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 G K. q1 \: g
有位朋友是2005年6月份来的加拿大,当时来了以后就在科研所里工作了,但是当时由于签证办错了,来的时候是学生签证,需要转成工作签证,所以到了2005年的11月份才给发工资。 # i5 h4 a' G2 P" W) V U* \, r2 U* e8 l
可是当时不是一次性把欠的工资补给他的,而是每个月付给他双倍的工资。所以到了2006年的3月份才把欠的2005年的工资全部补给他。 1 X* r# w( [+ |1 y) T) Y$ A% g# c/ D/ [: @- V4 d1 H1 I9 z/ B
2006年3月份以后是按照正常工资发放的。 * e. ~2 x3 \% i. S% b7 K : P9 t# Y3 d4 a {) A问题: 7 i& {! v8 o. w2005年的收入算到了2006年的收入里面,所以导致2006年的收入高了,需要交的税也多了。如果把这部分的收入算到2005年,这样交的税基本都能返给他,因为他是访问学生,收入低,所以这部分钱在算税的时候还是很关键的。想问问,他能把单位2006年补给他的2005年工资算到2005年吗?因为这部分收入确实是他2005年的收入。 + ]# Z/ Z, O$ p3 c" k% f1 r. d7 f' a) Y y( |
希望明白这方面的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