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072|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9 v3 X8 ]& b4 S) T1 u" p
7 X$ d$ R! G3 @0 s. [1 w% |* p0 T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E5 a2 V) L! D: M
  Q  r7 ]; m( b, X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2 g& g* r+ o6 X: `- b  L1 Z! Y
9 P. d) A/ U4 ]2 q, E9 e谢谢大家。
& g; b! C7 B, Y3 l
3 E, g- G2 Y+ m, l& R[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 a, E% O. O& {3 `; e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2 K2 {) v0 v: \+ R2 n- {8 S0 Q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9 Z- `  J$ f* k  I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s7 s: P! O5 H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f2 I( O( \% u# k, p#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c" p& x6 m  }( J; ]. x! U
同意小美猪的# v6 Y( X1 U& x, _" l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2 }. A) }3 J- W, C" T* l: m" D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t7 a- H0 ^' K( J- h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Q2 q) }, z' i# l  ]' N( R" L
7 C! E3 L# M5 M6 W)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6 ]4 O- z1 I$ X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4 t; Y; p+ p2 G- p3 h
9 n1 B4 T! q0 V, x8 f4 a3 J3 z- F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u8 q. \! O3 ~, T+ V' o% P, b1 K$ ~9 H9 J8 j$ m$ f$ s
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7 @0 D5 Q, H! I3 }, k
5 D3 d5 O9 O- {+ |9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n- J7 X" r+ |: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l" J; |( P+ b6 r3 V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6 b, N" x% S. L1 b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v- ~* R. p/ H& h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q3 U. g2 C: L( @8 E2 _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d, R( u, P$ t2 @, c
$ ]1 l& O  F9 w) {7 _2 T- k' T0 G9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N1 o& u$ N9 G
0 t2 d0 u- @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R( p% L8 m; t4 i. S" Z/ b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5 d6 c* w5 T3 o; u3 M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R- s" j: u+ o$ @) P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a2 j# b4 I! H/ J% g7 A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M2 b% h: \8 j6 [5 J. w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P0 |# U" H* J* Q- t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f8 i  Y2 g, G0 _6 U* }; t
% q7 h& P# R9 T' R6 f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3 D7 n$ n- w, M. H0 Z

1 ^) I7 `- f) V5 Z' J! u1 K* A( z# N[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Z. ^2 P4 C- _' j7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I; s5 B% p: b& X+ g- x5 |

& o1 u1 v" {4 D3 _, a8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p- t" ]1 d( r

( S; L' F0 l; P0 y( l& {4 b: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z" i" d( l8 k3 }  C0 b( T ...

2 S) w. l6 B3 n! b; \& m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_( @. W- H5 h( p
1 n2 Q' l0 A: M2 d) E; t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B" O- x4 q0 Z( z  C, b

! f% \2 k5 W1 C( U( t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g8 ~" o5 b( ]

- I. Z) I) ?+ c+ P1 t3 B0 n& n2 y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1 ?, m1 d3 V- f- {* [" s# d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4 A6 ^5 }4 S. i! y$ X1 G( g" d8 Z6 l5 O" {* Z-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K4 [0 [7 Y+ ~8 e

8 V, f2 p1 K/ {1 [' a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1 {/ R/ C5 K) O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 F$ T& Y- S. E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G! `( Y* D%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i( W. s* @+ J( y- y9 q$ o+ N1 l
, g; V/ V0 B1 x3 x( {$ Y不 能 同 意
0 Q7 Y2 |- x9 @0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y$ O# Y+ S. p$ z#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8 F( W* u7 {9 L. I- U8 z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T9 e" k/ D' O; ]5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 v- d. ?' j8 Q) |( l# c7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v* L6 R. X* S3 I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0 |7 g& e# R; ~+ `9 w
$ o/ U9 O( p- _/ G  V$ N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w; G$ G1 @" M' q$ E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X3 x# R$ o% m) j( }1 C3 W4 s3 I" I' J1 b! |/ X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W5 [" b% j& W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7 w3 R: c% M; V" C7 r- F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7 Q. G3 C3 s& K% w
希 望 别 介 意  2 T: P. R4 L3 u0 k& q+ w; o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M7 y: k; I/ D# k
" R9 i# J4 x3 @6 `/ H# ?3 y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d1 b" j2 ]+ K$ H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l% [0 i& e% ^
0 g7 i$ U% U2 F. `7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N+ W8 q; p% v0 h9 D  _$ M' D9 e: x.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1 F  P3 v  F' r: k& t
...
( t6 E  U3 B. i
3 ^6 h( n3 Q5 s% m6 m  N8 H

! z  |' ]* |7 P! |# \) j* i, ]% X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V; h% r; f8 q

& G. G4 M  e6 s/ l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g7 f2 T# o7 T) E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8 M' ^( E5 [. u" \
, T9 ~  [; G7 L6 d% G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f3 l3 c. }0 C* @& f* C7 q+ h, I

: H: k7 f8 [/ ~- ~  w+ S支 持 .
( D, q1 B1 a+ Q: s, p' q0 |/ `( z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5-11-5 11:25 , Processed in 0.149031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