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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男子B某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身分后,因在中国涉行贿案被判刑3年,因此无法返回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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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 r9 o' S1 Q# b* _该男子因居留时间不足失去了加拿大的永久居留身分,B某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因此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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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以他失去永久居留身分是属于个人选择并无不可抗拒因素,故驳回上诉。7 J! J1 P [" N3 e
" P/ V" \/ S" l+ S法庭文件显示,B某于2010年与妻子和当时26岁的儿子一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全家抵达魁北克两周后即返回中国。接下来的几年里,他们往返于中国和加拿大BC省之间。& k( ]4 x+ y& ^/ K+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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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声称,他在中国时的工作是工程师,从事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建筑工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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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B某赴中国协助一起行贿犯罪侦查工作。后被中国法院判犯行贿罪,服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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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于2021年7月13日被释放,随后申请加拿大的旅行证件。但由于拘留身份丧失而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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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辩称,他是被迫返回离开加拿大的,对他的刑事定罪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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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资料,B某的妻子、儿子和三个孙子女现常居温哥华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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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说,2003年,他19岁的儿子到加拿大留学,于2006年在中国结婚,但他的妻子在2008年的一场车祸中身亡。儿子和当时六个月大的孙女L一起生活。4 P9 Y! @, F- q& C! r$ o
" U8 e0 j7 { o) i2 P$ b7 T2011年,B某和家属接管了照顾L的工作,这也是他们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仍长期留在中国的原因之一。- x' D8 K/ Z$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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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后来担保了L于2018年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同时儿子于2016年再次结婚,并又有两个孩子分别于2016年和2020年在加拿大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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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d; P& A4 {& W- @ t法庭文件显示B某儿子在加拿大拥有多处房产,抵押贷款债务约为600万加元,每月租金收入7100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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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希望法官考虑这些因素批准其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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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R4 O4 Z3 x1 u但法官认为,上诉人没有在加拿大工作、接受教育或从事创收业务;在加拿大没有收入报税,在中国的资产情况不透明;导致B某失去居留权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非出于其个人责任或控制之外的情况,也没有获得特别处理的理由,而且在他选择返回中国时,没有在加拿大寻求法律协助,因此驳回他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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