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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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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l$ y) ?( j3 o
4 \1 u. \, y5 D2 p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8 y+ j2 I& L% d: Z
; _  W% M' \# a2 _0 U1 z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5 |% V7 L: l3 O! \4 V
+ @3 F+ i' c5 A. ~9 a: c+ a0 q: A
谢谢大家。. [  L3 n2 A" C+ f; o1 ]
- t4 l* g2 F3 P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0 ?0 j, G* M- T3 k  l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Z; W6 \2 W1 A; K" R5 S* X8 X*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o, y4 Q. N$ D! t* K& |+ s4 l* I( m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h) D" l; x# b9 o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9 \) O, Q+ X) @) e% R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s2 I2 g* s3 ^( d' j& }同意小美猪的. {  Q, X( F1 q# ]0 _$ X; _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P5 ^) \4 j6 p7 k% {% t# c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f. v: b. `% I! A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H; L6 f( W& K/ L1 M
7 d; T8 s2 s5 _, V6 C4 O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 ?1 P  p3 w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X' B% y" Z2 K" l, [! p# S& A  G; H# ]% f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7 ~! u  ~# d$ f% o& k
6 D: {9 B2 x  T7 M. a2 d: q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l# y" u* a& X) ^
' H0 h# p) _1 o/ q2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J) h( s& y. K0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 T6 X  @; Q% T7 k7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I0 V% \- L! z5 N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u! p7 J  ~/ \# c/ G6 u" U5 i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5 H) z4 P6 B4 u$ V: ])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G7 P) _) _7 R
0 a  l% p7 V9 J2 C1 |9 s( D+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z! i2 Y# ~$ N" t; X5 K# {
7 [& n# L! j. {& p5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z0 l& I: Y7 x2 \; k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I; ~+ t, l/ D$ I  ~2 w+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1 h& ~' j5 ^# l/ }) N7 {1 l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n4 X# e' V6 r2 E6 B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0 b/ W- T: `: ]) c5 |; d( v$ Q6 n" c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2 v4 [3 E, X/ Z9 v) V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8 B+ C2 }7 e: d% e; \1 ^/ k* w3 P; Q8 v$ x2 O  f+ D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1 n& y9 `. f: G9 O  M* l. I, i5 ?; U  Z0 R) p  t. L( B$ D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n" y+ f8 W( n0 T$ b& u, a7 F& X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N- I  H! J% L+ K! l  ?6 ~2 L* R% q3 u9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 J; b% _3 h& a, J5 t! ?/ |* P+ }
: y2 t. j, G3 h* ~7 G" x%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p2 d6 l3 d' S% X( D$ A  ~ ...
$ A/ C1 k% e' U*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4 L. W4 ]4 _% S$ o
* L' W) t; u,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7 G$ C1 @- K- @5 `$ [$ i0 r6 d5 H
. `: k0 {7 A1 s6 F8 a7 t* U4 j1 s+ D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p$ U0 L9 A4 d8 {* O9 ~' `

8 ~3 h$ @0 `! q, v6 J/ j0 i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T) z. e6 T- a) E* @$ Z8 A#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h2 K/ }* [9 t" j# o/ q1 Y

" t2 ]* y  o: G8 m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G+ Z/ X) B. T8 W$ j# H
2 A* a+ H, L% M) V4 ]2 e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Z# H) s3 W9 S0 g: m* D-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 d" ^$ [( M0 i3 A! E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c$ K, S1 f& o&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Y: h* n" _$ J. n
7 V8 Z. c5 T1 w* L6 b+ Q
不 能 同 意
- x; y  T2 R, }& p1 J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8 d9 H1 L' _) L5 i: m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U2 E: F4 t8 V3 f. H4 w. s0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d/ ]: s2 K7 y# _8 |. O! K#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d4 y, p( W$ T2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L9 i- U: l( J% y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V2 R# h5 L+ m' s* x: f+ S- j: H
4 _' v2 w! z6 K/ B1 N0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0 Z3 c' o" F! G3 n1 k4 m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B* r4 t" p+ ~7 `0 v
: E( ?$ O% u1 i2 A/ N- E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a5 t0 J5 o% m: X! ^6 R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T9 e  H4 H4 m7 w&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B# w' A3 ~3 Z" p
希 望 别 介 意  
( v0 A$ T* v) P9 v9 {只 是 打 个 比 方6 R' J- K+ O' ^1 A& E  s* V2 m

% m! s& v$ U0 `2 Q* R+ r9 w[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_; V% t0 z; [5 x- g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F$ g. K8 i; X+ R% y  a: Q% g

# G2 `5 T1 K; \5 i# M9 V% W3 t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7 D$ N' d3 l3 M/ M8 q% x0 ^) H6 S. x

8 }8 _8 p+ M4 _, ^+ a/ j0 e)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o' T% Y/ m* K8 u& Z1 w5 Q
...
0 n) P& J2 y0 G! k$ |

  P: r$ ?4 D  J, V6 q0 r6 d" z& ^1 P3 x5 V: v8 t0 H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B% D. z  K0 Q. z' U

9 {! R3 w1 e1 z,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9 N" D9 z' e! O$ j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L0 Y8 V8 s9 t5 j: f4 `- Q

: X) c/ M4 E% V0 c0 `+ t/ o6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9 p* V3 \5 u0 l

) a  |( L/ @$ K( @4 `支 持 .
- x- f. J0 u9 ^& R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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