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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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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d  \4 w+ n# l6 W6 `. `

, W8 j' q# g  R- W* N: ]2 z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S3 C9 ]; p1 C% Q& P
9 z# l9 e1 j4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_) n1 L( {4 n/ K! O
8 K( f! Q6 J! I' x; T' k谢谢大家。1 a6 i. S. t; c

. L3 L6 L+ H( u! }& O; u8 G0 u( e[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Y3 C' R  y" r' l& h/ F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s1 [0 ?. K7 N( k7 e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 j5 h- `+ I- H% z/ Z) l) E; j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6 O& H$ J! x( i% w/ U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t3 l" t9 I( J% H* k1 a& n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4 B) U% M) d6 N+ Z8 Z0 C# X同意小美猪的
% g7 k6 I) }; v) q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2 K3 t/ U0 J) d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i5 z; d* K1 ?% H* e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w) ?9 o6 r: v+ T' T' s6 H6 E: Z5 c3 |& q+ i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v( e9 M1 ]( k% q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Y0 B( z( s% U

. C5 J) R/ p6 B5 F. \% X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3 T, X% o) A" r# R/ O+ J! o0 W0 T8 k  B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o0 z1 f6 m% L' G
( Q  N! N' \1 k# I5 J,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E8 r( y2 t* U- W&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j) O1 _! [$ `. _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B6 I2 _' [0 R/ A)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7 F! M. Q6 [) _$ s' }( a" r% U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4 Q! {7 E) a9 M; H9 n! f8 Q9 p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1 f3 O. I2 [, m: q. ]: |
+ n! f; \1 _1 e;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s- ?; L# ?( c7 A9 |6 p$ @; e+ B

: M$ G3 E% Z% I; ^: I" N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Y5 K! l- U* h8 l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_, {# y* K* `% C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2 H. l" C6 e$ P/ v.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4 a1 t, J9 S, e% L( B" [; z* S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V: U+ X  a' Z. J0 @* m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l: r- ]$ r0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s4 X0 D2 r3 {, J7 q# {9 \) A/ z( M; q+ T! d3 |/ E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m: o( n! I1 I3 w4 i% c1 L; T
7 H% k& x# Q$ @5 u8 L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h: p0 ?  o8 v0 D( ^# ~. _. J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v+ ?6 s8 T9 _! a* N
* m3 I: @3 W: n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a7 B$ `# i5 _* ^* R

* J( M9 C2 D, t+ ~3 @' }& ~/ k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U& a  K% Y' a! f, K ...

  K8 ?) b6 I, p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6 W( b; ~1 e/ \1 U5 c
& M# k- F# j/ L: r) s( W$ t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 }) E  Y+ y9 Q# U( T/ P7 V. B  G" Z+ s1 g, y% v4 G  M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4 j" A$ M0 T; b

) f+ f7 \# N' i2 ]- D  e7 F/ B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0 U, v4 H' j- M( _# s/ T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H* G3 R6 _; r% L# J! l
' u/ E- u# W- O( E%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B% X$ B2 i  O% T- T% N0 v

9 m$ m7 `3 i( ~) K7 f1 @& N7 v+ W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P5 I8 Y- y- R7 c2 G) N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0 E" F5 X8 v. k- U+ ^2 [2 w! x3 J' x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R- n) q&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B. u' Y# g0 m* V5 \- Y! ?* h$ j2 ]

' `/ ~: _7 r( W1 ?, Q5 v$ C不 能 同 意
6 i# I0 R6 w3 x# v0 j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Z8 q, x  b7 p5 ?& N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 X& o+ A3 b6 A+ s; Y2 t/ n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8 n) c( I& L#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a) l$ H6 b+ a7 @+ O) O. U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w) ?; f) _' f; {; @9 A1 t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K7 h6 ~8 `8 D) Q  p

# y( K8 J5 q5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6 B' d! E0 f- ~! G4 i, Y0 q& g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k1 j$ N$ |2 A' i4 ?9 L+ h
2 c% d7 H4 N3 p0 l' z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4 w$ c( q* u) y* ], x1 x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c; T" y, @3 c4 F7 O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C* L0 b; \% z; P, ^
希 望 别 介 意  
6 A( o) [5 h& B6 u只 是 打 个 比 方
6 d8 J' i1 g) W& p; m9 @1 }5 [3 i' ~  R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w) W, i# O2 ~1 {0 ^0 V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8 `1 z' r# G& r, L/ a7 E& w5 V, g7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l% L% `0 J( K( I/ k4 g
2 P/ p+ V' p3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0 _, h" Y/ f& @2 k0 }& v) B! y8 i
...
: P  l: ^! H* e: ~) s5 t1 S! n

! K# O. ?, K' Z0 G2 ^& P5 W+ r3 l# `! @0 j4 z# T; {& Y- |. K"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6 D; x2 P% }0 V7 N* n* f

" C( {5 o" c3 L$ \9 W1 `: a% b* C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n( l  Q, [' u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3 V$ X* b" W# x, y
7 k0 ^4 T- h0 u6 W; z&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A5 v6 y1 y# S6 X* l0 Y
6 y0 U' N( |/ z6 A7 P: z( c& x% v
支 持 ., N0 g+ W8 q(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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