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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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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M4 ~7 u, E& {

7 O" C% z7 h. x: D( R4 J+ y5 A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 O/ l6 v+ c' B* C- u7 |: m' b9 R) v1 v; H5 Z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4 f  Q$ z; B5 z5 M
9 y1 _/ K- {; z& c谢谢大家。) r" D, G" s( F5 }, {! k$ @$ L
2 R( k/ o6 |" |+ B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L) W( ~1 t, ~& x% S! j7 g; N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J0 q6 ?" O6 D6 Y: j2 F( S, _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h7 K3 @* f,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2 s0 E5 q5 w1 c3 ^+ C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9 g: a* U1 r4 A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y8 j% x  e7 }# H) ~# J同意小美猪的
: t% B- e1 P2 M, G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I5 }5 t. _3 p+ V7 l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l, T: v+ T! O; O; s' V% H% ?) L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4 c, g3 I: C+ L) \5 }. u

" j, m# \: j! w%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大型搬家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f% N# q5 ~/ I0 @% _: [! A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1 b, w; B) t# A" Y# O0 T! d" m
& ~( I7 d" C& {' y.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l7 a& v1 @' I5 Z- w1 {3 a6 z
2 ^5 p8 W4 C" S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 `1 |9 p, M: {. i$ L1 _" ]' l- I; ?9 Q$ |, }% Z; F& X5 s$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U$ Y% W' L+ d1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7 L2 z4 l2 t2 k9 `  b7 z2 ?  @. }'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u' u6 K0 ?5 v0 P2 W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h- I3 Q0 M3 b% K5 G3 Z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 Y2 d" D: c. ~. C. o* t, A, X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Z1 W# d: D, f$ ^# o$ |, X8 k
) n5 s$ ]3 R, a0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7 w2 W' D& n+ I7 X9 j6 E& N3 E
: A; m9 m2 e/ t9 A3 h5 H4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q6 e( Q( T0 I0 A5 u: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K/ E- _1 K2 ~* o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1 K0 K9 i$ s. A6 v6 O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 Z/ D* @- [* n6 R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 j! |) E-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1 o4 e% k2 n, w) Z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j$ V" k4 I$ C" h) B

3 @+ K. M% Q# w. W5 B: _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r1 z8 t8 ?1 |9 C8 k

; g. |; H8 k* d9 u, ]) X  U1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U& y; w, ^  I+ ?+ `8 G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0 n0 O- L# x, C( s5 Z
, A7 w( }, f9 P8 m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v$ r; p) A6 ^6 ?2 `, a* e
' N/ h: m9 ?7 v&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b0 d# p, b, i/ Z
...
0 j5 _; W/ C. i) y: J. S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 [# \! E0 Z& F) n8 `
% _# d- z) b6 B. x7 o5 P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p1 T5 {/ A4 O5 H% n
7 j1 f1 w) g) X6 }$ W7 ?+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3 l! q/ o$ R; b, W4 O) o6 V$ m/ w3 a+ P  Y9 D& T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6 C! b; G9 }1 L! r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a/ ]) b& J" @  @' B) i% ~2 h' k+ X2 |7 D  F9 {+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6 x$ G( z- t. n" U3 S: |$ c: p2 A5 I. A1 ^* l) E- N5 \/ l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A, v1 u: N2 _7 o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9 I: V+ |2 v% z/ ?2 \(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V5 h/ G6 T2 m- O) U7 d- Y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A- p4 M$ z4 ~# ?# R
% [0 p- b! Q; t2 y不 能 同 意
3 i  c5 p0 }" u+ W- F  M# `7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O; W# D" }8 A% {; F: T4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Y& |) ~8 h5 ]/ z+ c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m& P# V8 w, ^% g. n; m% e0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8 R$ u* h) s6 e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1 R* t% L0 \1 o%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c- |* s+ L2 D2 ~. ?4 i5 p! W
6 j: _! r: C9 o9 i, h, J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8 x& k+ _; B5 ^: e5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X; l6 T4 L, j1 J3 ~* e
3 S0 w  L  i7 Q: h- c# e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e, X7 Z/ f5 A8 E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7 p% |1 K" G, T  y4 A5 A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y1 V. S6 G$ V3 ~* P3 ^
希 望 别 介 意  : A7 _: x  N/ J3 d! S2 k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F1 |# o1 Q8 }4 o

; x! l+ u. E. Z! P[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8 }# L, j4 _& j2 y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i% z) j" U7 P) @4 b. C
2 U# U* q6 L8 V3 Q* C+ a6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 G: P6 b" ~, B  q, g
8 _3 B% I" w3 {3 I! L6 m/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9 [5 ]% n, H+ d9 z9 q  Q5 P
...
' {, M% \9 k: @- W) S
5 `* a, m6 Z3 @  Y) L

% n) z5 i9 o8 ^$ c+ D+ y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3 r" \+ r) ~3 I! d

# E! I' W( P) |6 c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0 t2 c, p2 X0 k# F3 s) Y8 |% Y% m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8 T& Z! v# X  d* a7 l

( c' N& J* t' w% t- B, R: N6 E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y. y8 l6 y9 N) t: u/ Q/ ?1 `' }2 V( k8 q  \, ?
支 持 .
" M$ Q$ h# s5 q9 \9 T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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