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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换枫叶卡恐失居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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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全国有200万人曾领取俗称枫叶卡的永久居民卡,第一批领卡人5年有效期将于今年6月开始届满。根据移民部最近发出的指示,指现行移民法下,永久居民未依规定在任何5年时间内,在加拿大住满2年,将因此丧失移民资格。有关新例令到很多准备换枫叶卡的永久居民,担心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O+ @/ S2 [5 D;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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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解释,旧版移民法中有关“申请人没有放弃加拿大意图”的条款已经不存在,亦即是未实际在5年内住满2年的永久居民,不能再向移民部以没有放弃加拿大为理由,申请延续其永久居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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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6 B4 Z$ S# P/ \# o在2002年6月之前的旧版本移民法,虽然也有居住规定,只是条款中列明,申请人可以证明并没有放弃加拿大的意图,仍可以保留永久居民资格。因此在旧法下,有不少永久居民虽然人不在加拿大居住,但能提出人道理由,例如回原居地照顾年老双亲等,且在加拿大留有房产、子女居住在加拿大、有按时缴税等事实,来证明自己并无放弃加拿大的意图,资格仍获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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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o2 K' x+ X1 q' U9 h但移民部在最新给抵_移民的指引当中,特别花了大篇幅,说明有关现行移民法中,对于永久居民居住时间的规定,并且将新法与旧法不同之处,用方框圈出,提醒新移民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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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 f2 i: W- Z/ W4项新旧法最大差异在于,新法完全取消有关是否放弃加拿大的概念(Elimination of the concept of intent to anandon Canada);取消“回加纸”;现行移民法容许5年内有3年在海外(旧法则是一年需半年在加拿大居住,但居住时间并非考虑因素的全部);现行移民法给在海外的移民官,有权决定是否取消永久居民的资格(旧法海外移民官并无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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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C% i! ]' V/ ?移民部在有关如何保有永久居民资格的指引中说,一旦永久居民无法住满规定时间,那么,如果永久居民人在加拿大,移民部官员可以发出离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该名已无资格的永久居民,自动离境。收到离境令的人士,依法可以在30天之内提出上诉,如果不在期限内提出上诉,则以后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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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永久居民当时是在海外,移民部官员将会写信告知其永久居民资格已经丧失,事主收到信后,可在60天内向移民部提出上诉。通知信中会附有如何上诉的指示。% Z1 R# g/ m* r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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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的指示说,人在海外的永久居民若要返回加拿大参加上诉聆讯,那么海外的签证办事处会发给该人士一次使用,返回加拿大所需的旅游文件。6 U. K1 Q% V/ x0 n, C0 D#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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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人士获豁免枫叶卡推出很快将满5年,一些在过去5年内未住满2年的持卡人,不得不担心,接下来向移民部申请换卡时,是否会获批准。根据移民法规定,未能依规定居住的持卡人,除了3类特殊情况以下,将无法再持有永久居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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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 l* `9 R0 F1 [( n$ q( x据移民法,这3类人分别是人不在加国的期间,但有具公民资格的配偶陪伴在海外;或受雇于加国企业或是加国政府;或是配偶是永久居民,但受雇于加国企业或是加国政府。这3类人,他们不会因人不在加国居住丧失身分,但在海外居住时间,并不能计算在申请成为公民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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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偶是永久居民,但受雇于加国企业或是加国政府,他们不会因人不在加国居住丧失身分,但在海外居住时间,并不能计算在申请成为公民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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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n7 t+ e7 g1 C& m# m7 t8 K2 q怎么理解,就是说他/她如果还想入境,只要有一方现在在加拿大,他/她就可以持护照和枫叶卡在有效期内再次入境,即便他已经丧失5年内待满2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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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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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谢谢!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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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谢谢!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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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不过三!没关系!再努力!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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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请问换枫叶卡需要多长时间?本人必须去加拿大吗?因为我们一个是公民另一个是永久居民,现在生活在中国.如果需要过去海关不会有什么麻烦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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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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