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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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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1 d+ N. C6 W" a
7 u0 g# t5 j0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H+ S) T! n& X- n+ t' A" W
4 b  \% d2 V2 b3 r+ ]9 Q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w! P2 s: Z+ _$ i& ?6 n0 r% ?- e& A1 ?" ]
谢谢大家。
% N7 ]! T# i. g  o( A' q$ w! b5 `8 z8 ~( F, k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c" }4 U. W4 K. o; A9 `: E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B9 R7 Q% i; R3 z3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6 p9 w" [" s7 F: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5 P2 {( s: o( c% D! d+ R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x1 L( h7 y$ d%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Q# S4 O2 A  ]. y7 v2 ]同意小美猪的- e3 c8 N6 X# u0 j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5 l  s4 ]+ L. }: F- R: g# d7 i: Q, D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0 h  x* y0 M* o3 f: [) k'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4 M2 W. q; {" w' ~. W" h" B; {0 I4 u6 G4 k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6 a/ G; _, J2 l# l+ Q' _1 _)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3 ?: S/ V  p6 u& V) A  g! F$ K3 y+ N- G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2 j* R- l% F: Z5 ]& V
) M% I) |& Y/ U  ]$ n; S
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n* V. R1 ~& U: @' L
4 i% ?% }) K3 T7 g# T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 v/ t% ?1 x1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a  X) ?/ u9 N" P- W, v6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x  e6 M$ K) }% \0 O$ b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H9 O$ R- q, |. M5 X' x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G0 M; }- m$ P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K- M7 B2 t/ s# B! i
+ r' S8 `5 f5 L+ a2 \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O5 d+ s" G; E0 v% i/ `! z, A' b& d& P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Y$ ]% D" Y' q5 O/ t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R2 h  u4 F6 o5 r. n" k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I3 h2 Q4 r/ q6 }  z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2 u$ U" j: H* e/ b" x" Z" A$ S+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5 q$ K' o% I: r3 ~' f0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Y0 E; d/ d9 d# o# V) i$ v' R* q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7 o. O/ {; X8 M5 T! J) E/ x
8 X  B8 E2 I4 F5 X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3 b% [% x( b% C2 R& {, ~+ F& |6 a
0 y7 x/ u% i1 {) B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B2 x7 E  a' P, ~8 w5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l( f) `0 A# v" e$ w% E. c; V6 I"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x) Q$ O, o# T) R! |
0 d3 D: q2 N9 x6 ?* |*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B) m& D# w: s
...
0 |3 N3 x. j* _6 Y& A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6 c0 F$ z& }. f1 i
/ u2 b& `  D3 x! I) b! A; J5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8 [9 C5 I* _' U& ?5 T

/ s# \7 a7 I9 [4 h0 R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y% K9 u2 H2 V+ j4 m9 G5 T; j  t3 i! o% [" O)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0 V# `" A9 I*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  {' o7 W+ y6 d% _/ G) p% |* ~( s5 h& F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u! \  `# m& f4 }+ S3 M" E& \

* H' w0 E! R6 m+ T) g4 l, Y5 h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7 ~' A& E- N5 k" P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l5 u3 D! z2 s/ q& w9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M6 i% b9 G/ g; P" j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T. L8 x  A% C9 b  S) Y9 }  u7 c
不 能 同 意
# z7 S* T$ t3 ^0 W$ T  `* [8 J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 P& T' ]2 H5 V- Z# v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R  {: _) i5 P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F) u  q; X8 q( Z) _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 L! |& N: j% e&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F7 y4 o. \+ \+ m! H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f8 ^& y$ c$ W! ^5 I/ E* d! W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7 j0 Q% a9 C- K1 A) @3 k- M5 g1 J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1 ^. X! R! P8 N5 f, K+ t3 K- X8 F$ P$ @/ x  Q  L0 ^1 K(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F3 o# P3 e- B4 I& f! e/ Z5 I% S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6 ]; U% s3 X$ g1 Z( y# m5 r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9 i: a# {. H3 l' @+ J希 望 别 介 意  3 l# @. g2 k, N: ^! B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U% R/ `" C8 f) I/ I/ \! \9 I% U4 P* `0 a- N,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i) `; t7 w9 G' ~6 n, E+ O, q) D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f9 \+ J# ]  M0 j$ B( M" j( Z% m" l8 J! e!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R, T. J; V% A- e; l
9 Z7 e- m- k% q% W% [% i1 Z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b0 W- O, D/ D- |8 N# R
...

9 z1 o' a# V6 x( \" |  n& R6 [
! z8 c9 l0 N. _8 j' Q" a7 @) l/ \! x+ C! @/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B/ i  d8 @# M, K9 a( a0 T

  {  ?$ X- Q  V% F% f- {+ [# M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E' t+ o/ H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h6 V4 |! e# A, E: Q$ w. Y% \2 t. t- v% h# i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R3 l0 h( s  `- N" i

  }8 y6 h. ^/ i* T9 ^! s支 持 .
2 C6 J. `) B1 d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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