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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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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X, I5 X+ N0 r4 z
" u, c0 ~# \* Z) J) _  Q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5 ?/ e  T' z" a
+ U! H( q/ w% P, o2 c1 A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9 `3 O% w' m3 k; _7 ?

( h( e5 @+ \; O/ F) v4 g5 F谢谢大家。- t" I; S( t3 d2 O$ i4 X

  ?" S' f* `$ D7 }# a[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r1 j1 s$ [8 h. ]/ J( C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v5 P8 m! w1 ~0 z( u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0 f4 u  e$ b2 K1 k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3 F1 i3 k  d+ s9 J- v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N2 ~6 }% @7 w. k8 V" j3 W% g6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1 l+ ]* P- v; A  C% w+ b4 ]同意小美猪的# d, l: s% ]6 i4 I4 @+ c3 z,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I: W% T7 U1 U& `5 ^+ q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R) y# ]8 c; q5 ?& R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l$ F9 H7 S& Z1 J5 p+ O7 \( j
- r3 Q/ R7 D- @4 U6 C4 L" Z"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W! r: Q. r" L; \: N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6 k3 z0 i; u+ v9 n+ P

! o+ j( v' n5 l( j4 g; E7 g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T! H: v9 B1 u! E7 V. r: Y1 z$ w4 t" W' d9 r  l  M! k0 E( E9 [$ O;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7 B8 E8 h9 Z- h5 g) [; R
4 t( R$ p; `, F: G7 u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 s* N' {, {) ~%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A2 m! j' O) F' p' E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5 Q) A6 y) L, E# y, r( D: Y3 x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P: [# h- G0 k; a; x+ w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5 p1 G9 p. y- g, s6 z; T  d# P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j% K) {$ o. ]3 ]* J/ x) O! T9 `6 M: w8 r$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X# f3 ]" R. L
2 b: [6 T" N5 F6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v' p+ D$ H& h# y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Z* n/ ?% O7 s$ x1 Q. L6 ?! t" H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2 @4 f- t7 w; `: I! W* p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3 z: A" e( t: a2 [# s9 C; x! s  d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k# `, x0 c, H- y6 h9 N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g2 V6 X; X" f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H6 z7 {# J' \; l+ C* [
  w+ e1 `% V4 ^- N8 A(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6 ^$ N  v2 r  T4 P2 _% ~
  b: I  y5 x0 c6 f/ p0 z[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i( f6 N# r) t0 e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H- ?# [( ]( E' J2 v: U( \# s
* S+ O$ V: E" L. k( x# H2 U/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q7 T6 D- m3 q$ l
5 J: N* [: \4 L/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Z/ K# K6 B: i, X6 n ...

; N) E5 k( L1 a/ h6 O3 N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7 C7 u( |2 E. t, f) O  m* K4 k- [
% G( N; ^4 U  Q: r0 u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5 q& J/ y7 K1 ?0 }: J
* s6 b  D1 B/ y3 B  o) u& d8 w" u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6 k. _# D: e2 A2 ~/ o, v

& F, h% r6 @7 W; \  ^+ F6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d5 |& ^9 Y8 @2 A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7 D3 k7 O& m( y) i/ Y, c! T1 Y) X  w, J: @- K/ P* R( Q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6 }1 i5 N) E$ b& ^. F* }

+ F) `9 u6 z4 x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9 x( S6 j6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 O0 t. U5 r5 \& r7 i* ?- Z; r! j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0 X( ^4 z2 l: ]: u/ `0 S/ U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p( h& |0 L1 V0 U' g% E6 s
8 X5 v1 l( b! [7 Z' G) V不 能 同 意* _; |  V5 h0 {# _  R  T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d+ L; D8 C3 j4 h+ K" g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X1 ~5 s* j* e& ?$ k- Z# E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 r$ b" u0 ^%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r7 _$ T9 G!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e0 x9 q! u+ L2 b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l/ \* `+ t! W1 D0 U
- m" ~6 ]# B( M9 T7 w; p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4 S& _, R  \' _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 n+ n$ P# G, q" Q

! h# F! x. ^- {3 l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m4 `: _( Z& j  ]# p0 f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_. X3 T  |7 s" L) j$ f$ A6 g. P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2 v$ {1 ^: ]9 X; @9 \( i希 望 别 介 意  
  O* E3 U/ t8 e* s只 是 打 个 比 方6 m; }: _. _4 C. p' V, x

. T  u3 @- Z-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z* R1 h; E8 h) O0 Q. l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q+ D, g( \& u* \( c
5 E# W- q& ~3 W3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n8 J0 |! S' ~& M: u# L1 g4 [, [, }$ d! K* ], p!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K" l. V8 t' u( _9 u9 F! S ...

' X. \1 X' e1 C* `" D8 e. }+ H" h, t0 n& a& s, @% A9 Q$ c
: ~1 w3 o: v! J7 O, t) z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V  P! b7 P2 X3 S# C
4 x# ^# s' l+ z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9 g! B- [" a: j( c5 R8 ?) i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c8 o6 N5 X8 d) a# z! k8 c' n' c" o3 V8 m, a1 J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0 @% d7 b, U; x+ c2 t3 x
/ f* Y, w- p. s
支 持 .7 E' q9 q; b& i; M, Y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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