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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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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9 g% ~4 F5 r/ H! M. ^8 i, {
7 C' e8 M3 j- q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3 I9 g0 B- K* V+ m, R' I/ O* z* C" B- Q( C- C- {0 @1 L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5 u" R4 }2 {  [

: Z7 a; Y% X. z1 V谢谢大家。# @# A' w; [( f( S" r

4 [# G$ Q$ E# b' {5 S* u[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2 x  ~& _" x( g. K( r; E6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L/ `* a- i8 o) M2 L: ?4 E+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g& F2 s* Y( S2 U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E0 q2 p) M3 S0 V3 O2 F) P7 L: u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a- @! o0 G' m2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A6 `# Q' n/ @, L% J* v! ~$ m同意小美猪的
4 a. L: E. H2 h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W; D( {0 B) f7 [3 J3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g2 g- e" v, u# Q7 E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0 B- |6 B; I$ ^, @: q- R% a
. f1 P  t; ^" P, i5 R- }, w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u  T& x( R8 l) b;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o3 G. h7 ~

3 X* i# T$ j# q1 G: F0 Y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Y$ N& H0 ~7 s3 z8 K6 k
& {, N) [9 i0 g- y1 V& j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T3 N. x+ D9 i# @( o& I8 v$ |/ _& j1 V4 \5 _7 U- a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8 R' ^5 J7 Q' b/ B"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r6 e! a7 }* `3 K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O9 y9 x, d9 w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d7 k, d! P8 n: L3 Y3 a% B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 @$ C9 i2 b2 ~/ L) O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大型搬家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w4 j; d$ Y' ]$ ]$ B6 G1 E

* F2 G7 `7 z3 d6 W' G4 v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a' S# a1 q# A5 U% c5 s: A5 p
# V/ n7 Y. {(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0 g! K3 f* ?6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5 E& p4 f' B& {3 D'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e& e# }# z/ q- X! g- v* `& w+ M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S$ B: x& Y: s( H+ l3 A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9 T# Y2 ?5 m& g1 ~3 R* ~+ u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1 {+ {9 Z. m! z0 Q) F: ^6 m2 _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1 S$ Q. h3 R5 r# a: @' J; n
' L/ U( |* i4 y# q! \0 X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1 [6 o& X- \9 S( l: X' U% I

8 V! ?- \6 p% t! S: X[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f( Y7 b% k0 ?% e*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J# ^; O. Q2 e* D2 b  l4 `! z2 N+ l& y$ B" a4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u+ h2 Q  j2 X# L
) f2 J+ q) d1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c1 D6 E8 \. |5 ]) R# a ...
( R$ D9 a% t( h) D. l- r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2 v! k9 a* r. V1 c' [; S4 ?) q  ?5 |9 O/ x/ D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r/ n( @7 i$ m* _( ?6 \/ T
# O7 x* Z8 C, U/ Y8 q9 H6 j' Z1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5 p% E/ b# |5 S
8 Q  R2 z: D. \! l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1 Y4 G% G0 V# v2 Q3 W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9 H6 {# o0 c4 |9 v7 \

5 g. n) k9 S' D3 p* W: w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d3 K% T! Y; N! o& @2 C% p5 W* n: u% x7 A- Y7 r4 Q! y5 i( v)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g, f) y; \3 ~- l* D$ V, Y' o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2 Y; [; r" J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e5 F& \* N2 o) H% F' ?2 u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2 W; |1 a6 j' u" _  {+ _- v  h; x5 _& V
不 能 同 意6 B: s& B3 n% W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k$ u: Y) u9 }/ x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O( v8 u; i: G! K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p% ^  L" z+ C. ~6 B8 O7 Z4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r* k9 S6 Q' C! i5 u! Z6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I7 t3 N: S4 C3 Y' A& N&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2 A. h6 Y3 x9 Z) h: P- I8 R/ V

8 \. Z9 \# Z, T7 {' _( U- G/ }$ y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R: ?* i; [5 S5 Q/ v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1 U, m5 x* r0 ~; ^+ L8 ~: V, [8 F6 j* J6 B1 d5 E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Q5 b& `$ F( b, y( h(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H$ K% J5 t" {6 q  U3 A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2 N- r# r4 z. S希 望 别 介 意  6 r' p; n/ `- k) _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y! Q0 P- ?" E; X- b
) |* t1 q8 r) O* k6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m/ h, R. k; j1 s1 E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d8 h: C$ @( Y; m& [! W
, {9 X4 G* V# a6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2 a# s. B4 K3 I/ G9 D2 d; A& ^5 {0 l) u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i, h6 C* b9 n4 I+ n3 T6 o ...
% ?/ x* |" N, a
: R5 Q1 K7 t/ m# Z; \
6 C5 R3 N( w+ r( N2 E! q3 G9 j6 x: Z" z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u& x8 [8 _& ~- ]7 `6 H
: B) W- u- e$ X* I5 \,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n# S2 J1 G% X3 r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Y( s7 ^' Z( ]/ G
' }+ b: n) K, r9 h* E6 q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1 y0 z) u: G+ _( B3 _# v. y( u
; ]+ X' m6 n/ ~5 a: V
支 持 .
* \( S  ~7 g/ i* ~/ r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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