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2)  鸡蛋( 0)
|
本地新屋拖延交屋严重 买家可以索赔 ! @. H% q; r& h. @
加国无忧 2006年10月26日,来源:世界日报
" @+ j' b" n( j6 k% _! P- C, @8 q. J; z' |2 _" c7 Q! Y% q
! U" z4 J) Q; K! O世界日报 10 月 14 日刊出“大多区新屋拖延交屋严重”一文,在读者中引起反响。不少人希望本报能更详细介绍相关的法例条文,以保护自身的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梁士钧律师,请他就有关的问题作一些解释。 ; y$ k! c4 n& j5 a& H
# ~* _6 W% v7 b0 K
梁士钧说,不少华人买家并不知道自己购了新屋之后,如果没有准时交屋,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不过,对于赔偿金的支付政府有细致的规定。 G! {. _- m8 J$ o' n" N! \3 a" K
4 Y$ M( W' X5 ~1 p$ D
他介绍说,根据安省政府法定的新屋保计划,一般买家在与地产商签署新屋买卖合约时,普遍会获得附在合约一起的针对延迟交屋之规定。这份规定会清楚写明:如建商无法如期交屋而延迟超过 15 日以上,建商需在原订交屋日的 65 天以前通知买主而不需负赔偿责任。如果交屋延期在 15日以内、5 日以上,则建商需在原订交屋日的 35 天以前通知业主而不需负赔偿责任。但是,倘若建商在原订交屋日 5 天内延迟交屋,即使未事先通知也不需赔偿。 , {! S: D: l" Q+ ~% T, W3 n0 P
# `* h# g. m$ }依政府的规定,建商只要遵守上述事先通知之责任,则有总共 120 天内无限次延期之权利而不需赔偿;也就是说,延迟交屋只要不超过 120 天,都算是合理的。
2 Y* s* s# K1 J' j/ k8 e# c# w2 L- u8 ?$ E/ u0 x$ K
梁士钧表示,建商在 120 天之后如仍然无法交屋,则买方有权在原订交屋日 121 天至 130 天内,以书面通知建商终止买卖契约。建商必须归还所有押金即其利息。 " ^, c. D5 E7 F% A% w
4 O9 q: Z$ h$ \; m- I
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 121 至 130 天之内书面通知建商终止买卖契约,则建商又多了 120 天延期的权利,即建商这时共有 240 天的“合理”延迟交屋时期了。 3 D2 @; X/ F' f6 z
$ V7 R, N$ n9 I* j$ w% I5 R# C: G那么买家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获得赔偿金呢?梁士钓表示,根据政府的规定,只有建商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尽通知买家之责任,买方可向新屋保险计划公司申请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上限为每天 100 元,总共不超过5000元。但是,此项规定仅针对一般新建独立屋的买家。如果买的新房是共管式公寓(Condos),则买卖合约中多附有条款允许建商延迟交屋一年半至三年不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