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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来加经商法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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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加拿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双边关系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中国大陆投资者对加国投资的增长。中国仅专注於吸引入境外商投资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加国拥有强劲市场,以及对外国投资者有利的法律环境。无论中国投资者追求设立新企业还是投资於已有企业,加国都是富吸引力的境外投资目的地。
! u" Q6 z' K/ v* F/ E9 x中国投资者(无论是大型跨国公司、外国基金还是规模较小的公司)愈来愈发现,加拿大拥有良好经商环境,并且是利润丰厚的投资目的地。  
& g& o- _+ s* p8 M8 X7 t对在加拿大投资的中国投资者而言,确定适当的法律结构或工具,仍然是一件重要的事。法律工具的选择,取决於投资者的具体需求与目标。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企业的地点与业务、投资资金来源(来源於国外实体还是个人直接投资)、利润将被汇回母国还是在加国再投资、融资需求、退出策略以及投资是否属投资者移民加国流程一部分。 & ^" ?" Q& s: f: k4 Q7 Q
三种基本法律结构
5 w1 V5 D( P/ c在选择适当的法律结构的过程中,各种税务方面的考量发挥重要作用。 8 a, O4 l# p, ?4 _' O
投资者可通过三种基本的法律结构在加拿大经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 4 i  ]1 N' l  h5 g% a/ U
拟由个人直接经营的创业企业或小型企业通常採用独资企业的形式。与其他可用的法律结构不同,採用独资企业结构的个人的资產,将承担直接风险,并且因企业的所有利润均须在实现利润的年度由个人申报纳税,此等结构的税务筹划机会是有限的。
" ]& n* I+ b) G3 i合伙企业被用於两个或多个个人或公司共同开展业务的情形。加国有不同类型的合伙可供採用。此类结构通常受一份协议约束,一般作為无法律人格或法律存在的流通实体(flow-through entity)对待。合伙普遍用作投资於已有公司,例如风险投资基金。合伙还用作税务筹划手段,例如可用其运营有亏损(且此等亏损能被流转给其合伙人以减少合伙人应税收入)的已有企业。根据加国税法,合伙企业不是独立法律实体,因此,所得税由合伙人而非合伙企业缴纳。 3 s  S1 Y  M$ W- Y0 O! i4 D+ e
在加拿大,公司是企业家及投资者最普遍地採用的法律实体。公司是独立於股东的法律实体。公司拥有自然人所拥有所有法律上的能力;公司可拥有财產、开展业务、借贷资金,并作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公司由董事会治理。由於公司是独立法律实体,必须独立纳税。对於持有公司股份或运营公司业务或為其融资而言,存在各种税务筹划机会。 5 C7 [+ x0 B7 u% ~: r
另一种法律结构是信託。在魁省,信託用於持有不动產或公司股份,存在几种可用的信託类型。在魁省,信託又被视為独立法律实体,但它的弹性非常强,因為实际上是由受託人為信託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託财產的一种合同安排。信託普遍用於遗產计划。' }1 B5 ]# b% W9 G6 T
居民须為全球范围收入缴税
, N' c/ y: ]! @8 a1 O7 D( P加国特定投资的税收待遇,取决於法律结构的选择及相关实际情况。
# \, N' q7 ]- a$ F/ @- @一般而言,加国非居民只须就源於加拿大境内的收入缴纳加国所得税。如果非居民在加国受僱、经商或出售某些类型的加国境内财產(例如不动產),则该非居民须就其在加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居民还须就来源於加国的股息、租金及版税等消极所得,缴纳预提税。预提税率可能根据《加中所得税协定》(Canada-China Income Tax Agreement)降低,并且,《协定》中的某些免税可能适用。在这方面,加拿大政府在 2012 年 2 月 9 日宣布,已就《加中所得税协定》的重大修改与中国政府达成原则协议。 5 z$ a& F: p  E, E/ H% F
加拿大居民须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缴税。如果与相关国家存在税收协定,则以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把赋予纳税人的国外税收抵免,以冲减其应就国外收入在加国缴纳的所得税款项。
* H5 @- t' N; Y8 H* V与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不就死亡的居民个人财產价值徵收遗產税。但加国居民将被视為已在其临死前处置所有财產。从而,财產(例如不动產或公司股份)已发生的所有利得,将视為已实现并固定,并应在年度内就其缴纳所得税。就持有此等资產而言,存在可避免或减少税务责任的各种税务筹划机会(例如信託)。 / n& z# J& q5 X7 F$ S+ L/ _
因此,对於管理加国投资或商业活动结构设计中的内在风险而言,根据每一投资者具体需求与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是一项关键工作。在此建议您在评估加拿大境内的投资时,諮询合格的税务律师。
# w$ E0 E, @! J# ~本文作者為兰西蒙(Simon Labrecque),合伙人;合著:乔曼娜(Laura-Emanuela Gheorghiu),律师;均属高林律师事务所(Gowling Lafleur Henderson LLP)8 f' w$ k% A1 o7 Y' S2 I" X
编按:以上法律常识并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疑问,请向您的律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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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K  Q/ O6 ^- [. _) D$ k  w(新闻来源:星岛日报)0 @# R) O- R9 U5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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