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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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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M/ _% \: |6 y; g4 |6 R" C" I( h9 [/ @( i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8 l- z9 b* R2 E9 {( ]3 b0 ?' z9 a0 ?& O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9 z; [0 }$ i# \3 _, e
+ P, I: S6 h; c谢谢大家。( E$ @9 s3 \/ r
, s1 b6 I* d& {# o# j4 P8 _( _) F! h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 @; S. V+ Y5 T, p7 m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S6 J; O+ J# e9 q  f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1 U) d5 m& `- M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7 U' l+ `: W5 u: E" u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w1 N0 |# A3 K0 ^1 J  T! T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X; Y" b1 W/ s  U  L) B
同意小美猪的3 w7 w5 ~8 O3 N+ i) s, ^8 N2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y3 P6 o) a; P* @, d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u+ `' d7 q% q4 H8 U$ ]4 S# B3 D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d5 J6 A( ]7 _* t& c8 s+ @7 }& K

' l/ O" a2 G5 t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大型搬家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q& ?- g5 x# r& H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g- r( n. c$ d& }# X3 U& Q2 }
+ {3 M* @+ n; G& m+ m  K-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0 B* O* s9 l7 E: Q. b+ q; d% E) p
4 x- V# f* c2 r% e& |( @7 D6 V6 H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5 }' y. |: c2 K+ t# l# s5 w, W, S" J8 B" K$ e" l9 W, {6 Z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n2 f" D( a% _3 y5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D9 D4 o! O  R1 O0 o: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v0 C4 X2 R: `*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  ]! y- r6 x7 H$ V7 E& x1 n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d2 J/ x1 m% F+ X' U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H. l8 Y: N: r0 D4 `+ d) e3 b: U' t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8 i- e7 t' J0 [- o, ^; I5 G6 S6 n) I7 M4 K2 N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4 ~8 Q7 K8 @&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0 R* A6 k. [7 A+ m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P' Z3 P; E0 A& ]6 a  ~  [1 E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s  n' x) G/ [) x; s7 d: _- U8 U* L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U9 ?* j+ w" u. E: A$ J/ d3 ]+ d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S; L0 j7 ^4 q- i& y& g; x0 I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Q4 a- L  p( F, M. {7 k
2 \  r* Y0 A: x0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Q& z; _) W0 i( A! f' r  e' O

2 B( B# K% z9 V3 Q[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 y/ j7 O# c/ h0 W8 O9 r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7 X' b' @( W$ m- \( F) L; ~$ p: X. m% a% k. a$ B% i! w+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G( y5 i$ v* J
- c7 m; z  m!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F$ R8 i! B9 Z3 u" X0 {' Y, y( N
...
) g3 S8 H  \& }6 W7 \( @7 e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U5 j5 |% c1 Y2 U' y) p
( x0 O( U: g' c)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u7 T7 V2 m% {

7 E: c" ?; m0 P( W* O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1 M5 T. {( D* W+ q0 J
( @2 S. G5 J" P' S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o/ c. ^; I& ~9 O2 n+ u0 L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z2 b6 I2 O% V+ B! R  j2 o9 u+ N" U/ J5 P, k; i-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w8 \3 Z, x, d3 D

/ r) L) _4 G% u2 h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C) ~# j0 G$ q: M: A) }0 F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2 U( r: T0 U0 o$ v8 e% A&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M6 {3 [4 t, T2 x  M9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A0 K$ y' p; m3 U3 [- R* R
4 V. s) Q3 H8 {. L0 T1 u, b( a不 能 同 意; w) C6 L4 R% }1 T/ s+ R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u) n+ W4 e7 T# E  V% _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 c" n/ X: n* l9 m3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B/ f( f+ ^$ T9 q+ P$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R7 G" J& A" {/ e+ y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a# q5 f4 R. g3 U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 Q  h" u) T+ K6 |: a  X
* G2 ?  v% J1 k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F6 C* I/ `: z: O9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1 s: n3 |3 j% C+ ?  x5 f

8 ?1 ~0 |  q5 Z' S) V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4 L5 c& o  @3 n2 |. P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 @* [* j7 Z. p9 u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3 I& n  _# u! s2 c# X! o  C0 D, ]$ }希 望 别 介 意  % x5 q' W& Y. s. T-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y  Z/ |$ V7 u$ Y$ V( y" f0 B: I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B# J2 n: C$ E5 T" n- C1 G0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q  m" K+ B3 r; Q3 C5 J: j5 K
: k. D3 p+ n; G  g$ I0 c7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z/ j/ M/ A! V/ j& A
# [7 D2 L# c-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h! O4 O7 c: w0 [5 d
...
- u; g7 P8 a% ]- o) f1 `) Z
+ q  F* ^) D$ ~
  \0 ?0 U7 l' I" }& W0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j3 C5 h3 C! }1 l6 V  n& A- E4 m' S6 s$ D# ^: _' B# C9 L0 _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8 F: i. x3 O, b5 }/ T3 u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w( j+ N$ V0 i2 ?. E' l% u5 r. C
6 y4 o, A, f: |1 N, L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I& }  `3 w+ l2 j" Z/ |' o: O. }: A

% c' b) l( y2 C1 A1 u% S& Y支 持 .! H5 G( w! _; X5 `! S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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