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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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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g3 S5 ~+ ^% j, q& E$ X

1 ]! L( y" V1 V, A7 N8 T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3 I2 {$ O- y( a" O% u, L1 Q  E! C2 F$ s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5 t. P+ A" ~: \$ t! k& Q& I$ M
! u5 z7 p; ~! T/ O, Q# Y谢谢大家。4 V# M9 U& ^) W* U$ }
$ t( V! `4 a" q: u% t" E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6 |! K8 e7 M  y: ^% i; C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a! K. V* X7 j- c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k9 Q2 f. q4 F6 S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M, P% a2 U2 h) p+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4 b' x# ~( w+ s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 `& g; v) k$ D: q$ x! h同意小美猪的4 d9 k5 ~7 o. C* w+ z* p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 n$ n( H+ e5 |, a2 I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m( H% H/ P: ?1 B9 T! m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3 ?6 A1 O: n# F3 f2 a/ {* v
* l; j" F: y, k+ y'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Q5 d  k/ P" M; K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A4 f2 d  q8 v- n* h1 }8 [% H. O8 u& `7 M/ h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r! [- |4 T* G2 L  b
" Q: ^. O  x$ x+ k; }$ [" N* L" v4 ^$ m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d- j9 k- p0 ]5 H4 R- R. x% j3 Z, q5 `$ _% |, _! X* z# p9 M0 z. S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B$ Y* V% p* j3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q$ r. S1 m& ]( T  E9 \2 j! z)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u* N4 p2 U+ {" P: X2 _& ~, P) P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 f; U4 w  H  L" j( v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h' }  x, N, W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E0 H2 ~  i. f5 p+ V

  f+ g9 m- ^. x3 o8 _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D2 r6 E+ }) n2 e5 Q5 G! ~1 Y1 d1 k3 F- f- W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F, t1 J' Y# V; F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2 W7 c! k# E3 b  @/ G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D2 w, [% K4 x: W; z, u1 [0 w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r- A# E/ y3 y"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Q- |0 d9 O9 k. [0 W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4 J/ F/ }5 `- [3 ~; s: O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4 N( _$ L9 J6 j* M1 z- \1 B3 y) c) Y  l( z$ Y- p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G$ w, z& E0 I' ~% l* D& x4 C% m
" X' Z% ?$ [3 O; G* J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I; H2 K+ \$ C# Y/ q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T/ M5 C; W$ j7 g6 o' O1 ]: g1 a9 c, D(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a* m3 G3 {( I4 ^9 [

+ `2 n" k: a9 b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 E4 `  G1 r ...

- S8 a. c) g- Q4 _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8 ~+ p; {  ]" G- ]4 u5 A5 X/ K. |" Y5 T7 J+ p  I! o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k; R5 D8 c2 K& q: w9 J/ \

- Z( L' U# j( A  J; X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8 Z4 I4 c& w6 ?  G
1 X( U: M8 S3 v5 U7 L6 C$ H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r- L" W+ G/ G4 r9 y* O) G$ T# Y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p' O0 Y, B& \2 F! ^  I

" \1 N+ N9 [3 v2 E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t- @. H  w5 k6 D; [- ]- K
, x6 c  Z4 W+ H5 Y5 N1 u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H) A6 j3 T" @2 e  ^+ U- L1 r% l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e) ]4 N) _" }& r+ M1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h5 L1 g0 I- ?3 R! B* G0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8 t! f6 Q4 k: x* M$ l; q

6 w" D- q) ^3 l8 `% W不 能 同 意: R) J: q: a* Z7 v+ ?7 V" l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8 z! `2 l9 {2 w0 w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q4 _( I: J/ u2 W$ ~  |! w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 g; f0 d! p# R(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s* ?: Y1 Y+ T! H$ v7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j& a# d' O' C( X5 A6 D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7 }( P8 M/ G; Z9 }. H! w7 V$ l# S& F
# {# p- i; B: G) T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3 m! G, x, h; @/ f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5 j- I# @/ q8 Y  W; Y5 V4 ]+ n8 n3 [
+ a9 Z( }: G9 B1 Y( G6 t0 n$ t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_# }1 O- M% s; Y  ~/ n" i3 k1 f4 N* t3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A; T" N7 {0 m' W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Y) L! ^# x+ k1 Z6 f9 R
希 望 别 介 意  
: j' x+ k+ k: X3 u只 是 打 个 比 方4 ]% b& k1 B3 a3 N# q

' J6 }# k/ Y1 I[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4 T: T1 `8 X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R* r- Y) r& `6 x) Z7 ]; e
& d& c+ s) A! u" C: N! w# O, \9 o' E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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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 \7 M/ t* C8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V& G/ [8 R- C) d ...

: Y' t" t6 @% @  F# F7 s+ u# A7 g# ^8 D% ^$ ]/ W" r0 J$ C, Z) R

1 J5 H" e8 P6 _  }! Y& l- v+ \7 I: {: e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T. |# ^+ J' H$ Y8 W. v/ _! r; ?2 j$ q. s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f! [% j, V+ t. |, Z5 a6 Q% L* ?0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P) S* J* G/ ]

6 H/ B1 P" B! w4 s: b" Y- o9 f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l# U! i1 \8 w8 c, {7 M7 t. {, y

& T  U: e: ?+ n+ ^+ y! q) t支 持 .
) g5 }& V0 j" S7 e$ `9 U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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