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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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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d* u. v' u5 a1 _7 }8 g
& Z* r7 z( _) D4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4 e' f: D+ o4 t1 ~
9 N# ^9 x) p% G( v7 R/ G5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6 j5 S+ |- l; S$ |; y
+ d+ U9 i) v$ j" ]' s: v谢谢大家。9 Y: A" U0 j) U1 S8 {6 `% I/ V
. L7 i$ f$ W2 \5 k" @0 e$ b3 H8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7 x# O6 _1 U  g% u3 P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g) q8 `* e  T8 ?( M3 R5 a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3 X  X. g' a" `) V" r( O*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i2 }4 e  I6 {6 u" f; G% O' e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0 J+ S- v) w+ X+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4 E  R0 u( K0 y
同意小美猪的
" r8 w$ v) t) [+ ~+ t1 n0 E+ @5 V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F( H+ {; W$ B5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3 X/ q: o, g# p0 W, t. A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J: g' Q/ `, }2 B% D$ t* ?; ]
' V& C! q, ~2 X. B# t1 `3 f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u+ n' K. F# A3 h- A/ B7 d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b: X! f/ L+ s1 n5 a. Y6 U0 F* e  A3 E0 q# P7 Z0 b: E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E: V. p1 H# f! Q- Z
" _  u, j; X/ B2 W' Y, R1 _1 }, c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z5 `- z0 }; S9 j' o/ E- i: g' {  P( ]7 T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 F3 B# D+ w+ t: A4 y- g0 _4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B- o. H& T$ m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e) r. ]! x8 W) N: v" i) G# A8 G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j* L# Q5 q) S: g' y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g# S. P: S4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S/ [$ k" s) [' n% B

& Y5 z) U' L- D+ Q$ ^4 U) A! B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R' B8 a1 g4 R- ?8 j4 {1 r
! Z/ }9 R) N; b# X, ?$ ^3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I) U. a% d% h3 x3 u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R, P$ @) X7 ]- M8 ?: d' T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q/ M, q' }& s, P9 f/ V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M5 |5 k( t;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9 w  Q) _% W5 t  H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7 R; p; o1 ~. Z* F) J' h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s/ X8 |( \' @+ K0 Q; A+ `
. W% Z4 M1 P3 z3 H0 o: V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 F. J) Q$ _( K) T) q
  h: i0 r/ q1 I) J' @* J6 S[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R2 u" C* _7 ~5 v1 r" s% a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V5 O* z/ |  B: _: s
$ v; j/ J1 a' r5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X5 h* M4 W3 X4 r4 B9 C  y0 Y- G
% H' q/ r+ g$ t7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t0 F+ c1 d" Z' T9 x2 p- b+ `/ N
...

% Y3 h1 Z! E4 q! M6 E6 z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s6 Y2 j7 }& X
5 i4 G( w, O1 c2 b$ z, ^* Z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u% C; g8 o1 \) p! v* [
( l/ ~3 R3 ~( v9 h" n) X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U1 A% O9 I+ A$ ?8 S7 A; D" a( Z
) `1 X+ c/ o+ q;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R" G  `% D4 C$ X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d8 `: Q% W7 D
4 U8 I7 {7 Y+ p' m5 t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8 T4 _8 T) D5 ]7 {& p% v5 |

6 d$ A2 H# [6 C1 r* U6 J- J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f* y/ i9 |7 {; `3 y, E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K7 o$ G) a! C5 l9 b/ D* v: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e* B9 P1 O& |3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V% n# K; r& j' t0 ~! n4 w3 R! r# X$ k6 y; w+ r: W& p
不 能 同 意/ \0 ?1 D. d3 Q4 v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x' s& P/ r0 G' I" s) T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l' n' X1 ^$ P' H! w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L. q- |7 V% O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Z1 I2 }; h- ~( J$ f7 Q& W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S7 W7 o$ ^2 J. l$ |0 E/ e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1 Z& K' V4 y+ i1 x* k/ T- v
* P2 e8 g, i. P" E' O, p! q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N7 _/ t- z1 u! v2 M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L0 j! _6 o! p7 m' W$ S! d
' a* l1 ]7 e2 r% U! c( W& B: p: e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x. k2 F  b6 Z& [" y: B6 p6 W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a- l' V1 U8 I- N- v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h( `3 X3 O7 w% h7 l6 |, |
希 望 别 介 意  ' i8 x( l; I7 H6 t: f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r& a8 u& ^% @8 j% p

" Q* E7 \0 O9 v- G[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5 m! w2 q8 o!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A& f" V' O) b5 g' y
" q: M: h( K3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Y* J; J8 Q) l$ U
( c3 z/ J+ ]( O: _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y7 Y* H9 ~$ P7 \0 w% E' ~% Z) u ...
' p: n& E- F  g0 u
% e2 M5 e+ h- g# J$ U! ]6 S8 @+ V
1 W: x5 Z$ M$ \7 }' @8 d1 d2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3 M" Y  B3 y+ n* K, V) q
8 y/ @! ~4 Y& K) ]- W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6 K7 o7 p& C: w: b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g3 T& p5 C" ~  r

  J5 T' B2 C2 X* {8 a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e* q* d2 R1 j# v0 i9 R8 O
1 I2 D  \' Z8 p2 u- i' \. ^% _
支 持 .
/ f, u$ s& r* y  m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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