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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海关对于入境携带物品及关税实行新规,携带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物品方可免税,致使很多外出归国的华人不得不悉心计算自己行李中物品的价值,唯恐超额后被征高关税,更怕因不懂新规而“违法”。但是,规规矩矩的报关又如何?记者6月5日告诉了我们一位安分守法的华人旅客报关的经历。! L; ^; Z1 x% G7 U" ^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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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2016年25号公告规定,携带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物品免税,同时,附表中明确写明“干海参”关税15%,而干海参的价格是按照每公斤1500元计税的。
! }, ^* \) h) `一位华人近期回国,特意带了5盒干海参(每盒半磅),到北京海关后“申报”,想看看结果如何,没想到……! q2 b9 P8 } v! n+ {! i7 `
这位华人旅客先过了边检、取了行李,然后去找海关的工作人员索要申报单。& \. G3 v* ^! M# Y# |
工作人员问:“你带了什么?”
6 U% b7 D8 A6 M! h1 H& |9 j c. s- U旅客回答:“干海参2.5磅。”
& ?9 Z9 }* c8 Y7 a3 [这位工作人员疑惑地看看该旅客说:“如果你不申报,我们对海参是放行的。”# x9 ~" O+ }! B. s7 {+ ?- b
旅客回答:“不,我就是想了解检疫部门是怎么处理干海参的。”
8 E. d+ n- A9 v工作人员一边领旅客走向检疫部门,一边告诉旅客“他们会没收。”- Q% @ U) w$ J; ?9 A
果然,检疫局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他们和农业部联署的根据1712号文件第29条制定的“禁止携带、邮寄物品的名单”,上面有“水产品及其制品”一栏。1 E: c0 `) n- a
该旅客做了如下申诉:
) V6 k2 S5 O8 v0 w& e1 `3 b1、中国是个整体,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应该有共同的政策语言,海关总署的公告和检疫法的规定都使用的是“进境和入境物品”经检疫和上税后可以放行,而进境和入境是包括了进口、邮寄和个人携带三个方面内容的,为什么你们专门对携带和邮寄发了禁止令?
2 s. b8 \' ]5 q" n2、你们的禁止名单的最后一项是特例规定:经物品生产国的检疫部门检查合格,并经中国有关领导部门批准,不在禁止范围。我的海参是经过美国FDA和NOAA检验检疫合格的,也是经过中国认监委注册许可入境的,(我出具了相关文件证明)你们应该进行检疫,如果质量没有问题,就应该放行。9 ]. x# |: e6 ^! ]
3、检疫法是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你们却用第29条赋予你们的权力搞自留地的特权,你们有权对检疫不合格的物品没收和销毁,不应该不经检疫就直接没收携带的物品。
* e p5 ]$ a6 \2 l, g4、你们的罚没单据是霸王条款:先是规定被罚没的物品可以在7天内离境,否则销毁,有又规定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半年内可以上告到法院,请问,当你们把我的物品销毁了,我的上述和上告还有什么意义吗?
" k% ^# `; F) N接待这位旅客的工作人员很有耐心地听其申诉,最后说:“我们就是听领导的,不懂得你说的政策,东西我们必须扣,有意见找领导去。”
# ^' Z' _, J+ T4月25日,该旅客到质检总局“上访”,接待人员先是推脱,“北京机场归北京局管,你去找他们吧。”8 N: |) q, U+ p, p/ ?* N2 b Y& z
旅客说:“我告的就是北京局的王副局长。”4 ]8 q- W$ \4 {9 q3 G/ U) \- r" T3 p
过了10分钟,出来一位携带邮寄处的工作人员,他耐心地听了旅客的申诉后说:“你讲的问题是有道理,我们也在考虑改进,但是,每天上万件的东西入境,我们检查得过来吗?再说当初制定这个名单的是好几个部门的意见,要改,也得征求他们的意见呀,所以在改之前,它还是法律,必须执行。至于你说的海关总署和我们是平级部门,他怎么说,跟我们没有关系。至于你说的海参既然是FDA检验的,认监委也注册了,下回你再来时提前跟我打个招呼,我会同食品局给你签个文件就放行了,这次还得扣留。”
' F' ]' X4 {; Q, m( n旅客要求20天以后其回美国时,把海参带回去,工作人员说要请示领导。又过了10分钟,该工作人员说:“你回美国前,给这个电话打个电话,他会允许你带回的。”: F& m6 J8 l5 `$ {( X# Y- ?
旅客表示感谢后告辞,那位工作人员又追出来让旅客签了个“对接待满意”的回执。; V! a' Q! l, w K+ R% `: b1 `
事后,该旅客表示,自己从中得到的体会是,在中国别跟这些官员讲理,多说溜须拍马的话,少说真话,大家就其乐融融了。# S" b$ @* m8 q! @3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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