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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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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b2 P# n8 e) i! [' Z2 v6 r" ~" w
7 {" Q5 {& h( J* Y) }, X3 ?/ H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G0 G& ~5 c7 P, v9 o" t% f
% c9 ]2 A! E" E& i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L0 Q# ]+ `; x8 w" ^" n5 M$ u

3 [* _- J4 {4 g) n0 R( e谢谢大家。
, g8 d7 B. m& x& s5 C) I% L/ c  t0 \5 B7 K1 ^- w5 O( h5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4 x& Y, ^: Y7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O. L$ [* R" v( ^6 i2 r+ c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9 }5 b) u& |0 p5 y2 M0 T6 r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9 |. L1 R) q7 n  P) P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Q* R, ^. |/ z6 f& T) u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m$ S, z, x; G5 k同意小美猪的
' x5 n0 [3 d' u7 V4 _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F+ O% a5 @- M8 ?- C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X' i' O3 g1 p  j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8 G, I* K7 S( ?# y0 |- ]% H) r

- S7 y& A* L+ B' m2 P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大型搬家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L  k- x( d0 B. ^7 C%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 `; ^. W& k2 e& m8 w$ y! B7 Q" L+ ?% K2 @$ [7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6 J1 Z( c! K  M2 b1 ]
$ o9 C; h! R/ V8 X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H4 B/ ]9 f7 f# C! G
1 M! s, U6 M( L1 o1 M; p3 T9 K) z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9 x6 ^  S5 e, `) ]: D6 r* T2 G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2 W* L, n' [4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5 e3 f: h4 P6 K! [8 d) r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O/ L: R, `7 T& O' Y# z*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c: [; A, J3 W# P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F- A# |! }5 \/ g
" O2 ]- ^: s2 b6 d8 z" P%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Y* V- w: q) I$ C7 H: f7 {% R7 X/ b" a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t& s% ?# k' m" w6 Z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5 V: @; Q% m: Q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9 \- G4 X; o4 x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7 |  h. r9 E* N1 M& C  G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9 K8 K8 A  W# o8 Y8 E8 b) U# Z% c! a! A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m0 |) x3 ]; h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4 t" ^1 G/ O0 v$ w7 m% Q5 f1 T: }, J5 l& V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8 V' `: }5 \. t4 h* G# x. m4 v* P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0 \/ @. q6 u4 J, ?. G( M- [. Q8 U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U& F6 A9 s2 }) j1 K

$ u# B' }! v9 s; w# O6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l, Z& D4 v, Q! L
# f9 T  p" E2 U4 }& y! }3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O  S/ C; n0 [5 `# W
...
4 N# J  \  E2 M0 I  D& ~$ W. i9 x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w% d# j9 ~: }" E# J# U- x; m
0 N/ r( |! m5 g. s) K0 S3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E. e) X; f/ i( M/ X7 e
! I( A* g+ u: k9 l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Z, M2 g. l* D
9 ?. T2 J" Y4 O  }; A* r  l+ V8 R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2 w5 v, @4 p/ Z! n2 O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C% j; h- e: s5 q6 {* w- C  N

) @8 Y* ]6 a! D. ?/ V/ b  t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d+ P" Q+ j$ o" P) V
' H4 c8 c5 j! b9 U1 I7 _&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 b* M# Z2 j7 J6 m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4 }5 v+ W7 U+ n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 v9 s' ?: s7 J*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 |' ]5 f6 Q- z

- i& u% y8 @- k& y2 `; x不 能 同 意0 y5 ^& y+ q/ }3 V8 H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6 \" _3 v& `2 R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u- H! W# T* y% `: c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a& o- Z7 S1 ]8 z$ \/ O+ w# j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1 I2 q/ ~/ p+ t; X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L' ^4 K  v$ Z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7 S* e6 Z( O9 {2 V

/ J9 X( l' }! j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v* x# Y- l* i: u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b# H. i- n; O- J9 P+ V3 `5 f  T. Q6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r" i+ \! R  I3 Q( G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7 Z; S/ Y  q& Q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3 ^$ v- ], }  \/ g8 V8 B, f
希 望 别 介 意  0 T' |/ ?9 q: T' O6 N) g+ b
只 是 打 个 比 方1 g: `& S# c. o
+ e- _1 q: q/ Z* h1 s+ C4 Z. E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a% Y4 w) W' p/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b8 p1 N9 ^' o" B. e, h0 H3 ]

. N9 S' w6 q! l6 j( b.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O+ \* ^! B/ I7 v

2 X# b$ Y% T0 J9 v0 J.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B3 [2 M( H/ A4 B0 K: G
...

& n; \/ c# @: t" f9 t, w2 I6 r# M9 @) D7 h6 x" R
+ P8 b3 ], z+ P, f  ]
同 意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0 e3 |8 T. G. f2 m( F( H! Q! W9 L% [- ~" l3 [* J/ N' m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i" ^7 f- S7 u' v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8 I3 R8 X9 T2 r$ B3 G! U8 [/ s5 F! X: J8 H( j$ A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u) I* u" L0 N) T# g* E+ u: T. h. r; O: M; P5 x- |/ `' z' j
支 持 .
# m  R8 T" i2 B8 T0 Y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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