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2)  鸡蛋( 0)
|
刘亚东,你好!下面是你发的广告:
' c) t# t3 s. y0 U5 d- e, u7 X6 ^8 Z, {9 Q3 k
刚买新车. 想处理旧车. 1500 左右, 包括4个雪胎, 电池轮胎刚换. 有意请回电 780-761-9528.7 b! m$ h9 \$ `' I
( ?& Y5 ?5 L2 l根据你的广告,我在7月6号到你家买车,验车,并应你们要求,付了定金,你们的收据如下:
, t, T3 g2 ^3 f: u2 }; R, `6 ~# p! f2 S! o1 H0 H9 e; E( @ L
收据
7 q# J) |2 S& |3 g# S兹收到买方车款押金伍百圆整,尚欠捌百圆提车时付清。0 F9 j& S7 ]+ j3 s3 |
李亚东
- R4 h+ q# W% n- S2012年7月8号(应该是7号)9 y. n/ S- d% t+ T
& j; S% `$ A- v: [: J% x6 {
以上收据说明,我们双方已经谈妥买卖车的交易,这张收据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我违约,押金归你们所有,如果你们违约应该同样付同等数量违约金给我们。以上所说违约不包括“因不可抗拒因素而违约”。你们违约的理由显然不属于不可抗拒。- a; I% f9 c- o" T. r( K/ o, y
你们7号在我的留言机里有留言,“令我们7号买车交押金的当天把押金取回,如果到下个星期押金就不再给还我们了。”我近70岁的人冒着30度高温天气,很严肃认真的办理这件买车的事宜,你们就这样对字迹未干的合约,一句话就取消,是不是太随便,太不讲信誉,也太不尊重人了吧?!我是退休人员,有的是时间。如果你们这样不讲道理,我们不排除去法庭解决问题的可能!希望你们不要逼我们走这一步!5 a9 }/ L7 C1 z0 X0 @
我征求了有关方面专业人士的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 c. @) m2 g* B. f* I" o* q2 ~8 Z) f9 w, O" S9 l" R
由于是私人买卖,这种情况不受行业规则的约束。但是作为双方的有效协议,对方没有合理理由如不可抗拒的因素是不能取消约定的,显然对方给出的理由不在这个范围。如果协商不果,可以到小额法庭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