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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7 z9 f+ U" \. x& m7 r) g

2 H. {) [( X& @4 `; ^9 @7 \9 r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a0 D( B9 L7 r- D9 U3 ^- R# S  o2 O; E& U. V6 V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9 K5 U* X9 N9 n( n6 D1 W

- o! V; D/ d. D[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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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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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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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6 g$ R0 r; Z; j4 T7 _, q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9 ~+ X) C3 I' w
, U, I+ z) s( C5 S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 d3 y! X" O6 Z) q5 m+ X; f; @5 |- h1 h$ r: w5 _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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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x9 _4 S* J* d) i7 u5 B6 W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8 r6 _1 x" R) E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9 E: H  d2 f& g/ y4 _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v" ~- {  K1 ?/ z; \/ n6 D5 }+ @* ?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d6 F% @( Z% M# R& c3 S( D% a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S  Y' M* |3 z# s3 C

) m" N* B* V0 s; Q" R3 k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9 t. j) d9 Q" b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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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5 [' c& p4 C% K) U
$ Y5 Z! {* m( |" H3 p( y* z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4 F1 {$ `7 X+ D2 M5 e% `# ?5 Q" n$ t1 f& q# \8 V& H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p/ ^. D2 c; d+ f3 e
& ?" o* g  X2 u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U" N4 y7 u8 h: [" b8 h; K
7 Q/ X" z4 ^* e- b4 q4 t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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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9 V7 V, X9 ?* r9 \3 A+ h
1 f+ f' ?; [8 x8 C, B/ v! B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1 Q) z. Z+ s; E8 Z  ?

) R; k; w, Z! |! r, S( y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7 p& R" s- G- [6 Z7 J0 H; M' ]9 r, W0 D& X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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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x  O+ v5 H  H1 X2 W1 Q7 `& ^8 T: B) r9 c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d2 o; R7 Z5 `
! v( x6 M: |( y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C9 E' T+ B$ X2 Z( v4 U# \( h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O  o  n0 Z9 `7 n+ s! k2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s/ e# z" c$ j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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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2 e5 P6 V& v  s3 s+ g" e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6 T" F: g; W4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c3 [* b# F  H4 f! `' _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6 \7 ?7 c4 H3 C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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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c+ q3 J& h6 ?; `7 B3 j) i1 C2 [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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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9 m* r, V+ ^2 n2 ~' c+ o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9 C' ~. ^! B. o0 l
" c, [4 i( ?/ N1 ~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l+ J2 Z6 `6 E* u" s! w' A4 Z# J$ n% P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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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7 W$ C1 }! k) Q: @. S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Z. v2 X7 ~3 ?9 w1 K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1 f7 B  t& w# T1 e8 ~3 _* b( j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i+ [( f. c4 m& |/ p) N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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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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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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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 @3 J. r6 P1 ]4 _# `9 w8 m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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