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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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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l( N' L" u. U1 ]. g) c/ N

, f) W5 A& L# w4 d1 t7 U: v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1 r; P) |6 h7 a# t% o- E
- Z- Z( [+ G- X7 M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o* B9 ?  G" \* J' V
) k# z2 ^/ V2 ]- B2 Z1 {/ U0 ]
谢谢大家。
2 P7 n1 x! W4 N5 J+ F6 F5 u& U# d
6 t$ H' Y# m4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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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N7 D0 A2 b0 E$ r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l; r9 i.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W" E3 _' c; p' D1 x" n" y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R; _- j! B! ]1 `2 Z, b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g7 I8 D( t- x9 o. x) i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5 M* b" I  l. p9 E; F0 x同意小美猪的
: n- M3 c' Z2 Z' w9 R7 S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6 `' a6 j( w! R* T8 H' E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5 k' I0 z' z4 M  ^4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6 v% Y: R2 p" [9 M' l' g
8 _4 K  Y- b. [" h# \$ Z% t! I" B- r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E! [. y# N% w# J6 c7 k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U8 r6 i: {) K0 F0 ^0 h* S+ N% w6 l6 }9 B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T+ Q5 W" g2 ?" r! h7 @0 f! ~1 f) B' i8 f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2 Y/ M' `3 q) I1 D
  f1 ]( _# I0 s8 ^9 P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Y& T5 T9 ^# e,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2 _  ~. Z! F1 n/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 `( Z- P: E# j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V$ G! R: X. L0 d: Z% w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2 Y8 w, j! H1 C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O4 p9 C  i0 K1 R# J! T/ g
- V: T4 c1 M" R6 p: X-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Z, z! P. n" A. @
1 |/ u9 q,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h. Q6 f; K. k6 @' {0 A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r4 j1 |5 h4 J( Z/ `# G1 G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i: J8 g% W6 E& Y/ d3 Y' f/ g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6 n3 ]6 r9 h& ]5 ^0 P-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X4 b6 z& C6 c" O2 Q& e, Y. ^& R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a" Q! n3 @( Z( P2 J1 V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g6 P) w, Q9 A% \6 k' n

$ J' Q. z, H4 ]$ ]* d9 H  ~8 J. C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7 r; o" x" q7 y
2 k! b. K' L" L, j8 d, t7 f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N+ i0 C/ H3 U# b/ s# y: b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1 c  F' o* ~3 T. d

' A5 H# g" r/ w4 x3 A3 B! T, }3 q# T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b* a* `/ y: P; P1 f! Z. [% l

* P; h: Y8 o/ b; ~5 [1 _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x7 A0 Z; w# |/ G ...
( `, Q5 i' P( {4 r* c, b" p, q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6 N: v5 B  {; d: n0 J

; V% r8 N1 N+ {$ U9 i# w+ _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S) o" n2 V, p1 I+ v6 t5 I& |! v4 a7 b8 @# ^0 [% P; X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3 R* I5 l5 G( P( E8 k7 ]0 ?
+ i0 r  B4 g9 B. F; G9 u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8 R, @& {- x' W7 j* `9 w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d! ]$ l, b% \# j6 T0 E9 [% Z/ h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q. m) I3 j' I8 w' C

: V3 E: Q$ |, W1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w) Z1 w- W. X5 I7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6 d% |* O- P6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L6 l. v( N2 ^* ?, r0 d4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l% n4 z% i: p3 M5 h1 P3 O" j9 `- S) }
不 能 同 意) L* O+ Q1 f2 j3 ]8 l* K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 a: ~- c' [6 {4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e+ a. G$ I% y. ^1 e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6 T& A' L+ ^/ Z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0 q. x; W* T' U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M* L% G4 J8 V, y2 w.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8 X9 T& {" @& n6 s9 m5 U- F. X
$ D# H& ?& g+ g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s' A6 Y* ]6 t4 w" L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5 N# ^5 R8 [. v+ u0 l* j

2 @) f  H1 \/ [- f& S! A* d0 B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D! }! r- ^( K( ~+ i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h" G- o: _7 k, c4 @4 w: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1 N6 Q  L3 K, k- X) S
希 望 别 介 意  - F4 U0 t/ C0 L, s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O- a& f) n2 c/ m% b( Q/ x0 h8 Y# n7 o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  i9 p* C- V. u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x. v( c% B3 w! G8 |  g  z6 f) d6 r" C2 ~4 U5 l$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z  r. ^4 a( ^5 u' g6 [4 L9 v; F% _+ G0 b4 j6 C,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 I+ y" z6 D3 K8 \: N) Y/ H ...

- m  d/ o0 [  [/ o9 r
) q( K' r- A! F3 A+ v- F* f" [
" A' n7 p$ U3 x; W: V/ r$ r: ~' H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1 O. x" r8 P6 t& V5 I3 s6 H8 v5 u. `) k$ c% I  m+ m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h3 k% ^  t+ ~6 y# r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i8 ]& t0 v. K& P2 x

& o( |4 R1 h" m: s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0 a4 I1 B0 d- ^0 `" B" s3 @" L, O4 k$ @
: ^! d4 {. U2 P6 A
支 持 .
( |$ ]6 @* p/ m$ p3 V$ q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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