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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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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M5 ]% v  ~3 ~  M7 A2 O
8 l8 ~1 B# z3 N, u& K!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7 o- k& {, H, @3 x
; I+ @+ X3 ^0 F  e/ Y: D  O3 o8 r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T  e  t5 b+ L$ ~9 E

1 ^7 }0 k0 f& [& T8 R谢谢大家。
0 v( _( u+ x, k3 ]1 r/ A! ]( O% _/ ?. G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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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6 O. _( I4 n8 F1 [;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q. k) h5 h2 n# G& X. U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8 c" q0 b/ s$ |0 \: X) X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7 S* ]& E' c- a;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6 _9 g, k/ ^! m6 T/ X6 s9 S% b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2 x6 _/ O* M1 _+ x/ F; R8 `同意小美猪的/ I! A/ M7 n% B% X1 U7 X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D3 x8 Q3 N+ w+ C0 c. M8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6 S, j4 w! ~. i# p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F/ R9 E9 n4 K! f" N
7 d! }8 ~$ Y* b' A: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A' e6 _! G5 e" n. M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Q5 ?6 R, S3 d. x  ^! C  J; n

& n3 h' O0 f( A; P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o6 R1 F+ _# {5 k1 X( L# f4 L& t* A$ }! v! y" v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Y* J- J) q4 t# Z" o; ]% [

2 |, A  z. _" M0 H; ~3 ?0 y& a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I* _& v5 ^$ @& S9 X/ @6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S& M- ~3 V% j6 O7 e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V" x) B3 C0 v2 D6 U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3 m5 r+ H- e3 O$ a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0 r. n0 ^3 z6 l3 Y$ ~+ s$ M& q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F9 c# z# F  e* N6 m, J/ Z+ E" [' C: D  i( ?  [/ o: L& v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8 u3 ?6 V& s% X/ o# S( L
5 Z+ t# ~* s( M, m7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T# B! h8 C3 X, d. T"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M* V, _( }5 |1 Y) e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2 ~8 a3 d# M7 ]0 @. X) C+ z1 O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m8 k4 K0 \' x6 T- h: ^3 w0 U" W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c+ |0 [0 u1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Q/ |) M: |5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g; `% |$ k/ o, M8 x4 r) [) F) ?
: j0 g, i9 k4 p- Q6 l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n- w( X( G) o3 s: H
% N6 @& d) Z6 I: Z: A- b* ?# R6 C. Z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k& b. s! P, Y*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O" [- n2 i% ~7 v8 w/ J
9 ?- e% _) ~5 d( g1 L" r/ Y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w; A$ @  Z5 g" o& P  m. m# v
' Z. J: f: [/ N! Z0 G% L% G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2 k! w/ w* g9 [4 S+ w" _: F  f ...
; `2 U4 l# J) j6 z  B& q,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M: [9 S& d  K& w( y$ G6 q! w8 {

$ |# T; a3 m7 {, F9 F# J% m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7 J, e& T$ t' y

* r, t" `; Q6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7 x# t6 v1 t) ]

. `) V  p1 k- q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4 o1 Y8 N- ~% m5 d+ v)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h& ?5 Z* g: @# y% }
* Y; t; a3 z3 {. h# u+ h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m' ^. x# D2 f
. n# F  m1 `8 J' |+ E- ]- U, ~5 l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s7 l/ h+ m3 O9 z, y- t- w' d' J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 X. x9 E! _% k4 j$ R0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x6 j. x3 N6 D8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q! z% k3 q( s+ Z# T
2 b% f3 r0 a- X5 J$ Q
不 能 同 意, O9 r+ G- g" J; g: l- e* V;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t5 h$ K/ y9 o) j: R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h; b8 w7 W" ^'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4 b+ H- t  b) P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u) [, X! ^+ m, I'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p7 Y7 I7 U' ]5 l; k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g4 {; ]/ d$ C( K& k
8 D9 x, A* d& y' f  n) P* r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6 v  Z: |1 }" j# D+ T%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7 U( N$ o( T6 @" z& X

% Q' j0 h) v% q! Q& c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e/ n, @5 `: Y9 l( G! B& X3 [+ z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i3 {- J) x, G: q' o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d1 [( P( i' L& @7 a3 k) y7 Y" Z
希 望 别 介 意  
; f9 N; r8 p, W  ~, i6 s只 是 打 个 比 方, h: F$ U% `" [" ?$ Z( r2 W

/ Z0 t; K1 X' @7 I; p4 W" c. ?# Z[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c+ y: ~) D* H7 x, T! b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K% m9 W# n# W) W( b
, y  \. w' e4 m! k2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9 ]4 K9 X. r6 T7 |2 I( ]4 e' p
# c& }5 J) m. d5 }' G: @% Q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Q! w  M* _5 U: b/ W1 i ...

. k* o# D. j9 ]1 L& O3 ]
/ j, [+ b1 C0 [" L( `2 _0 w; R  {# k" g( F5 o2 c( p
同 意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r8 |  E% s# ]
: b; x% ?9 W! [- }; X)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W7 @* s+ A4 t8 ^! }: a/ Z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r# j+ a/ Y* C  R

( J6 }& C* O0 H!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0 t  Z& g; V# ^, ?/ L: k* f/ D6 w6 V0 h/ v$ Z) K5 [, H
支 持 .
: _7 m. m- h2 i, S6 q*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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