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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头马

投诉-十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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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8-14 22:15 编辑
0 S: ~6 e# }, C% p
1 J, C! p" p. u1 PCrisis版主:
8 X9 C4 i* ]" M  d# T: l
# G' W, Q3 n/ H5 d5 V辛苦了。
* X- I; y1 E" Y. _: D' F* r! \4 @$ \1 p7 t- w7 [
兄弟必须补充几点。% @7 o; i& h) @, q+ V" ~3 ?
- O+ R5 u% g5 H
第一,截图不能作为采信的证据,道理如同需要出示原件的时候出示复印件一样。' f$ p. J8 t* \1 S  O3 v

8 C, j4 G! s/ K' `0 Q+ K5 d第二,在移民生活版里,我的所有删贴行为,发生于所有与此相关的起诉之前。我在事情开始恶化的时候,越过移民生活版的各位版主,履行版主职责,试图减弱整个事件的恶劣影响。对此,请参照我给人头马版主的短消息(本帖1楼)、以及我16楼的回复。
! t2 ?  ?+ h7 `: E2 `; a
$ d$ k/ L' ^0 V  T第三,人头马版主在站务讨论发投诉贴,最开始确实被我删掉过两次,后来人头马版主坚持发,我就没有坚持删下去。我并没有任何要妨碍人头马投诉的意思,但是我认为人头马的帖子中是摘抄我给人头马发送的一条短消息,而这条短消息本意是很清楚的,意在重申《版主职责》,强调人头马版主的删贴责任,这里面的确有批评人头马版主的味道,我没有任何要把它公之于众的意思,因为我觉得这样对谁都不好。我反对把我对于人头马私下里的批评和建议公诸于众,这不单单是要保护人头马的大版版主形象,也是要尽我最大的努力来减弱这件事情的整体的破坏性的影响。但是人头马版主坚持要发,我也拦不住,发就发吧。
3 S& ~3 S/ t6 b. N' m; H# ^5 i
8 q' A& y+ J$ ?7 i3 {+ p; k换言之,如果人头马版主的投诉依据不是我这条短消息,而是随便什么帖子,我当然没有理由去删除或者改动它。而人头马用我发过去的短消息来起诉,使得这件事情非常特殊,所以我并不觉得我的删贴行为具有任何普遍性的意义,也绝不可以简单重复。
% h& G- m- z5 {$ f# _, N7 I4 M& z
, R) \" Y, P+ D3 V3 D3 p& q: E第四,凡是非我所作为的事,我没有办法评论。所以很多其他帖子里的千奇百怪的质疑,我没有办法一一回复,我只能就我做了的事情说说,我不能就不是我做的事情来胡说。我在整件事情中需要解释的,都已经在本帖16楼和现在这篇回帖中说清楚了。( [* ^4 z3 E$ @

( |' A) {( t9 J. P; k1 t第五,我一定要大致说说我对整件事情的看法。我认为,任何上升到这个层级的矛盾,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那么如果大家还记得我所主持过的对于建立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最后是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这样一个原则:就是在网络的口水战里,没有正当防卫一说,不可以以暴制暴(http://www.edmontonchina.ca/view ... 7878&highlight=)。对骂起来,闹到执法这里,要么都不打,要么各打四十大板。所以,人头马版主作为一个第三方的旁观者,如果不能持以公心,一方面一味指责十三少,一方面对于风之谷的回骂置若罔闻,你让我这个证人如何来说?我只能说,这不是我可以作证的地方。
5 `$ V0 T! D$ {/ d% M& e6 L) a+ ?0 F3 [
再次感谢。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对了,云版,请您查查:您删贴是在人头马版主投诉贴之后,还是在那之前?如果是在投诉之后,我认为根据网规您删掉该帖子是不妥当的,还请出示删掉的帖子。如果是在投诉之前,则我觉得您在行使超板的正常职责,可以不用出示该帖子作为证据,但请短信删掉的原贴给我以及其他两位执法版主,以及老杨,以证明删贴时间。
: p" K2 E4 s3 S) }7 n7 w, @) @# D- l0 R; e) R
不胜感谢。( k: r( h8 m6 U0 B$ q* Z9 Q, J: b
Crisis 发表于 2009-8-14 11:29
# Q+ P( S4 v  c1 H& i" P
多说两句。
) h& B- s# x* U3 W  z' o3 N1 y; ^
6 P2 q% f( o2 e) i2 j3 k. N第一,我在移民生活版的删贴行为发生在人头马版主投诉贴之前。对此的有力证明就是:人头马所出示的我的短消息(本帖主贴)。请明鉴:人头马版主所出示的短消息,证明我在发送短消息时,删贴已经完毕。而人头马版主的起诉,是以我的短消息作为内容的。时间的先后,一目了然。, ^+ b& [: M; ^4 g
* X% {' e3 J+ q- a1 B9 B/ J3 A
第二,我没有截图的习惯,也没有想到过去保存删掉的原贴。因此没有的提供,抱歉。所好,回到我上述的第一点,时间问题无须证明。0 z$ h8 D) w2 g
* e8 L; n: J; U% c8 v! H8 ^' s
再次感谢。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十三少 于 2009-8-14 22:42 编辑
4 E1 Y1 P, g3 Q# B
十三少网友,鉴于你是当事人,帖子虽然已经被删掉了,但你是发贴者,应该可以判断是否与你的原帖有出入,即是否是你所发之贴:可以一一指认,不用嫌烦。
5 d& v* s$ R$ w  C( K
% Q! A2 K; k- P4 C4 `; M+ F所以,本执法请你对人头马版主所引用的网络截屏予以确认。 ...
5 K1 S# n: z* c3 OCrisis 发表于 2009-8-14 19:40

3 B& @; A' N; Q4 E* V) N: e" |5 y不好意思,我以为只是第一楼的截屏,所以我不知道真实情况。后来刚看到后面的几个引用连接,确实有本人的原贴在内。香帅向来敢做敢为,不像某些人那么虚伪!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Crisis 于 2009-8-14 22:49 编辑 8 D6 g- G3 E% ]) D. S2 y
1 a; o+ l$ ^7 M& N
好,谢谢云月版主出来说明情况。$ w5 i* R& U: _. P) R! M8 M3 D' I6 Q
% e' J* l8 n2 w6 @: B3 ~5 k
根据你的说明,我在这里先暂时表明两点意见:8 h" y3 E8 F! Q+ F7 _( m8 m! b
1. 随后我将请人头马版主证实你删移民版帖子与他在站务讨论版的投诉贴的时间先后。
( E  x! j% s1 i" V7 t5 s2. 如你所言属实,则你应该是在履行一个超版应有的职责。
4 X& L* z) P/ J, ~3. 你删掉人头马版主在本版的投诉贴,实属不该,同时也是对我们三位现任执法版主极大的不信任:不管你有天大的理由,到了站务讨论,咱们都应该遵守网规应有的程序,你作为前任执法版主,相信也明白这点。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删掉人头马版主在本版的投诉贴,实属不该,同时也是对我们三位现任执法版主极大的不信任:不管你有天大的理由,到了站务讨论,咱们都应该遵守网规应有的程序,你作为前任执法版主,相信也明白这点。Crisis 发表于 2009-8-14 22:48
  _; b: s* k) j
理解。
: q$ a; |; G6 |; k* E$ {/ a( b2 O' J& I5 ]
我删贴的时候,更多的是站在一个超版的角度考虑此后的影响和伤害问题。但是我同意你的说法,就是对于在站务讨论的起诉,不应删除。5 Z* p3 {; d- _4 v9 h
3 W  Q4 W* Q" x4 N5 E! U& L' d
再次支持,并表示赞同。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云版爽快。
9 I+ P1 s; P3 P- z( D
( v2 k* C; T$ R! `5 H6 Y, I鉴于这种情况,同时目前也没有网规对类似你这种行为进行规定,故这里建议:( \1 N  ]7 v/ D5 C
1. 云版是否可以大度一点,就删本版投诉贴之事,向人头马版主和本网所有网友道个谦?
, T+ }- H0 l8 t2. 云版是否可以出面主持一下网规的补充制定,以规范目前类似删帖这样的版主行为?希望里面可以考虑对版主以及超版们的违规删帖以及其它违规行为做出一些适当的惩罚。这也算是对云版的一个小小的惩罚吧。
  }. Z4 o- i! i3 q1 [) B+ L. ~3 b# h0 `* H  H1 M( e6 ~) g; o
先行谢过。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好,云版爽快。
* C. {( t$ R! X1 ]
. c+ @* |7 z3 B鉴于这种情况,同时目前也没有网规对类似你这种行为进行规定,故这里建议:. j9 @7 X7 d1 M) G
1. 云版是否可以大度一点,就删本版投诉贴之事,向人头马版主和本网所有网友道个谦?
- m  U9 _5 @; \7 V2. 云版是否可以出面主持一下网 ...' k/ c* K% W! J
Crisis 发表于 2009-8-14 23:10
9 |$ `5 Y8 D/ D$ g
好!我愿意就删除人头马版主的投诉贴一事,向人头马版主和本网的的所有网友道个歉!6 c, Z7 C0 }$ ]

9 ~9 G! ?$ i; O5 g0 ]5 H$ M1 c我的确有我删贴的理由,这个上面也说过了,毕竟人头马的投诉贴是援引一个我的短消息,而这个短消息我并没有同意其他人,包括人头马在内,将它公诸于众!但是,我说过,作为老执法版主,我坚决支持现任执法版主的工作,如果Crisis版主认为我应当道歉,我一定道歉,没说的!
0 w7 ?& `: W/ n9 u5 c. A
6 _% U- c" B0 c: Q& F3 ?至于第二条,我认为现行的《版主职责》,说得已经很清楚了。至于对于版主的处罚,这个问题我曾经和管理员也有过很多讨论,嗬嗬,命题太大,不是我不愿意起草这个补充规定,而是我觉得我做不来。比如说,我直到现在,都坚持认为,人头马版主没有及时删贴,以及坚持做一边倒的起诉,完全违反《版主职责》第2条、第8条的相关规定,是明显的渎职。但是这个如何处罚?再比如说,风之谷版主在没有将警告送达十三少的前提下,就两次违规封杀十三少,这个也是滥用版主权力,又如何处罚?当日Greatwall被撤销版主职务,理由就是违规封杀ZZZN,那么现在风之谷的违规,是否参照执行?2 P/ O8 J2 W- K) Y1 G; m$ e) v

# O$ K9 K( g, n( x, ^我所建议的补充规定就是,对于版主的任免和赏罚,不是执法版主这里的事了。这应当是管理员的事,老杨酌情处理吧。当然,这仅仅是我的意见,仅供参考。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谢谢云版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5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虑到人头马版主这两天没时间(见25楼),目前暂不处理,等待人头马版主下周上来解释。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呵呵
2 b6 C: x9 Q' n9 c; u还没判呢,谢谢各位版主这么有耐心,还等着我呢
* V3 ~6 X: v+ I2 `; \, ~( O! j$ V! g4 _; l5 N, ]9 T7 @7 E
其他案子都判完了,咱这案就那么难判吗?
+ B% ~, E+ g: Z" D7 D0 |6 {- P# Z6 Z
1. 云版删贴确实在我投诉之前,原因是我当时在写投诉贴,但发现投诉还没写出来证据就没了.(并没有接收到任何通知删除原因),如果这也可以作为不立案的依据的话,将来我的朋友骂了人,我只要及时删除就可以随便骂了,反正删贴比投诉快.9 S" S% J8 m, {! T4 y. G" \
2. 请云版注意,我这贴投诉的是十三少骂紫色雨伞的案,与其他案件没有并案处理.云版是制定法规规则的人,不会不知道案件处理一码归一码吧,云版有权投诉,立法,发起投票来质疑其他版主,但您不能在这么个简单案件里讨论其他案件如何应该各打40大板的问题来混淆关连.
. E  D( F: @2 D0 }" c, ]3.请云版证实,我出具的证据是否真实.
7 {: |4 ^& @; a: {) g4.请执法版主判断,被告言论是否构成辱骂: ?0 d7 O4 v  W( p. u
5.我会另开贴讨论渎职和干扰越权的问题.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7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件事情可以告一段落了吧。所以决定本贴是我就此事回的最后一贴。
, c& z/ v& M; L: F+ l3 \- ~
  Q. S7 I4 w& @7 q; H* H6 t人头马版主,我觉得你如果拒绝重读版主职责,或者认为那只是云山水月的一厢情愿的话,你看看下面这个8月6日(本案事发之前)由阳光沙滩版主发主贴、有老杨回复、没有兄弟参与的帖子。
1 T" b/ x% F* L! f6 c! t/ S; ^8 Z8 t6 }6 b7 ^( y7 E4 f# D0 |4 }
http://www.edmontonchina.ca/view ... &extra=page%3D1
( w1 b" w* n9 u! j8 P7 j- H$ k5 V% \$ F3 a
你如果觉得现在的版主职责有不尽人意之处,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但是在此之前,我说你渎职也并没有错。你如果坚持说你是对的,你就是对的吧,但是我不会再回这个帖子了。谢谢。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7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投诉贴.跟我渎职没有关系. M- A6 y) S, i" I4 Q" E) e
& ?' y/ x- Q$ R" M+ G. @
很简单的问题是被告究竟有没有辱骂其他网友的问题, t2 z6 W0 W  f& t
而你一味的拒绝提供证明,而强调我是否渎职的问题,版主职责我们完全可以开贴讨论
$ e2 C$ |0 r$ _/ S, W, V并不能说明被告人就没有辱骂行为,如果您和被告都不能证明截图证据是假证据,那么被告就应当为他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大型搬家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7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首先谢谢两位版主的耐心解释与回答。4 P* t/ h2 B2 Z& x4 S5 C" }

, E6 v& V/ j; T接着先回答人头马版主的一个问题:“其他案子都判完了,咱这案就那么难判吗?”
& Y$ B$ C6 |$ _$ |' o" d: j7 Z, |4 [  M( \3 h! Z
本人认为,该案确实难判,其难点有二:
# i  G1 X4 k. j3 p1. 证据被删,目前的网规对于网络截屏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没有明确的界定。我的理解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网络截屏是真实的,则可以之为证据。但麻烦的是,人头马版主要求的证人是云山水月版主,此外没有列出任何其他她有力证人或证物。而云山水月版主却不愿为人头马版主的真实性做证。对应到现实生活中,证人是有权选择不做证的,如果证人选择不愿出庭做证,则证据是不会被法庭采纳的。2 T! a3 G/ P2 r" g$ k! d) F, |
2. 人头马版主的投诉贴和云山水月版主删帖的先后至为重要。如果投诉贴在前,则云山水月版主为明知故范,违反版主职责。如果是云山水月版主删帖在前,则人头马版主的投诉毫无根据。
" |# Y7 |3 S* g
3 }5 B$ n6 ^+ F& N+ O8 ^综上两点,本执法一直在等待双方的发言。如果不是人头马版主直到现在才回答,估计该案的结果早已经出来了(这里没有抱怨的意思,毕竟,我理解周末大家都各有安排)
$ v- P( L, |2 a" d/ ~% B+ U' B7 ^9 P( `5 t. F! p4 {3 q+ q7 s: A
随后给出裁决。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7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Crisis 于 2009-8-17 09:46 编辑 ; N4 F8 @) r# J$ v
$ T. I' `4 ^; ~$ E
裁决如下:6 l6 O1 N0 b$ p4 d  S4 v+ H+ o
查:
' ]5 O8 \& F$ z- L1. 云山水月版主删帖在前,人头马版主投诉在后
5 `3 u) l& ^) }/ C9 `, @- `3 e2. 人头马版主的网络截屏除云山水月版主外无其他她证人证物可以证明其真实性,而云山水月版主不愿为此做证,故该网络截屏证据不予采纳。* [! Z0 ~6 x  z
6 ?, F6 @0 W; K  A! o1 ]
判:
. I# E* ~; `" f7 E# L
, v2 n: t5 q1 u4 @7 ~1. 根据本网网规中版主职责之"8、版主遇到严重违规(色情、淫秽、未经许可的广告、种族歧视、辱骂、诽谤、恶意挑起事端、以及网友言行规范4.0所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帖子,应当立即删除或者编辑、修改、移动,并对该违规网友进行警告和扣除积分、威望等处罚。处理帖子时版主应发短信通知帖子本人,解释原因。' D5 t" x. Z1 r; m$ B9 W
但是,版主删贴等管理行为必须发生在起诉之前。如果违规人已经被相关网友起诉,则该违规贴成为执法判断的证据,非有特殊理由,版主不得处理该违规贴。"0 y; `; s( `; D2 c1 ]
9 n' j8 f) g3 L$ \9 M
人头马版主没有在事态扩大之前执行删贴操作,而云山水月作为超版有权代为行使职责,故删贴系正当行为。' U" P5 @- Q; \" A* t& U
$ o5 k# W. ^! P# F/ R6 b
2. 人头马版主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支持其投诉。3 o( u4 ~5 q( z, }& ^; |( ?
9 H* X, X. [3 P
3. 根据“投诉裁决流程规定”之“1、投诉者发投诉贴。标题为:投诉***,***为被投诉人;在内容上必须提供链接、引用或者其他证据。此两者不可或缺,否则将导致不被受理。其他有助于执法版主作出正确裁决的内容也欢迎列出。不受理对72小时以前的言论的投诉。”,由于人头马版主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其投诉,故人头马诉十三少网友一案不予受理。
% Z  I8 l* a: J  h3 \) ^; ]/ K* A3 n0 {; ]* K  ?; c8 J2 _
就此结案。
2 w! U- \+ N& \: m! O# Q, C$ x' u8 p: a, a& |& U; _* X" p/ C
封贴。6 ?- _" I4 ~: L/ z

+ j; K9 F- N& r& c  Y谢谢相关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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