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52)  鸡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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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知道百善孝为先,但是毕竟才疏学浅,有些地方不是很明白,比如说与时俱进的问题,有人讲讲孝道已经不合时宜,我认为孝道应该发扬光大。于是查了几篇文章,贴过来,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6 B7 U; O, J. @1 ^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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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将其界定为“善事父母”,就是子女对父母要好。怎么个好法呢?中国孝文化里面有物质赡养、精神色养的区别,前者是衣食住行的基本赡养,后者是情感、态度的外在呈现,这里的“色”也就是说要有好脸色、好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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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5 v6 R5 U3 N8 }, V( G 中国孝文化很有“中国特色”,这些“中国特色”今天还仍然保存着吗?不好一概而论。下面简单阐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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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b4 E' P4 e$ D1 P' O' _' ^ 一、“中国特色”的嫡长子制。从西周开始,王位世袭嫡长子制逐渐正式化,无论天子、诸侯,以至于卿大夫、士,都奉行父死子继的原则,即舍弟而传子、舍庶而立嫡,这一意识形态其实便是孝道观念在宗法制度上的表现。在宗法的制约下,西周宗庙之祭是非常严格的:对先祖行孝而庙祭,必须是宗族中的宗子(孝子),即嫡长子才有资格。当然,宗子亦承担保护和帮助宗族成员的责任,这与宗族成员支持和听命宗子的义务是相对应的。这一宗法形态,影响了后世两千余年的历代王朝,也渗透了两千余年的中国社会,王室如此,民间亦如此,实际上可以说一直持续到今天,特别是在农村,当然已经有所变异。9 U& U7 m" Y/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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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特色”的不孝之罪。按理说,孝道伦理只是一种家庭亲情,属于道德范畴,与法律关系不是太紧密,然而事实上由于中国孝文化的高度发达,影响无孔不入,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它远不止是道德伦理这么简单。从法律的角度,不孝之罪是极其严重的罪名,乃至可以处死。孝道在《管子》中几乎已经达到了法律的高度,以此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赏罚,这种高度,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先秦时期孝文化的社会发展程度。《孝经》是先秦孝文化的集成之作。众所熟知的赵高谋害公子扶苏,罪状有一条便是“为人子不孝”,虽说属于诬陷,逼其自杀,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孝之罪在当时的严重程度,足可与死刑相提并论。秦汉之后,法律都将不孝列为重罪加以处罚,北齐开始有重罪十条,隋朝正式名为十恶,此后到清朝,不孝之罪一直都作为十恶的重罪之一,且“十恶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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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5 q: Z4 k2 C+ K8 y 三、“中国特色”的避讳文化。《公羊传·闵公元年》说:“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这是古代避讳的一条总原则。尊者如帝王,贤者如孔子,亲者则是父母长辈。简单来说,就是凡父祖长辈之名,儿女晚辈在言行、作文时都必须避开这些字乃至含有这些字的事物。如魏晋之时,见人的第-件事,就是要打听别人的家讳,以免犯忌,可见魏晋之时对家讳的重视程度。唐朝“诗鬼”李贺,就因为他父亲名叫晋肃,“进”与“晋”音同,居然不可参加进士考试,韩愈因此愤而作《讳辨》,质问道:“父亲叫晋肃,儿子就不能考进士;那如果父亲叫仁,儿子岂不是不能做人了吗?”今天恐怕没有谁会因为听到与父母名字相同的字就痛哭流涕的,但这避讳文化还有遗留。比如说中国人直到现存也不会直呼长辈名字,全以叔、姨、哥、姐等亲属式称呼代替,或者在名字后面加上叔、姨、哥、姐等,对老师、同事中的年长者,也都称某老师、某师傅。在我的家乡,后代起名字也曾要求不宜与本家、亲戚中长者的名字同字或同音,这都是“中国特色”避讳文化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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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y5 e& M& y# S# \( \# W 四、“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古今中外,对于用人,大概都要求德才二者要兼备,只是因时因人而有所偏重。在中国古代,因孝文化的影响,曾专门为孝子设职。孝廉则始白西汉武帝,当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不过,“举孝廉”制度在移风易俗、地方教化方面,还是起到很大效用的,其调解、化解家庭亲情矛盾的方法与举措,值得今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我们梳理与总结。( @$ o; A7 ^7 i4 B I
6 v1 \1 b/ C; }! a ~0 e& l5 ?# f 五、“中国特色”的礼法制度。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儒、法两家皆可谓影响深远,而其相应的礼治、法治思想也一直伴随着两千多年来的中国。比较矛盾的是,受儒家孝文化影响,一直有孝道、国法之先后与大小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孝子复仇与国家法令之间的角力从孝道伦理、孝道教化等角度着眼,历朝执政者无疑都是高度地强调孝行为先,然而中国孝文化中又有“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古训,这使得两千多年来血亲复仇在中国一朝又一朝、一幕又一幕地上演。问题是,这样的复仇造成互相斗杀,显然严重地影响社会治安,为法令所不能漠视。这该如何是好呢?晋朝的王谈也是在杀死杀父仇敌之后自首,后来竟两度被地方官表彰,并被举孝廉。当然,也有报仇而被官方处罚、处死的,但是总的来看,中国古代报杀父之仇者,是得到社会、政府的较多认同的,政府并非完全不干预,只是在处理这类事时,很大程度上照顾到了社会的习俗,那就是因杀父之仇而报仇杀人的,是“杀人偿命”这一铁律的法外开恩。近代史上的,施剑翘为父报仇而刺杀军阀孙传芳,经长达10个月的三级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舆论纷致同情,社会各界和国民党元老李烈钧、于右任等出面救援下,施剑翘度过了11个月的囚牢生活后获特赦出狱,这算得上是古时孝法冲突、屈法全孝的现代演绎了。; e& b& W7 j3 W8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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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独生子女、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孝道伦理亲情越来越淡漠。我想,“中国特色”的孝文化固然有一些不合时宜的方面,但是根本精神上对父母的敬爱、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的照顾,恐怕还有大量值得我们吸取、继承和弘扬的东西。古人讲,“百善孝为先”,然则当下走中国特色的道路,孝文化可否先行一步呢? W4 O3 b" S; `+ }# 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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