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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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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0-3-1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thread.php?tid=275412&extra=page%3D1  20 楼
, I7 J8 k; d, U4 u$ G
. C( G- P4 @& ]% ~4 ]- W7 o$ q
嘴里说了一句“XXXXX”

* V7 ~# u! E3 I1 z3 O2 r: Y$ T; q6 }# k2 A7 z0 E  x6 C
从上下文中完全可以看出,这话是对本大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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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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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a  _, `0 b+ c  W
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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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2 11:29 编辑
4 b$ C3 K" @. W' ^7 X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3 C* b2 T  @3 c' J. ^3 X' w2 I
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 u4 Y1 C7 U0 i- N1 C+ O扁舟 发表于 2010-3-12 10:41

  [6 f3 Q0 [* E( [我想我已经给你解释过了,在禁言期间是可以投诉、辩护和上诉的,因此是否对大头熊及时解禁,和是否对你延长禁言,对投诉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另外解释一下有效期限,这是以在本网站发出的时间为准的。
" o2 q8 l! d8 A4 J& c: H* k; p
: A) ]- e: Y3 l! R1 X8 c$ d不过无论理由是否成立,你希望我回避的要求可以接受。我现在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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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移交给亦非台版主,如有想法可以和他短信联系,谢谢!
大型搬家
鲜花(546) 鸡蛋(20)
发表于 2010-3-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亦非台 于 2010-3-15 12:20 编辑
+ m6 V. Q7 P( j7 k7 _+ _- d
7 u8 M& S% u; t0 U调解失败。裁判如下:$ A9 y+ Z6 A. ?9 B/ |
20楼的引文:
3 ~8 H0 |3 u9 I  x. P$ n   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XXXXX!”( Q8 P! `9 A# E" V- {$ V. F
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 q) w# a8 }8 m& d
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违反了《网友言行规范4.0》 ! ~" M: ~& D$ s* j: ]4 n6 R
2.5 不得有针对网友的攻击语言,包括人身攻击、谩骂、诅咒、诽谤、威胁。被投诉人属第二次违规,; J# h: J8 v4 b$ `9 l: o$ L
依据《一般处罚条款》的规定,决定禁言2周。禁言期间请不要在非相关帖子发言。
  l1 P7 s8 J; ]7 U& I如不服本判决,请跟帖上诉,上诉期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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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02:45 编辑
5 n- l, v3 e3 C5 P2 z/ }- m0 V0 `+ {; q
两点上诉:
8 `6 e, U) ?4 u  o  x. g) e
) u: {0 ~* m: i3 }3 v" S5 f$ r- O) M2 {* P+ U
1、请法官注意以下明显事实:8 F/ w7 X0 d$ l( R2 X2 [9 ~
那句话,是作者对当时发生的整个事件,包括那个帖子、自己对基督徒说的过头话,以及争论,表达的一种“让它过去吧!”的情绪,并不针对大头熊本人。因此“网友会重新解读并理解为人身攻击”属于误解,或故意曲解,不应由发帖者负责。% R$ `+ x  Y2 n! Q1 j

, o- M7 @( ~& p5 b. S7 l6 B2、整个帖子是在回忆过去发生的事情,算是一个回忆录,不是在与大头熊对话,这与平时上网发帖骂人是截然不同的。回忆过去的事,对不知情者来说,虽然是第一次看到,“重新解读”改变不了言论发生在过去这个事实,早已过了追诉期。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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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11:23 编辑
/ u6 x2 c+ G' r5 {
; W5 Q9 [7 g, D- g* C$ {2 A0 c法官已经认定,“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
/ Q2 y, ^+ m7 f那么后面的“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是否可以否定上面的定性?- l( Q7 f& c/ t% l3 n3 E0 q
“重新解读”是个什么概念呢?如果阅读者的理解与法官定性不一致,是否应该以法官定性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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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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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4 19:26 编辑
$ r7 r3 z6 z$ }. G
: P# e& B" b' Z' W+ e5 f$ b2 o裁决:
+ @( ^+ F  t; M' @) R1、关于投诉有效期限,以在网站发言(发帖)时间为准。现实中的发言不受网站规则约束,无论是否在72小时之内均如此。而在网站的违规发言则不会因为在前面冠以“72小时前说过”之类的字样而免责,因为如果有违规,如果有对其他网友的伤害,这个伤害是由你在本网站的发言产生的,伤害被感受到也是自你在本网站发言开始。
# W# ]4 I0 w4 I- J3 \
, X) n8 I2 @7 b/ ]9 u3 q2、被投诉言论“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去你妈的吧!”中“去你妈的吧!”表达一种厌恶感情,属于谩骂性质的攻击语言,攻击对象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发帖人大头熊;二是攻击被删除帖子本身。原文中整个句子是在叙述一个删帖事件,因此我认为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可能性更大。由于不能确定攻击对象为本网网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我认为该言论没有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5条规定。
$ J/ K4 J$ [6 C' A+ u% Y* [! {8 z2 N6 h
3、该言论还具有另外一种违规可能性,即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6条“不得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污言秽语,包括色情的、粗俗的语言。”“去你妈的吧!”属于谩骂性质的粗话,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和“tmd”类似,都被称为国骂。如何处理国骂,网站从前有一个解释(见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amp;extra=page%3D25)。这个解释是对前一个版本规则的一个解释,产生于目前运行规则之前,但我认为这个解释仍然符合当前网站现状。因此,我愿意援用这个解释的基本精神,基于国骂的广泛使用甚至是习惯性使用的现状,对于不明确针对本网网友的国骂采取不处理的容忍做法。
/ h: S1 _$ W# q) R
3 V# s& q; A6 S9 ^# l  i综上所述,我认为被投诉言论是不妥当的,但还没有达到违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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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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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zsm2002执法裁决
: h  [" _  t) V. I1 t% ?0 B5 o建议此类言论裁决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主要依据。对经常必要发生的情况,应该有明确规定,例如:执法版主在执行公务时以调查纠纷事实为目的,向公众公布的过去言论的行为,不追究其客观伤害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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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回来,看到这个上诉。
: O' M1 U/ e- y) ^3 ^' }- }( _" ~现实生活中的脏话不归网站管理。 引用在帖子里,则属于网站管理的范围。扁舟对于自己的话的引用,牵扯到其他网友,需要遵守本网规则。% o' h' e- T9 A6 \( d
但是扁舟关于对此的辩护,其中表示被控言论是对事件的反应而不是对个人,我认为是一种成立的可能。国骂如果没有对象,是一个不雅的口头禅。
3 d/ |# ?' h# c& s据此认为被投诉的内容不健康,但是不达到违规程度。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11# eagle2008 8 U% h& O$ a2 i4 r9 o; C( y
3 S$ V  x$ t# X" s
请执法版主把该帖中相应部分改成“文明用语”。
, C* q: E6 x& z7 p1 O) v" L# s% B5 r
5 m" `- ?) d, h) W0 I( p谢谢!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1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执法版主最终以2:1不支持投诉。此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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