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G8 T1 c# [0 X, f移民到了加拿大来了以后,笔者慢慢才发现,这加拿大的情况是颠倒过来的:当官的不但不可怕,更谈不上有什么尊严,至少在我们媒体面前是如此。 G3 N! E& E: U g: R+ U# }( R- x& [) w8 H/ Z& ]! T
就在前几天,本51网站还登了一条消息,对哈珀总理退休以后能拿16万8千的退休金表达了不满:平均而言,每个普通纳税人的CPP(退休计划)才多有几个钱,一万不到!我们的总理太富了!这种拿总理的收入与普通老百姓相比,还不算是过分的。前几年马田当总理时,为了保住自由党当政,拉拢了一位保守党的女议员跳党,让她从保守党转入自由党,结果令自由党多了一张选票,从而保住了执政地位。为此,媒体是怎样评价这桩交易的?有漫画把总理马田画成了嫖客,这位漂亮的女议员,则画成了一位妓女!在加拿大,第一把手当总理的,被比作了嫖客,其尊严在哪里?事实上,在加拿大为官者的尊严,在某种意义上,还不如普通人。如多伦多公交系统的主席(相当于国内的公交局长)、年仅32岁的市议员,中文名叫张本力,尚未结婚。不久前有人报料,此君和两个女朋友同时在同居,从而被媒体大加渲染。在如今这个年代,这事若是一个普通的年轻人干的,压根就没有违法,那会有什么事?但他是议员,又是个当官的,那就是事:张本力立马就被恶搞,有人在多伦多地铁站门口发像章让人别在胸前,上面写着:我是张本力,我要同你睡觉。每家本地新闻媒体还就此事件在推波助澜、无限上纲……' P Y# y+ z1 `9 T/ O" e7 c. s z
- ?1 ^- ~( D0 G, z, m I
为什么在加拿大,媒体不怕当官的?原因很简单,这是市场经济决定的:加拿大和中国不一样,没有类似中宣部的机构,哈珀总理拿媒体有什么辙?唯一可做的,就是打官司控告媒体诽谤。设想一下(当然是虚拟语气),假如哈珀总理要来告我们51网站,说我们网站诽谤了他,那笔者的反应会是吓懵了么?恰恰相反,笔者一定会从梦中笑醒,这是天上掉馅饼的大好事啊!首先,我们一家小网站,总理来控告了,将立马知名度倍增!更知名了,就会引进更多广告、吸纳更多钱财。其次,进了财还会破财么?打官司当然要花钱的,但这份钱,绝不会让我们自己掏腰包的!可以想象,一定会有N家律师行主动来为我们作免费辩护:能和总理干上,这机会不多啊,律师为了出名,这是何其难得的表演!为此,一个小得多的事例是,当年笔者写文章揭露吴征杨澜两口子,官司还没有开打,当时就有好几位律师主动联系笔者,愿意免费提供辩护……9 E1 T: q0 g) S) }
3 Q" A5 L$ F4 d" B A在加拿大,我们做媒体的,虽然不怕当官的,但也有最怕,那就是怕没钱的。在媒体报道中,没钱的人,那是绝对不能去惹、不能去碰的。我们51网站,包括多伦多的多家媒体,就吃了这么一个闷亏。现在这场官司已经结案了,笔者可以稍微透露一点,但也不宜谈得太多,否则又会被认为是诽谤,请各位网友原谅。: E. n; o7 T. k# ^" m& D; |1 G
8 t& P9 _" e1 q事情源于一个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案件:男方被关起来了,本地一家大报在未向女方核实的情况下,单独采访了男方并以真实姓名加以报道了——鉴于这涉及到的是华人家庭,所以本地多家中文媒体也予以了转载。坏事就坏事在,这篇报道是以真实姓名加以报道的,而不是用化名——这就使得女方有机可乘:起诉书发给了原发稿的媒体,同时也转发给了所有转载此文的中文媒体,包括我们51网站,为此索取天价的索赔:报道不实导致女方受到了伤害。 ! b' j& M- B K/ @$ N+ ]& v# ~2 \' \5 u5 R
收到这样一份起诉书冤不冤?拿到这份起诉书,笔者去找了N个律师,每个律师的回答几乎都一样:第一,我们转载的媒体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为对方不可能拿出仅仅是因为我们转载了此文之后才导致他们受到伤害的直接证据。更何况也没有类似媒体转载而被判决诽谤罪名成立的案例。所以,我们肯定能打赢这场官司;但是,第二,这场官司要完整地打下来,可能耗资15万,花十年时间。最要命的是,我们媒体即便打赢了这场官司,也要输掉这15万的律师费,而且法官的判决是不可能让对方赔任何钱,因为我们的对家估计是穷光蛋。为此,我们媒体的选择只有两条:或者耗资15万打赢这场官司,或者认栽,去同对家讨价还价,让他们把索要的天价赔偿费降低一些,使我们能支付得起…… 0 G4 ^3 K i. q. z6 ? & s8 W/ a2 c1 L; H' F( `其结局是,我们N家中文媒体集体倒了大霉了:明明可以赢的官司,我们却不得不选择去低头求和,给对方一笔钱了结——在加拿大这法制社会下,没钱的人,我们认栽,惹不起。 ' M' Q/ f: ]; v- L% A/ U( f- M) _7 R$ u ' A9 g6 W5 Q- ^' E% [0 l' A7 q最后,写到这里,就要谈到唐炜臻大侠了。这位“华人巴菲特”、“率领大家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路人,把客户的钱全部折腾光了,把自己的家底也全部输光了,成了一堆个人账单都付不起的穷光蛋了——人到了这一步了,在加拿大反而成了赢家了。正如大侠最近的表现一样,他可以去请申请政府的法律援助,用政府的钱去同政府(安省证监会)打官司——这场官司将没完没了,不知道还要再折腾多少年……设想一下,假如唐炜臻案是在中国,应当早就判决了,哪能这么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