K, M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9 e- A5 e% Q7 |9 ]/ z$ A; B/ Q1 F9 e1 l9 c  m6 C8 q,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0 U) r) K1 T1 y- `
+ z; m* [- {" C" P8 B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s. F2 M/ k* F- S6 H' x% X
...

3 H1 b! o* E( g, X9 h+ c$ N" U, O6 w, x4 e
/ r5 ~' d  _! n% x5 x  q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6 Y+ e4 n4 H, e: N

& j8 F: \8 |% e; G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n% T- W; O0 w3 e2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0 w, y7 I1 d8 E4 x+ v

6 V- I' @- M4 ]. |2 [: r# d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K# W- U) K6 e/ G! B5 H, P# @, K4 l, P4 g" Q
支 持 .
; k  I2 s; Q. {4 W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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