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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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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N% y+ R$ g* w4 S8 H) ]# e! o6 v5 e  g6 \) X  ?' [. t* T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l) w2 ^# E1 V( v" Z+ X' v; }: _8 [* k! c" X" {2 N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5 H- q; L* U# E3 Q' g
9 \3 _* k5 u" B  S  d: }+ r# J4 f
谢谢大家。
8 W7 V9 I6 i# ^* X! G' r+ Z
; i9 k' Z# x) K3 U7 T2 H; D[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A6 Y  U) W1 ]: Z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m) M" V) n4 T: O7 e1 z6 F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9 G+ T+ {/ l( D' O/ R# n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B6 n" Q5 _; ^. G7 e2 h4 {$ a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2 O, ?% j! S: y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P8 u) X2 |5 H. V同意小美猪的
9 W3 x* j! ?  D; H/ I+ M3 m; C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M1 @5 b( U2 I& P1 v% C# E* h0 ~3 |2 I& U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J$ L4 n6 H* o(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3 v. s- x& |7 \- T+ v6 s

, b4 |" {( [% g2 B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h/ C" i# G3 N$ o+ F2 _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H; f# K! Z" R- m" U. h6 o1 u
+ }0 r+ a3 \5 Z/ m/ Z4 a. j/ G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X/ @; ?/ e. ~4 p+ k, ^
* P4 Y& D5 L: S: p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9 O6 y$ u" ~9 C$ `

# H2 U  _6 A9 q* k* Q: z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H) g4 m6 F' }5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A5 s1 o8 G' m)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B1 Q1 E% F# s%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Q4 Y& q( K2 {, Z, s2 W6 z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R' D+ y. c8 b&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W- k8 y+ K# |5 {  n3 j( q
- N3 B9 a& Q; J9 I8 j( B2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m9 [' I' r1 {- J$ l, n

( C6 s! P! [+ q; g3 v) W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O0 D9 q0 q( u3 X% ^* c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t0 X% u0 B6 K6 [9 Z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h5 }' }; p1 N" h7 U#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u- u/ k# K& T5 g3 s, \4 q* C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e6 |3 s4 m# |7 ]. ]8 _  L* P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J! m" v' L& q( H+ I+ \2 c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9 t3 j( j/ B2 e0 J( G
9 k) |- @# l$ J$ N$ U+ H9 d/ S" M+ K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5 v8 U6 K$ V5 ~0 z8 m
- z$ C- `; n$ T9 v0 @7 C. y2 g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6 T# R$ D% Y) S+ \+ j5 K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_. z% j/ S0 L$ \
! O" g4 v6 g1 R! l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b1 r# H9 `9 a$ U) a& \
0 e5 s/ s% e9 d: S$ n7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k+ p6 U1 M, O  N# a
...
7 }4 @" m& p  ~' n9 S  c7 a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5 ?/ s$ `8 q, l5 j( E

2 p' z/ f$ B/ U2 A* ]5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X/ e# y9 I4 ?. h& A" [# Q
% {% Q2 b4 ~$ n1 f' t+ i2 u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8 r1 r, o9 T  ~+ f7 ~" `* \% I: b# [$ O) Y  ~( }% Z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u0 C0 o' i3 j* o4 s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V, j, A( r5 y" f! M; n5 T/ s; P9 Z8 O5 y3 J! f8 q& L' g  B-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1 w6 i3 w9 ^1 i! M* o: _9 ]( k7 M( D3 b7 z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w5 R. c* @8 o& a" t) s" t  r# I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r/ W& N* o2 N0 P; d6 M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 W& `3 y8 e& B2 k+ M( [( E: P'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v" r+ Q* q4 e: h4 \: h& \  L% Q# Q( K4 x( p' c4 Y
不 能 同 意
' @& S+ M# o1 D9 X6 f0 K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H: K0 y- J3 Q3 V8 G5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P- v" g6 v0 Y1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m" F8 h9 ]" h) ?2 y9 R) j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H( y3 Q, @  l( K: p; ~+ x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4 j) l+ g, F  ^' I" Z7 F/ r5 u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0 \. S( F8 C/ R' V; X) M' @/ B& L1 W0 d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D! Q* y+ H  u4 }0 N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W1 ?  O0 {+ O! }6 j
3 J/ x: O2 b7 R3 ^8 T/ e' p) a3 ?. T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6 N" z2 I) k  d3 F) O7 K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I# M% I+ I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K% x) n% `( {6 |+ Q
希 望 别 介 意  
- N6 c4 [" J3 F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3 q. R/ U9 {1 t$ r

1 }8 d5 l( \6 ]5 m[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F% d, z) E# m7 ]3 F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Q- t- Q" J, h2 U5 v1 L" G
" _0 V7 N1 i% d" T5 }9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0 M4 E+ i  I( @- r' Z

2 L+ l. r9 E/ M. w# s2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E0 M9 P1 [& x* \# U, Z ...
' k$ v# D& P. w- y: \

5 j1 A. _2 n; T! w
+ b$ s7 [7 W( G8 U/ c8 r9 F# _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A8 Z' Y9 c! v- g+ Q, d

' m' h: c8 ~3 s* O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2 G3 R3 i+ }! K8 c# C) Q5 {* V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n8 Y, }) ]. u) v' y
( {$ ?* Q0 w$ T0 {: @5 S1 u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E3 B6 k! R: `" x

( j0 Y- q& f4 S支 持 .
( p: B0 P; c, ?, X8 P8 J8 F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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