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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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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U; M, e$ _- J7 G
, i! X  Z0 ~+ U1 M9 e; L# F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7 q. v( X! I4 w' z3 m2 T+ f
& m6 a- `+ f+ v* M4 V" x- O; y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9 }( K' Y/ P) h. \& Y9 W5 B5 }! P; f. k
谢谢大家。
! V# k3 m: A$ K9 ~% [% `1 B
3 m" w* D! J" U3 o* j# D" J[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h2 V3 q6 i( Z, ?  k) l/ s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U% V+ f8 f* z3 W! G; I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2 j: z; _9 [! W3 l: w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O& z( @. s6 i  J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4 s# h% q# W' T- f. S% W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6 x* W# o. _( z6 l: f4 c6 F$ K1 `8 B同意小美猪的
/ q4 ~+ N* F1 X# k9 ]+ `3 b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k! C' `5 ]1 J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1 E1 L( Q8 [6 u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9 k4 @/ O7 Z+ _( l9 l& K, E
3 T3 X. ~2 ^3 q# M" p; [' }  l, H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U/ ]! @4 T# g1 e2 k. u) X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2 }  y8 @$ F& d8 k4 K2 ]- W0 ^% h0 Z/ I: Q& d  C; z&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8 v' `* q5 M( K7 f7 g5 r

3 a$ B* C! o# D& k1 Z9 j4 O1 C5 W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S" w5 e' H, I/ c+ s/ ~% h; n) |* f2 B. S: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 f9 p& l0 O!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2 _+ a* Z6 @' @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e: o. ?4 }1 J( o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3 Q9 |# a$ i+ @  p( c& V7 f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P+ b8 Z% s1 @$ t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o/ A% m1 c& b& k! M( a0 z6 l
! R6 B. ?' k8 ]2 I( \: n3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a+ u( Z  r" V( B/ w& J+ m1 ?9 n0 y

, ^4 r( H+ j/ A6 s7 ^  Q#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6 W- l% p' B"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l2 \* R# f- D! p6 x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4 @0 ^" t4 f6 |2 d0 o4 P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v3 d8 V% ~, L/ U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0 n$ w4 k# {; g! B. d2 f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1 j0 \% Z# \! m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8 F  f) {* F+ f5 ?7 i) X& y6 H
7 t: F; q. o8 d! O, r7 b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N  T) i. i1 g2 l
9 L6 ~+ T2 w$ G& u- q8 n8 M[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 v1 F* F0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c/ y) o, k8 a/ b* i* v* b( L0 P$ t" \3 t4 ]* y' v3 Y$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L- |$ ]! C# K; k6 @" K. p* x
% o* Q" n- y/ _( z" m8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v( t% E0 J7 X' C/ {* Y
...

9 A% `( j0 ^1 }; L$ y: S- P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6 ^- S3 _. E0 ~1 C" P# [0 n
4 n+ i/ ?/ |0 _4 v9 P. N( ?1 r% s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O3 u! J7 f# B' P: g2 ?$ l5 H6 E: d: p- x' Y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1 {# c. X8 ~2 L5 L* b4 G$ P; ^5 w7 e
, q+ j! j# p, T, r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V3 S4 C8 ]' q8 T#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e* P' ]& O" b- B# K+ K0 {9 U: G# f' B( q: G. a9 D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3 b1 V; N1 ^9 o; J; d3 V
( u; F6 E# s& {# k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I  U1 \3 V5 \7 m9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H0 x* q. a; i/ C$ @: ~. ~, s2 N5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0 g' _! p* K, k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s. z" G- c# D  E) R+ i8 s
4 f. ^+ ]! k: H1 [$ S' [
不 能 同 意
; q  R& T/ g9 |3 r# o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q0 }' q$ `8 Y: e9 H3 r, s  v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Y, U! u# \7 p, Z;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k2 ]# c. c; B! Q(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9 S, U: `) [6 J9 q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I8 C2 S8 v  f) j8 r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q( N# y& r* q$ K7 ]$ i7 Q
5 f5 p5 D3 ?# f5 e! y% }, j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a+ P& z+ F; ]$ n4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C6 g5 a! a" l5 P/ A% _

" c" T$ N3 g# v8 f$ q/ n1 S1 D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4 e# d! h  S* K2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4 N& D( c* `% u' b! o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0 V1 R/ w5 Q, V/ ^' a9 t希 望 别 介 意  6 e. S' w' \7 a
只 是 打 个 比 方2 A3 j0 g8 R- R# x% n

" b/ j; H- a/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5 V( `2 O5 b" X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7 T: _( `; O- J3 s( W" d! k0 W

1 \  H* q' L  W8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7 w8 n6 K. x# ~6 o: A1 G8 P

1 I- h0 l' T( j, B9 \' `7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d/ [' ?9 s5 n4 T  ^8 V+ ^ ...
9 U( v/ l9 X$ w% E

+ J) e# N- i: g# [
' j: ~6 X& i! B6 \% g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9 q; D; B& G' K9 f8 N

7 i: C+ `9 r- i/ @+ I  Y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E8 m8 {0 M- c9 z+ T1 n0 K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 }: o3 W5 W
) z7 Y2 V7 o$ M8 O* N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q/ [" Y- u: L0 l( t3 ?5 [
7 E4 x/ S; Y; P  K( Y9 q
支 持 .
' _9 f6 F% m0 N3 n2 u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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