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754)  鸡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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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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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eng.ernest 于 2008-10-16 12:3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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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E- F1 z n4 P哈哈,老云同志,你是否有点太搞笑了?
9 Y7 M: A( h, D" d* U特赦本来就已经法外融情了,既没有和当事人沟通,也没有一声歉意,偷偷摸摸就给放了,还不能发贴声明不再违规?你干脆就不要搞这个投票了,直接放人不就完了吗?装什么样子 ... ( F( i) W% |5 @4 o' w2 y- C! r# E
说得有道理。4 h6 ], T2 p4 `5 K+ m(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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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是发现很多时候投诉人也有过错,或者根本就是投诉人挑起的事端,因此上违规人与投诉人和解存在现实意义上的难度,才决定在第三条的规定中规定一个与当事人不能和解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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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_. \& h: ]- E8 O0 I$ w1 I但是如果接受你的意见,第三条和第二条就完全相同了,那么这不是我的本意。我的本意要对对网站有特别贡献的人有一条特别途径特赦,当然,也是要执法版主和管理员一致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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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如果你愿意以删除第三条为同意的条件,请跟贴注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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