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9 I/ x4 m1 o e我的理解,就是不处理也行,但是处理了也没得说 6 T% t# i2 J! y! R$ \2 Y关键是,以前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W z7 j. S( m
扁舟 发表于 2011-3-1 01:02
1 F7 U. d) z) J! C' Q; c% v“签名管理法”?有这个规定吗?如果你是指“埃德蒙顿中文网用户名和签名的管理规定”中的第二部分“关于签名”的管理规定,那么我并没有查到任何条款提到“论坛保留随时注销其用户ID的权利”。如果你是指“埃德蒙顿中文网用户名和签名的管理规定”,那么我想用其中第一部分“关于用户名”的管理规定中个别具体条款的规定来使用于与之并行的第二部分中是否会存在张冠李戴断章取义的问题?如果这样可以,那么只怕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诽谤罪”的处罚了,对吧?
/ g' b1 U- q& u- }我是这样理解的:原来的规则里,执法版主只能严格按照规则授权依据裁决结果进行ID操作,其他版主(包括执法版主兼任的站务版主)如没有管理员特别许可并且不是处理广告相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ID操作权限,所以只能按照版主职责第8条规定进行帖子操作,如果觉得问题严重,应该向管理员汇报,由管理员处理,或者在获得管理员特别许可的情况下进行ID操作。4 n' e. H0 Z. g) d; W/ O1 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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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解对现在和将来没有任何意义,但是当我们讨论过去的情况的时候,我觉得这个理解还是合理的。$ L. S$ _; b" [2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