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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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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7 M: q6 I3 ?' a  H  D5 f% h8 {7 D"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O! r. P8 a/ f+ R" c7 b( c, s4 O* Q6 P9 y6 o: V% a# d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w# r/ z' V% e0 |* G8 Z/ }5 c3 q2 R. N$ N4 ^3 d& ?+ T
谢谢大家。9 j9 K) A8 ?* K; a% T* a2 q( |& o

& \0 E1 e: l# O; }) q& U% J( g& a0 _[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B8 K. E8 c9 }( h8 ]3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J! P, Y- u) c& G8 g1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D0 N6 D* b% A, m% w- t0 o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b% O4 t3 T1 r, D/ V* d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M) Y, A6 Y;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3 n- g& g$ i5 H+ R( c* b8 T
同意小美猪的
6 H1 d% H  R4 [; f& O) @* y' V# M; c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p( o' F; P1 E5 u. G" M7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  t/ z2 `! A0 Q- U) |1 i! N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l  }% E* X, ?2 `0 `

/ X, R4 w: T2 w. q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E) `9 C# I* x  [5 H7 n8 I2 d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z) Q, F9 m' g; O8 _
. Q7 N% r$ @5 j1 l2 j: l& R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c% [! ~( k8 v. ~+ Z
8 T% Q& l' F* e) K! l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4 G7 V3 i! ~4 F
' u5 V7 _0 i! k5 V; R% G'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f0 W, ~7 |( u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g6 }! L* G/ h) S( P  l: ~. z8 _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j/ G& a0 [* f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L9 Q8 p' q3 n( W)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2 E8 [. Y$ O" |& A% D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5 z5 t: X* ~) a
$ e# ?, e$ `* a; e) @$ y9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0 E9 f* p1 [" X5 V! `8 C
& n! c$ @( r8 x1 W# M$ j1 R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L# N9 l0 o1 u  M4 e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5 l9 O& V' p7 ]5 Q. X/ S0 l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h- ^9 h) Y3 W3 Q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0 T3 C/ h. w( f5 K5 B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0 O$ Y5 h, p8 L$ `0 U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z5 ?/ L) f4 u/ [* M- z4 _" c$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1 q! y2 \: m& v
- R& [7 l8 \6 m5 P% m" @  Q, x' [& S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7 f' z8 l9 g( S. m+ ]& g% Y

2 D9 f5 j+ @% Z+ v[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6 |8 F& u- a" l# Z( o7 k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s! s1 Z  M) }) h& p8 x' r9 P7 h( p7 d* B;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8 F7 h0 [$ X7 U$ g4 x
* l( t6 s7 O: Q- L" o& Q* U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y5 Y/ r$ B8 L' c
...
/ ^  I. E8 n0 A4 M8 K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c, g  R* b9 K' g, r$ G; \
( X- H* |: ]5 w9 u) a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b' S. m4 J  F: ~3 {
& ~0 _5 n7 a+ @' v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6 N* t! D" d! l2 e/ Z$ p
/ u! |7 @0 B& I; P7 D5 v$ A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0 Y* x7 {+ T& O  X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y) L$ v  a' o' P  H9 n5 r

0 ^4 u, D, N5 Q( h: l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3 |. g; b7 z1 b% w3 `  K
2 D; \3 q4 }# H: P3 ]. X. X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j0 P- F7 u; P$ @5 e; K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t/ `3 n! P" k$ K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J9 M* H, v, t4 v0 r!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v) Z" L3 Y+ j4 v1 U$ \- ?* s+ V9 e( T; q9 t0 p; }: Y( T
不 能 同 意/ X/ s9 i" ]' M4 }" N- D4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F; c2 L9 E; p- ]/ x9 O# B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W; P. G" k/ z  R7 c"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 i7 _7 e2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m# r/ j) M8 y: T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c+ S: D1 z- A8 \+ c- s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P" a* T& h" ^7 Q

# p( s! ?. X1 \# {+ `2 L$ U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o3 T' a" K; g/ A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6 r) V: y$ X9 c+ S% X* o

2 k3 e  b( P+ h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d# Z$ ?! N9 D5 r+ S/ R/ D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5 i+ g: ?- s: ]' X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7 E2 l; W6 E6 @4 l' [
希 望 别 介 意  
3 V( C, g! S, p" n& L' {) n- S只 是 打 个 比 方
4 S* l2 L* Q4 @9 U3 I) }+ Y) Q2 M$ U
  ?- {' M; r: ~/ d- b%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M/ X) ~; `. v. o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K4 f" c8 }/ c/ A! D* v7 a1 M: R; }: G" }6 r! A+ w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B; X  g4 V. {% y+ F* p2 e& r8 f"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i, q8 j  }9 {5 K* S- p4 v ...
( [2 [* M2 t3 v2 [0 w  W* o; ]

/ ?* J3 ~( |! g+ p- F/ |
& q  u* b7 ^; |- f) t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H3 E  h. i, W! t4 P8 Q  S0 D
8 M* E6 c5 S' Z) ~: F: _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k0 G5 m: d& ]: I* s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w7 U! \0 E: I0 P  D7 @! g: P; u5 Q: s6 `+ i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4 q. _- p$ u- {; [  B5 ]
) Q; S$ u9 z2 j% ^' W& s( D
支 持 .4 Z: C; i: b1 W% P% D$ `( l2 m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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