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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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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C8 B  |% O$ G8 H) W  p( {* s6 T

8 G) {' m$ Z/ Z3 u1 j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8 T! M9 S' J* q  u
5 U& w$ ]& f1 a# ^3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8 d, X1 H7 G# V3 N+ v3 E

6 R5 T! q4 J* R/ c8 U) U谢谢大家。) Q0 k8 y* V0 @, \
, ]; _8 Y& C/ l5 I2 k) D0 H5 Q  b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v' T5 q  [: `& x& c- b$ j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C) W5 c$ S, b; T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3 \) a7 v! y+ {. X  Q2 X5 u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b+ v" B9 s1 K) A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k. H; i  `; u3 S: B% C' Q: m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9 d% o. V- z5 T6 r同意小美猪的
  ?  p! B4 C4 x; M; j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 f; O* `  U# s! Y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A! E2 C' R# @4 J! A' W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5 _. F7 c" k8 `1 R4 F
1 p! W  d  O/ B3 F% B4 ]/ l$ R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8 O* U" v) x, o# o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O) t$ q+ z2 `0 l3 t& _" }
; U( J$ l& s/ b& e& T/ y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j) Z1 b; x. U$ H5 u
. T  v$ O5 k6 ?) C1 s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7 H9 z6 {4 y+ X, a8 P
0 |/ e$ \. d" I8 U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  k' j* G- j#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M: g5 K1 _- k! H9 \' c2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Y3 V: |! R1 b# a3 G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3 n. ]9 H( l' v6 S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9 D" `2 a" O( a' a3 y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1 v7 G' g$ J  N% f3 H8 ?0 N/ y4 ^% N: _& F1 C* l0 n: }3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N5 W( ?0 j( @; n) Z

5 B, D' U) f$ m1 F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P' o5 b  M: v+ W- K3 W8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2 T* O7 ]0 P2 {; }9 v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 W0 _# v. l. ]- N$ Y- R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D+ {5 ^8 u& h7 f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L- K# W' C& l- L  k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5 B* {/ u$ A& t0 {/ F8 `# G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I( a9 g% t4 }# [0 x; }
( N/ i2 E# V# ~& V0 y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2 Y" ]& ]; l: u/ S: v. M. o/ h6 |* Q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P# x7 s1 }" Z2 O: S, h. Z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d; W. R) n. r6 J- b+ @: w2 h
: v0 V- c" j2 D  n!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I1 V4 ^4 Z: ~6 b
$ r; h' z" K)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0 i. R/ q1 |4 j ...
; p& p- |, D+ D6 u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n$ j1 r! b- c
7 m8 y8 d0 g/ ~3 U% N& a& t: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_+ n, h& r8 z  N3 h- y% H9 |- a0 w4 \' E4 Q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O6 N/ ~. n% m) \! c7 K0 Q
9 O/ e' |$ ]5 W& F. o, R7 B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I1 \8 m' ?' ?8 |7 {. F. B0 E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Y3 f! D# o# B9 ?* O6 S+ E2 U0 c" [/ C' p' l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P) j/ \( C: R; L7 B% E! d6 f2 t! L9 W- b0 k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h9 [  ^- t+ J. T; l& o+ n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T5 Q) ^5 ~, y" A0 x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Q0 n: f+ l" Y7 g( K& K!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u; {. `, w/ p: r8 J
' k9 h* G0 C, _不 能 同 意
& x1 a& H2 _5 G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h/ m4 e7 l" r( X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V- J# c( d! W4 M) Z6 r" f;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 e! X0 d1 m: y4 a+ E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t" ^/ P' ~  _9 p" T! l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6 V" z$ @5 T7 i9 G3 c1 l)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8 J1 e+ o) f# g: Y3 c+ |" X4 a2 U3 v" s+ r) H* s! N2 p+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l- ?! Y$ q% o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4 v" t2 S  U0 @  K+ d. ]1 {1 C5 y/ V; i* |/ d+ R4 K% S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E7 V+ a# V& h, S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5 A5 C6 W: I$ P  ^8 u( D6 Y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J4 C  z. R* z& T3 P
希 望 别 介 意  
3 X; |! S  n/ ]% A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T! E' h# J
8 I: G1 {: H3 G: _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g; P  h( R, `5 c6 m#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U6 K7 i9 `4 J& x
5 T3 Z( a! R! C& W0 J/ y& _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F. u+ F4 v0 i4 W2 V
7 I3 d2 W" a9 l& M6 e2 e3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Q9 d: Z( c) Y. b ...

+ f% T" p! G3 J2 E# m6 P1 j! V, b# q2 Q) t% [2 f) t

3 Y: V& a. C( n! I% F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F& A6 \" Q& d

: m% x8 U5 p: f: p1 h0 ~& `7 r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C' M% L* l: A! F3 m; ~' B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6 W2 _$ t0 }' _) G
$ N1 y& x  S% e% ~: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2 k$ b9 f  x7 t0 T, L6 L$ k
3 M* s) ^8 A: `  [# v& B+ J! m支 持 .
* a% ^. _) F' O6 E3 ]4 c5 u' k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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