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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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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 X5 V  |* H, Y, [' ]" {
9 w1 N  R' \3 l" e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D$ A' j( m$ i% e7 |' B! j+ b+ J: b) p' j2 E; v% h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p3 p2 K1 e# f" ?3 J4 E- j
$ U/ D4 b4 e0 T, r- o谢谢大家。
# w4 W# Z  H, y& {$ J6 O5 J, x6 A9 `5 L: R7 ^  K.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8 d" X- v* O5 K" F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 e# z- V) c5 ]4 k( B  t5 m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0 a; J- m/ \- ~' F. ]5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5 F6 h* S- Q( k+ S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 r6 R# R$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Z8 W0 J$ Q: Z" p% z
同意小美猪的: H6 p2 `, Z* v/ H; `. F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w, Z4 U0 m9 l4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2 ~5 y0 X7 i) Y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3 o! V& |# v. Q, u* s) X3 F& J  X  J, y, E!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B  `' ]1 Q, Q/ y, ?% a: b$ D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V* Y6 F- U/ g$ ?+ L2 I& M$ m2 q
, u! @! ?' z2 L' e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1 ]9 ^" j8 y) s( o9 \1 d% p$ Q7 E6 u9 K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8 W! z& y6 S4 q$ U: l, O$ W2 W
- D9 N5 R& K( s+ P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 o* l: g( O+ \% r5 |: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w, o# m5 Y  I- y/ t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2 X( Z6 ?9 g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4 r! D; i: R2 z1 u. b1 d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L6 W2 i1 I  s& _/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X2 Y+ K" {+ _; a1 d
2 Y; S% u% j1 p- x+ d9 H! X6 z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w* c; ]: x, R) m/ y5 C# m; r; ?: ?0 l: U! f!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A  T0 H: D2 A$ L* C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7 M$ Z, d/ E& j* }- a: p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0 w- S5 q+ C  T6 q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w% Z4 O% p) `/ a$ @( i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 l0 u0 n' d&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C! N. B7 u. i+ S. q& W8 j1 G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U: o! H! \1 U! s, ^6 R9 n
" j9 Q8 `. e% E6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7 v# |1 M; N4 I0 k' O# }7 p0 A

$ Z8 b& |: j8 Y1 j)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S" x- Z" F# \; l4 @" j. l(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v+ |& ?0 d# g' g1 y' w: T" n
7 @% J1 y+ `& S% m  r$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M# Z2 R2 [* M) P6 ?

  q; }: n+ h/ }5 K! T3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0 Z; G, z3 ]) {, A, v  M ...
. x0 w- x& t& y- L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1 u2 \+ n# O2 G) O( P1 M

4 Z- P) V( o$ L/ u$ I4 G* l9 V/ k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n5 g  N9 e" O9 \6 j: B! s' I
, a2 o6 V5 d+ b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g  G- p$ z) M* @3 _) b( B1 o5 B

7 Z. v. \4 k$ z5 h+ e9 m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0 i/ c" @, ?- j0 ]% {& Q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x: B3 d- q2 m+ L2 b
& @& j/ p1 c8 x" c0 H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o0 _0 I. I3 \* k& I0 {1 i% @4 m( E' A" x/ Z2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q" F2 E3 f2 A) @6 ]" Q# A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Q! M& T+ ?% O, v; V" s$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9 `- P/ d+ p$ N6 x; ?5 m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F4 z0 e8 o$ k# l
$ G" C' a' K, j2 r
不 能 同 意
$ w* c2 E& ]) }9 D/ o9 g9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2 J' ?& Q8 \) j4 s4 u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6 |; d) @) S" X1 d0 S2 Z; ~+ P9 H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 L+ e9 i+ z! P( v2 y;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M1 V, C' V- @: t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K6 J: ]/ h7 S- H& I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z( j6 X+ V6 A4 J, P. g' }
; ~, ~- z5 K4 `# O5 H3 X0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O" F) O6 S1 C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 V3 S8 T, ^2 C  r' Y$ H
7 M; c4 ~* w& O6 i- L& d5 e/ \. Y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m: c. r0 w$ r8 A4 t$ l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j' C! [* H) m' Q1 ~4 @9 n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A, w" E6 Q" G8 o& D5 h; W( ~希 望 别 介 意  
" ?9 _. C. ]: Z% {# W( m( T只 是 打 个 比 方
6 e# p& [6 O' H3 F% M! U7 a6 ^5 V" m, J/ f8 t* B/ l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H0 \" H+ U" L9 L# a" d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R' Z. V( C: a4 m0 W
( N* G0 l& n0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O) g/ `1 T* q% ?  ~
9 P' d0 {8 M" n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J, j- @6 d: Q+ Z8 U. w0 O/ ?' U0 S ...

7 a" v% K3 L7 S' f; V+ s
/ w$ s. R: ~8 R3 _. _/ C4 x; r/ {, ~2 P! a' l7 a, r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d' O+ V" b) Y* |
, ]9 m* v0 t0 f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5 |9 S6 H' k+ M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9 i2 s/ Q" k  Z3 x; Y+ U; o
" F! ^% a' _# l% U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R# M# H9 D1 B9 l8 n3 M' c$ k

& F: |$ J4 I" X  \/ {支 持 .
' _, v7 Y6 t- m- z* z& |6 Y8 p3 O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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