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税收政策对房企的影响可能不大】 8 U, o9 T8 G, Z0 u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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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新政”靴子落地。1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省级地区的住宅(非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该通知的成文日期是4月7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一旦将所得税按每月缴付,则资金流动率将有所下降。有地产公司表示,对比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新的内容与目前正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并没有太大区别,目前企业基本都是按照季度缴纳税款的,而列表中的预计利润率也和目前缴纳额度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实际上,由于内外资所得税并轨,房地产企业缴税比例从之前利润的33%下降到今年的25%,以此比例计算,利润率的提高并不会对整体支出造成大的影响。但有企业表示,如果预缴税收由按季转为按月征收的话,还是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财务压力。(LLM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