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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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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f, I4 z, i- Z3 S
3 a- w1 u; T4 o. w. w2 D6 l# b) ?5 c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r7 F9 c0 S, ]
5 I) r1 @6 Z: F! b/ y+ _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 @" W( v2 `; g2 G# x
  q$ E( V0 f9 F4 n谢谢大家。5 @* T3 W! G; y$ E7 t

- q1 ]( y6 D* h7 Z+ S2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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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5 g) w& ~! p! E$ _( J# m* V8 U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3 d0 a1 `* x; @" j) w& e4 i, B: a( D7 V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4 ~, U- s8 f( ]. |) ^$ O) h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O: i( a' H! f; u! z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G% K3 e# b# ]-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J$ t6 J# J& U/ y同意小美猪的
' w; U4 m! a, d) a" ]9 K,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3 a, \, t/ d* o' u: L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2 {" d8 @/ W9 l+ E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0 z$ j" p4 q+ W
$ w# J! f7 F6 t8 u2 |4 V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k& c9 x& a. f2 r% T! B6 t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Z! ]+ v) F+ c2 ~/ ]- Z3 c5 y& ?
  I( x2 {2 \: X8 z! R% E) [7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D/ v# I9 ~0 p, [' ?
8 [8 S% z8 h# P6 Y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 X+ S  \: h
3 |# n3 S+ O$ O4 Y1 L* u- N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5 T4 z  A- a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o: k( @# U# S9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1 ?3 D: t" l8 O5 S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2 [- Z9 S) B5 S% V+ s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Y3 q" ]) F. k* @# j. ]+ t+ J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C+ g3 L9 K; G: p3 `. N5 B6 u$ R/ `# v4 e7 r+ ?  Q2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8 G5 u8 w. x7 ]; j) s5 o3 }. z, S: t' S* w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6 n2 z0 z: \6 t$ x% D5 r! w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9 a6 u3 x5 j% {2 S, ?1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7 }2 X  c2 O% x5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J: j* K, K) M2 D3 T/ m- b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E# A: L- \  N$ f/ G1 C% r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8 o" E9 E+ A; g5 A4 y' X.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8 Y! P1 W+ v. p5 \8 [, N% n
& Q/ |2 D9 T! r+ c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1 ~0 d4 u6 O; I) S4 a! {' X7 }
$ ~# [9 i+ c; w' Y5 C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M: g$ E! f* Y. s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K5 g. P  D" t6 V' r( s9 q
* @  i4 V0 s2 w) `7 ]5 m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U( N4 [0 ~5 {7 u9 e

4 R" X" ?' n0 {" @" o/ v" W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H- y/ _! v# S' F5 @+ M
...
% [5 q. b; [5 i$ c6 W3 v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g" F- A* H" d8 `: @- Z$ h& e
, T7 Q9 z9 z' \: F9 T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e3 ?  I6 x2 s$ s8 W- _* D
* s* H$ [% A3 s" g& F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1 ]2 m( Z$ h7 E+ b* t& }/ }: c4 i. S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3 G+ G; L  I% B9 D/ x' F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r" W% p* C2 }! \

/ z6 o6 o, P; L$ ?0 W  g1 g4 U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5 J& q" y, g( N" B
( X( v* Q1 T) K6 h; O$ _3 E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g: r! c; ~  p4 w7 u1 J- y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r+ L  g# `- J, f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P2 u( i8 }  G+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i7 h' D1 t. A- J! B& ]7 J9 i1 n$ T, c, v4 C( {
不 能 同 意
0 s$ g0 a6 z4 P, {7 C: e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7 W( v- Y; v4 l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H& |1 ], F: E6 P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_. r# y  q0 D* c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v8 F8 X& y1 A$ H! l/ ^4 Z7 X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K% T0 ?7 ]* w) K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z* O, [8 a8 k1 v/ O2 W
6 j* ^% ?$ g  x  j: ~2 ]) z! W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L% [% r4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m& `, X; g' q0 b! E8 h
2 B' }) u: Q! S! d/ A, T& N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A. Z* C9 y) n8 I! @. z; Q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C, w9 p& ^# K1 d$ {- e) I" J4 x0 e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l% a, Z" A' y! W& `( O/ X- D6 L希 望 别 介 意  
* d7 S# t3 i/ w只 是 打 个 比 方8 Q; j9 U+ b- A3 |2 A
3 q1 j) D  T/ S9 t* E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 Z  j! d4 m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O% o  d4 Z7 G* m* G( j
: _% ]6 U$ c% x;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j( w6 ]: B; V* u- D8 L
9 ]3 q8 P0 {, D3 w# w4 O7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Z* K  \" _4 I ...

# B" c. t4 H  w9 Q" t
8 Y; J" S$ c% R' ^2 p7 U# I+ m;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j  N% J7 s+ `  X9 Q- ?' v
) S' c3 \' D% u  ?  A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O% ^8 z2 `0 e$ M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7 O& Z! ?4 f+ c3 ^6 s5 b! k5 g
' K1 h- n6 q8 s& v1 v2 e' _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M$ w  W, E# s/ h- F
8 _; ~" W1 k7 p! W( q5 f支 持 .
( [! F( p) X3 k1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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