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p. b/ B2 k( u$ Y v. x 而要研判未来,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美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演变。, ?* u0 E$ }* F- `7 r+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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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00年开始,美国的银行不断开设大量证券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和投资业务,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5000家银行倒闭。对混业经营的指责催生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其初衷是防止金融机构以客户存款去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银行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联储、货币监理署等机构不断准许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最终导致分业经营名存实亡。3 L1 m, [0 j3 b. j8 H
% W. c1 u) W$ |- d, l 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Modernization Act),正式宣告了混业经营的合法化,当时参议员90:8的投票结果表明了那在当时是大势所趋。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和前美国财长鲁宾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主要推动者。鲁宾在1995年的听证会上说,“如今的银行业与20年前已大相径庭,更别提1933年了。美国的银行在海外参与了国内不允许的许多证券类业务,即使在国内,分业经营的规定已接近名存实亡。” $ | \9 p7 d; I4 V8 W' p8 W / T. i9 E; Z, k7 ~( K( X1 c 应该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大萧条之后的几十年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升了商业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2 E) \3 i& b: S( B. a$ T5 w( [6 {' T6 D) S* H0 j r+ l2 G
转折点出现在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结束,全球经济进入浮动汇率时代,金融风险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大力推动金融自由化。这些因素从客观上推动了期货、期权等各种衍生产品的迅猛发展。多重动因促使银行转向混业经营:1)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2)客户的需求日益丰富,要求金融机构具备提供一揽子服务的能力;3)来自欧洲的全能银行模式的竞争压力;4)银行内在的自我膨胀冲动;5)投资银行业务受监管很少,能以很高的杠杆率开展业务。 * u5 r2 H5 g7 L# A6 P( B' X $ l9 W8 `8 a! S8 p- r# O! ^ 笔者认为,混业经营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金融危机,过时的监管体系才是酝酿金融危机的温床。金融创新本质上就是对金融监管的不断突破,法规是静态的,市场是快速变化的,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才能有效。比如很多衍生产品(例如CDS)没有交易所集中清算机制,导致了严重的顺周期问题,也就是说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市场突然陷入流动性枯竭,引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遗憾的是,在格林斯潘时代,监管当局过度迷恋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盲目信任自由市场竞争的威力,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爆发。 + D4 O ]4 d3 F9 |9 J + P: r/ B( U: x7 s0 E: T 由此可见,弥补金融体系的漏洞有两种基本的改革方向:一种是不断改善监管体系,确保监管能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动态更新;一种是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鉴于此前主流的改革声音集中于第一个方面,奥巴马此番提案恐将引爆就未来监管改革方向的全球性激烈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