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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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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B- h, r$ d, @, p5 m

+ z! b8 S% \8 g4 o- \+ Y0 s4 _  p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3 [, v. y2 z# |% E

1 Z3 l/ s/ {' z8 G: A4 o$ `* j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R  a2 \" C4 ~/ n
$ ?3 i# o/ r6 m. X, Z( @
谢谢大家。& W! r# \; o4 K% p
( l1 P9 J6 o' E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k9 q- L7 h+ ?3 G9 I; q! o2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U3 A) p' B3 S8 J) R/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d$ J# j% `, L, x$ x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7 U6 A6 h9 V% v3 r8 R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a  Z3 E8 E4 s3 \2 q3 i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1 w! d. M4 n3 @, y同意小美猪的% I- g& U; Z- a' _6 ?) M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7 @6 {2 I% L' n! _$ S9 B" K8 X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K- v: u% H' N$ a% R1 l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K: q% A6 r' G* L0 t. @

9 T* ]% J" t7 K, y( G% _0 q"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5 N( {% ?( j8 `; u" K: h& Y( h' R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u  ~! l3 }2 t/ w4 n: R+ K0 \3 i8 s  A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2 a. v2 O5 y/ z3 V- H
: }' t, T& R7 L2 x' y4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O2 t6 F& J& {5 f% Z+ z1 l6 f3 |. U* l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H# k4 y: n' K: V) U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g- o7 M1 [# t8 n4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k# z) \& h/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U' z7 ]7 e* u, w) N# _/ M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H3 }  h. i6 c$ M# H) Q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T" {0 g& W# b/ z, l; y

  \( A1 D: f% M: P$ G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 i- ?# D1 `$ F

, _7 l2 K/ u5 K# |7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D4 f: e4 z$ y6 N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l, x% m# P" G+ d7 f9 s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E' \/ c9 b0 r, S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 x" d1 Q: \  E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8 E* C/ k. v  ?# J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2 z5 t4 j( V  H7 H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k7 k) T5 ~1 K1 u
9 S8 g7 d4 [0 K$ S-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3 p2 P( H% \( q+ u7 u
4 I2 W! i; e& K! ~# F[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8 y7 `1 ^1 T& h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z) y# q7 m2 x' ^( w& k/ Q9 r2 p' a2 G( \1 l+ m$ o" _! Y7 u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z" \! R# W4 B; W% |+ x

8 q7 v9 B/ T$ e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U2 l2 }$ o# U: V: P ...
7 C4 M6 i4 X; k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8 J$ Z* U  Y
& x; s/ c$ v: S/ P/ f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4 I* T/ _4 ~0 A$ k4 E) M
( P. |- P) G  A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B6 I0 W6 m8 [3 h  ]# d

+ c, i! `+ A5 E, `- y8 Q2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4 [  u! }. W8 |2 h9 P: t. Z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t6 Y& j% b: }8 Q9 W1 M7 a9 V. B1 J" {2 n9 q- E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7 m  a. b7 [: f8 V( m
: H. p9 S& b+ ~" O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0 {2 v% O' e/ G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5 d# @, m/ y+ x'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8 @! Y9 x4 u: {& G# B. K1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q" c3 {8 V1 P6 C2 k0 @# {2 h1 L; m
5 }( V6 u# P" J( [1 h不 能 同 意9 w8 S8 o* @. ~, [$ x5 h3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T6 w# q$ a& a; U) z% w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s! P4 v* B6 Q/ I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I) v7 h2 d0 Z) W: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s: S5 R" I8 Y) t' W7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J' `  x+ B+ l/ ]2 ~6 a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 B/ J/ r/ Z0 J2 q& \3 \5 o' _3 J/ q6 E9 P3 @2 W" ~/ G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d; x6 Z/ H+ u. l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X# D3 u) g+ z3 x% u& c
* G' E+ P0 c9 H;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s: L. r% e7 J6 a& R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q/ n" l* p& U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E6 h) @# @. }3 p希 望 别 介 意  
9 m) J# N' ]) `9 ^  C- a5 c: |3 v. R只 是 打 个 比 方- T9 P5 D0 D) |$ U: L) \

: X9 @8 Z' d, t% S; [$ b: o4 J[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Y. L) A1 H1 u, E* a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Y& a0 P! K8 @  f( e. q5 V, [
7 d+ K2 {  Q) M7 `; Q8 a5 F7 x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w& e, ~6 D5 R0 G- \0 ~% V

5 {- s3 i7 _$ Z& l8 ^$ A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v0 R* ?5 ^. k' ?- O: ]1 a ...
) k! }8 S  N7 p& P! }8 n' r+ [' P
0 v9 g. I; h1 f* g& J* l
* [2 R( ^" \! [. I. Q) a' ]; B& y  Y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l# W7 \  O- z3 w' q* F) A& e

7 R) i5 g& x4 |: N/ `  w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3 w' ?. E" K1 A  W* Z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4 [3 E" Z; M/ M3 p7 P
- B+ }# \) k& {  d1 Z# O& r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y. [9 [6 D9 U
" ]4 Z5 I2 h1 v$ |0 e9 c6 R支 持 .
0 e% _( B+ C. z& O# D8 J3 e) i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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