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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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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h; {) N& J% F! }, |! \1 m' h; o$ Z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 t( Z) O( \1 z

6 Q; |& ]4 [% ^9 V0 A5 u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s8 {& A( {, g0 m

: d4 g7 H$ e* ]$ y/ v5 q$ j) Y谢谢大家。& k) @3 W+ m( g: U$ a! L

& K5 Q* F' @$ X[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5 O0 [+ ^4 p$ Z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4 \, s; d: l) U2 e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_. M9 S8 }/ q3 s$ }/ v8 h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_7 A8 [' [3 E3 b, U" e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j$ `! \+ e8 E- D$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l# t6 F) K4 e$ b4 @
同意小美猪的
3 d* K: _7 f% k; E%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W. c6 P3 w# Q! Q6 U- g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i* j( _$ K1 r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E' _0 O3 M5 |  p5 _, d
# P3 l* k* x+ S# M/ c' e, A6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n# {1 ~. j6 F! C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V( A3 {6 N# L) t- s; [
5 o- P& E( V6 B1 v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h' L5 e3 K7 a; Z+ v0 B
6 u: P) j1 V2 y) d/ K%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7 c1 ^$ Q$ E# m
" t0 M' _5 `5 M$ _, M+ l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t+ L5 @. }7 M& C1 Z$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l, [* f; k3 X0 H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7 L- a* ~6 F. Z& `9 r0 S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f# p7 Q3 E& Q: [/ R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O# m1 D, [0 i6 L- b8 A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g$ e( G' E9 A+ \% E. ~; p' t
( v: ?# w6 n( k1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2 s- y4 d7 a' H2 v/ \2 q4 |" L  U, O
! s0 }. n/ @. D; |: f' `  A2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_# I  x% a) p, q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0 E, |3 V- f9 R) x/ Y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T' y( _' _) `' {% b7 ]-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f3 E) V) |" L: e0 b0 j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1 f( z9 h4 e, X: y! d" ]. c0 q  l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A8 G6 |" W" J6 R  ?# t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2 E. N: z+ h6 W9 }
& Q. r2 M+ F& b' ?# r2 L: l( L( W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E& T( {2 V* t# F2 q3 i  e3 N; V: e
+ {5 N+ R# ~3 a[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0 i- V* r0 H* t, H2 H( A! U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M3 K# @7 g% b# K1 i3 a  A8 h8 Q& H1 Z4 r! z3 T$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c2 d: M: M% W4 c2 \& U6 V! _
# G8 e  [# l# U*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o' J( {+ _4 u7 U) P. r! R1 I! ]0 N
...

( q7 s( C, d& K' h0 W- C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y' }; @3 ^/ r( u. x% m5 H  k( O6 @  T/ `# C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7 Q3 x3 m, h+ D7 p+ J# j4 w9 k! n0 i2 g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0 G" t3 l$ Q+ v7 X
1 Q8 x# a" J0 k, G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n9 y+ Z" j& _: @# y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7 O- e9 M' {6 @4 k; P3 E$ [9 H
3 ^0 C, J- f- N/ S' p" q  [0 F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1 Y" c1 u$ ]& h+ d$ K# N
7 E1 R$ ~8 g& L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 W& y+ Y8 {4 u6 C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m; Y9 h9 U! i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V- Z6 O# O2 V, o-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s/ F! m( {+ m' b' u. w
3 w: D' ~( k! E" u- }不 能 同 意
6 ?* g/ ]1 _" `$ |' H1 v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M9 Y0 c/ M: \$ S7 E5 P5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O4 D( X# d5 w1 v1 T+ o/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1 G! |" _2 i; P+ d# P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F3 G* G# k, y; e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M8 F2 N; M3 ?! K, B# h! I) E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7 D6 ~. m2 E9 W# ]# y
' g1 z" O9 s6 d* y7 `$ m1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6 m; g* C+ E1 c8 x# i8 T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1 k% a5 V) |6 R" Z# U$ ~: A
9 I" M" T. a$ J' O! A. q3 j' N$ w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m7 F; a8 \" u8 L5 ]' a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0 i& r7 |7 S9 ]: q  W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c4 ]6 ~, D. v; c; P/ r  r& y希 望 别 介 意  
* q( a& `( R/ Y8 q" U只 是 打 个 比 方
3 B# F4 M% J* p. e) s
& w( X/ L: v& R5 t5 @/ l. p1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6 w3 c6 `: B' W  E4 E, J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h; V( Z% I! B" \5 L: v, s8 _2 [; M+ f! I2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g" h* Y- e4 h% I6 W
' b/ r8 x' A)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t) L) r* @( x7 n1 G' t ...

9 g$ V6 M# r7 d: V: E
% R7 C+ O6 c% F+ P! [6 ]
& k; z8 N4 H) N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f- P" J4 E' y1 z. ~

' x/ m, c* I% L9 H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O  J% e4 N$ U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m& |2 v; P& s" }
5 ~: @' s2 x6 @/ {* j7 ?; ]- r$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U7 U7 ~, }$ U) S6 ?$ `# o! x, y; J6 l0 F# m
支 持 .. u/ p0 N) e. y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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